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期间72小时内无实质性检查治疗的,属于“挂床治疗”,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出现这种现象虽然不多,但也偶有发生。近日兴业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挂床治疗”达37天,由原告梁某自行承担此期间的医疗费损失1605.8元的身体权纠纷。
2015年11月2日9时许,原告梁某为追讨债务,到被告黎某家里,与被告发生争执,原告用板凳将被告家的茶具砸烂之后,被告用铁棍打伤原告,原告被送到兴业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病历记载原告从2015年11月2日至2015年12月30日住院治疗58天。诉讼期间,被告对原告住院时间提出异议。经法院调查取证,到医院查阅了原告住院记录、费用清单、用药清单,医院出具证明,证实原告在2015年11月23日至2015年12月30日共37天自行外出,并未实际住院治疗,实际住院的天数为21天,原告未住院的37天医院收取床位费、护理费、住院诊查费共计1605.8元。原告住院治疗共支付了医疗费7077元。
法院认为,原告被被告打伤后住院58天却有37天为“挂床治疗”,产生住院费共计1605.8元属于自行扩大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数额为法院核定的5471.2元,对于原告住院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按原告实际住院天数21天计赔。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寄语:确实需要住院检查治疗的病人,最好能遵照医嘱,严格入院治疗;而门诊可以治愈的病人,则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进行“挂床治疗”。
(杨秋莹、黎振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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