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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在举证期限内仍无有效证据,再申请延长,从法律层面论述,证据有效吗?

根据最新《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如果需要延长的,可以向法院书面申请,然后由法院决定是否允许。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则视为没有相应证据,那么法院就会根据现有的证据进行裁判。在法律上,被告不及时提交的证据不能用是否有效来作评论,如果不及时提交的,法院只是不会采纳被告的相关主张,即就当“这份证据不存在”。

附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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