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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侥幸虚假陈述 被判罚款两万元

近日,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22司惩48号罚款决定书,决定对孙长奇虚假陈述的行为罚款20000元。

基本案情

沭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2019)苏1322民初7811、8264号原告孙长奇与被告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两件案件(以下简称7811、8264号案件)中,查明事实如下:

沭阳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5月15日、5月23日立案受理7811号、8264号案件。7811号案件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钱某归还欠款50000元。8264号案件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钱某归还借款20000元。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6日公开开庭对二案合并审理,孙长奇和钱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在法院审查7811号案件借款时,钱某陈述该笔借款约定月利率5%,8264号案件中部分款项涉及到该笔借款的利息,法院就该笔借款是否存在利息先后三次向孙长奇核实,其均予以否认。在钱某出示相关证据后,孙长奇方认可该笔借款约定了利息。在法院审查8264号案件时,钱某陈述曾于2014年12月26日归还孙长奇20000元,孙长奇对此予以否认,在钱某出示收条后,孙长奇方予以认可。

处理结果

被处罚人孙长奇在诉讼中故意作虚假陈述,其行为明显违背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浪费司法资源,构成妨碍民事诉讼,应依法予以制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孙长奇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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