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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认定 “软暴力”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意见》

记者今日从全国扫黑办新闻发布会获悉:

4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软暴力”界定为一种与暴力、威胁手段并列的犯罪手段。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表示,作为犯罪手段的“软暴力”,只是行为的一种方法,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这也就是说,“软暴力”既可以作为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手段,也可作为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手段,就像暴力手段既可作为故意伤害罪的手段,也可作为非法拘禁罪的手段一样。这里面要特别要强调的是,“软暴力”作为一种违法犯罪手段,是否能够构成犯罪,还应符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能否构成黑恶势力,还应当符合黑恶势力的特征和黑恶势力的认定标准。联合出台的《意见》将“软暴力”界定为一种与暴力、威胁手段并列的犯罪手段。

杜航伟说,作为犯罪手段的“软暴力”,只是行为的一种方法,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这也就是说,“软暴力”既可以作为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手段,也可作为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手段,就像暴力手段既可作为故意伤害罪的手段,也可作为非法拘禁罪的手段一样。这里面要特别要强调的是,“软暴力”作为一种违法犯罪手段,是否能够构成犯罪,还应符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能否构成黑恶势力,还应当符合黑恶势力的特征和黑恶势力的认定标准。“软暴力”手段认定问题,《意见》专门明确了客观认定标准。这里我们要强调的是《意见》中讲到两个“足以”。“软暴力”应当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才能构成违法犯罪的手段。对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足以”,《意见》也作了进一步细化。应该说在这个问题上,《意见》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

杜航伟表示,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政法各部门会密切配合,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既不扩大、不拔高,也不降格,加强法律监督,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确保罚当其罪。

采写:石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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