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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说是合议庭,结果开庭现场只有一名主审法官,和一名书记员, 这个所谓的,合议庭,决议是否无效的?

如果如你所说 只有一名主审法官和一名书记员的话 这个决议应该是无效的 首先他的合议庭组成的人数就不够。 (书记员不是审判员)合议庭一般是由三名以上(必须为单数)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而第二审民事案件 合议庭成员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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