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经常接到这样的询问,有的是债务人,有的是债权人。并且债权人名为咨询,实际成见在先,态度往往很坚决,“那他为什么躲着不见,这不是骗人吗?”大有不把借钱的人打入十八层地狱不快之感。
单凭手机换号,电话☎不接,真的无法断定债务人构成诈骗。楼上有人提到,诈骗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且这需要证据证明,不能推论。
证据,是的,有初步证据,借钱人构成诈骗或者其他犯罪是可能的。
关于诈骗的司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第二条对非法占有的目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式规定: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这条法律已经不在适用,但可作为收集证据的参考。
现在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禁止国家机关插手民事事务。国家机关对此类案件毕竟谨慎,但也不会放任成法外之地。构成一定条件,诈骗罪还是成立的。惩治犯罪,也是国家机关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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