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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问题(一)

笔者近期偶遇几例民事案件,当人事均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一方遭遇另一方违约而产生了诸多损失,而其中的可得利益损失时常带给当事人一些疑惑?如何计算自己的可得利益?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自己的可得利益?颜律为此整理几篇文章,供诸位参考。

一、赔偿损失的责任构成要件(什么情况下,才能得到赔偿支持)

违约的损失赔偿要件同一般侵权赔偿要件相似,需有1)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及履行不当;2)损失后果,违约行为造成了守约方的损失;3)因果关系,违约行为与损失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4)过错,违约人存在过错。

二、损失赔偿的范围

1、有约定看约定

民法调整的自然人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一般都可得到法律的认可,故双方对违约赔偿存在约定的情况下,约定优先;

(注意:如果违约责任约定过高,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抗辩降低违约数额)

2、没有约定,从法定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守约方有权按完全赔偿原则主张损失赔偿,即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直接损失,顾名思义,就是指财产上直接减少的部分。间接损失,指的是预期可以获得的利益,又称可得利益

支持可得利益的法律依据——《合同法》113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损失赔偿的方法

1、恢复原状

2、金钱赔偿

3、代物赔偿

《民法通则》 134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四、可替换的信赖利益标准

考虑到可得利益计算之困难,在民法大家韩世远教授著述中,其曾例举美国、英国及德国在法律适用中采用的信赖利益标准取代法。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支持此观点,但也可作为案件实践中的参考观点之一,在此不多赘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看看韩老师今年的新版《合同法总论》。

今天的文章就写到这里,颜律的下一篇会就可得利润的计算方法做进一步的整理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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