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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与枉法的关系

咨询类别:职务犯罪检察

咨询内容:在徇私枉法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只承认收受涉案人员的贿赂或接受吃请或说情,有徇私徇情行为,但不承认有枉法行为,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这种辩解,应如何解答,是否存在只有徇私没有枉法情形?

个人意见(理由和依据):这种情形实践中是存在的,比方说单纯的受贿;犯罪嫌疑人的这种辩解就是一种狡辩,可以用查证事实予以驳斥。(咨询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检察院 赵晓成)

解答专家钟媛媛: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认定徇私枉法罪,必须符合刑法第399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可见,徇私分为徇私情和徇私利,是否枉法,要看其是否“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对此,2006年7月26日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有较为细化的规定。如果在案证据中没有其枉法的证据,那么无法认定为该罪。对于枉法的判定,不仅仅依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还可以通过客观证据予以综合分析判断。如:对于无罪的人,案发时使其受追诉,在案证据中有立案、起诉等法律文书、无罪判决书;对于有罪的人,案发时包庇不予追诉,在案证据中有撤销案件、追诉等法律文书或者有罪判决的法律文书等等。如果在案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系司法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在案件办理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无法证明其枉法,就要在数额和情节标准上审查是否达到受贿罪要求,如果达到,则认定为受贿罪;如果同时能够证明其枉法,就要根据案件具体犯罪数额和情节,在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中,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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