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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开庭“询问”原告时,为什么不要求被告出庭?原告应当注意什么?

‘’假设荒唐的被告缺席的行政审判!‘’

依我之见:行政诉讼案件,原告陈述及被询问时,被告方必须派员出庭质证。

一,行政诉讼案件,也就是老百姓俗称的‘’民告官‘’案件,是指原告方(普通公民)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非法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或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责令行政机关改正或履行的的诉讼行为。其特点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被告,争议焦点是行政行为或不作为的合法性,证据规则实‘’举证责任倒置‘’,即行政机关负有证明其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合法的举证责任。

二,行政诉讼案件既有上述区别普通民事诉讼案件的特点,又有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的庭审的‘’共同点‘’一一原告丶被告开庭分别陈述权丶原告被告当庭对陈述和‘’询问‘’对质(质证)权丶以及原被双方示证权及对所示证据的质证权……。

请问:如果法庭‘’询问原告‘’,原告在庭上回答询问并详细陈述自认为的案件事实,被告方没有人对该询问及陈述的事实,这种未经被告方质证的原告‘’询问‘’笔录或记录所形成的证据还有法律效力吗?

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法律规定一切证据未经依法庭审质证是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并未规定行政诉讼案件可以缺席审判。那么,本案例中提问者所述:‘’法庭询问原告时,被告(行政机关)不在场‘’,就意味着在缺席审判被告方,这是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的非法审判行为。对这种非法审判行为,其效力自始无效。如果法院所作出的行政审判判决也自然无法律效力,原被告双方均有权以一审法庭审判时程序严重违法为由提出审判无效的上诉;检察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机关,任何时候都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由上一级法院纠正该案件的非法审判的错误。

三,那么,本人认为这是‘’假设的被告缺席的行政诉讼案件‘’呢?根据我国各级法院多年的行政诉讼案件审判实践,行政诉讼案件从没有被告方缺席审判的案例,而绝大多数行政诉讼案件被告方出庭往往是委托律师代表和该机关的具体执法工作人员作为被告方出的庭,而‘’律师受被告委托全权代表被告方出席法庭进行陈述丶示证丶质证丶辩论,这依法仍然是被告方在出席审判法庭,怎么叫‘’询问原告‘’时被告方不在场呢?

近几年,为了推进依法行政和积极参与行政诉讼,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在大力倡导行政机关‘’一把手‘’亲自出席法庭,并将其作为年度依法行政的目标考核。对此,普通百姓千万不能误解行政机关‘’一把手‘’没有亲自出庭就认为被告方行政机关缺席审判法庭。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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