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下面是高级法官对公证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发表“硬核”观点。
人物介绍
尹为,三级高级法官。从事知识产权审判二十余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库成员。
公证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作用是一种全方位的保护,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
对《意见》中有关公证的内容如何理解?
公证作为一种在国际社会享有高认可度的证明活动。《意见》中突出强调,针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时,应平等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简化公证认证程序,增强整体国际影响力与公信力。同时应鼓励当事人利用知识产权公证等手段做好证据保全,公证机构也需利用信息技术、优化自身配置,全方位的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如何看待公证机构异地取证、公证书证明力及公证书的合理性怀疑?
保全证据公证应当理解为一种公证员对当事人取证行为的见证,其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在于以客观第三人的角度见证某一事实和过程,即客观记载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发生的事件。因此,除非有证据证明公证人员与公证申请人串通作假,异地取证与否并不妨碍公证目的的实现。
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打官司的证据不需要公证了吗?
没有经过公证的取证,打官司时质证也会随着范围的扩大变得更加激烈,自身取证的客观性受到质疑。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当事人在进行公证后便可将风险降低于最小,预防未来诉讼的发生。
公证机构和第三方平台提供的电子存证证据相比,哪个更有优势?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书具有国际认可度,在知识产权域外保护方面具有天然优势。从数据安全角度,国家对存证的数据存管时间有严苛的要求,通常为5~6年的保管期。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机构如果是创业公司,很难谈及数据安全保障,而公证机构不存在存证数据存管时间风险的问题。
(选自《公证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作用是一种全方位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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