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好家俬公司和新盛布厂开始发生业务往来,由新盛布厂为好家俬公司提供各类规格喷胶棉。截止2018年11月,新盛布厂共提供给好家俬公司价值15万元的货物,并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但好家俬公司分文未付。新盛布厂多次讨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好家俬公司支付货款15万元。
被告好家俬公司辩称,其与新盛布厂的合作是由公司股东之一的郑琳负责,郑琳因挪用公款出走,现公司已经报案,至于原告所说的买卖合同、收货及欠款金额等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好家俬公司向新盛布厂购买棉产品结欠货款15万元,有订单、送货单及增值税发票为凭。被告未能依约支付货款已经违约,至于其提出的公司内部纠纷,并不影响其对外与新盛布厂货款的结算关系。被告好家俬公司认为货款金额与事实不符,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好家俬公司支付原告新盛布厂货款共计15万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小司提醒
当事人在商事交易中应当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尽量签订买卖合同,将双方权利义务以书面形式固定,明确交货、付款日期及逾期注意事项等,防止日后纠纷产生时缺乏相关依据;同时也要积极收集留存交易活动中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以便在日后诉讼中提供证据证明主张。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