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律师芳姐电子证据系列的第二篇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被各类案件频繁使用。但如果不了解法院对微信聊天记录的认定标准,光靠简单的聊天记录截图,无法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以下改写的案例是生活中常见的借贷合同纠纷案例。债务人正是因为不了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规则,才陷入了“还了钱,被认定成没还”的尴尬境地。
那么如何正确的使用微信聊天记录呢?来看看律师芳姐今天的分享。
梁某系B公司的股东。A公司向B公司借款200万元,双方作为借款协议的甲、乙方签订了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出借方式,利率,还款方式,抵押担保,违约责任等条款。梁某在甲方处签字,A公司在乙方处签字,B公司没有签字盖章。借款协议签订后,梁某以个人账户向A公司转账200万元。借款到期后,A公司没有按时偿还,梁某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A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A公司称,在借款到期前,其曾与B公司业务员就还款进行过协商,向B公司的指定账户还款150万元,并且约定剩余本金及利息的还款期限顺延,并向法庭举出了汇款凭证,与B公司员工李某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请求法院核减本金,并不支付逾期利息。
梁某经质证后,对汇款凭证及聊天记录均不认可。
经审查,A公司虽提交相关汇款凭证和微信记录等,但由于该微信记录人员身份和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无证据证明A公司汇入B公司的款项系按梁某的委托或事后已得到梁某的追认,不能确认该汇入的款项与归还梁某借款本息存在关联,故仅凭现有证据难以对该150万元款项性质作出界定,双方可依据相关证据另行理直。
依照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法院判令被告A公司偿还原告梁某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改编自(2019)最高法民终1804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名称: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A公司确实把150万还了,还举出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可最后,法院为什么还会认定他没还钱呢?
法院否定了A公司的转账系还款,主要基于以下三个理由:
1、梁某不认可这笔转账系还款。
2、A公司还的钱是打到B公司账上,而不是打在原告梁某账上的;
3、聊天记录不能证实身份,内容不能证实真实性。
其实,在实际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只要这三个条件满足一个,A公司也不用败得这么辛苦。
但能满足吗?我们来逐一分析一下。
A公司可能对这个事情比较生气,事情明明就是这样的,你怎么能不承认呢?
理想是丰满的,但现实往往都比较骨感。
让梁某在案件刚一开始就认可钱是转给自己的,这无异于让敌人在仗没开打前就自己缴械投降。除了那些没见阵仗的老实人,谁会这么傻呢?A公司一开始就不应该有这个幻想。
事实证明,梁某也并没有理会A公司给他设的套。
这个证据是客观事实,谁也无法否认A公司的钱转给了B公司,但想要证明钱的性质就是还给梁某,还得要其他证据予以辅助。就是还得达到条件一或者条件三。
条件一,没有达到,那就只能指望着达到条件三了。
在第一个条件和第二个条件都无法证明A公司还了150万的时候,第三个条件就显得至关重要。
但A公司除了拿出一个聊天记录的截图,没有用别的手段让这个聊天记录被法官采信。
不采信的原因,法官在判决书中也说了,“微信记录人员身份和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身份的真实性
首先这个人叫什么,和A公司主张的B公司是什么关系,和原告梁某是什么关系。这些都需要证明,不是拿出一个聊天记录,法官就会相信的。
你可能会说:这不能抬杠吗?他是B公司的员工,我每次都和他联系,这还用证明吗?
这还真不是抬杠,实在是骗子太多,法律这套逻辑推理的方法是千百年来无数血和泪的经验总结出来的,迄今为止被证明是最行之有效的证明事实真相的方法。
如果你理解不了,只能说明你对这个世界还是理解太少。
内容的真实性
主要看微信记录有没有被删减,来源是不是可靠,是不是具有完整性。
这些都没有证据,法官当然不会认定你说的就是事实。
想要让微信聊天记录被法官采信,你需要做以下几步:
1、将微信聊天记录与你提供的人的身份相对应;
2、用公证或其他方法固定微信聊天记录,让法官相信它是连续无删减的。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