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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经典案例:受害方有过错情况下,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作者:张明

致害方造成他人伤害,受害方“有过错”情况下,是否可以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诉讼实战诀窍:“据法力争”,受害人有过错情况下,把握过失相抵原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夏某与张某某同在北京市某市场经营水产销售,两人经营的摊位相邻。2007年5月8日,夏某与张某某因争抢客户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夏某以拳头击中张某某的头部,致使张某某受伤倒地,随后张某某向警方报案。张某某挨打的当天便前往医院就诊,当时李某被诊断为脑震荡、腰部挫伤、腰椎间盘突出等症。张某某一直在医院治疗至2007年6月底,其在医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药费8000多元。张某某出院后,和夏某协商赔偿未果,遂起诉到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夏某支付受伤后所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共计12000余元,法院支持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败诉原因分析:

该起案件夏某侵犯他人身体,理应对张某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否就张某某的伤害完全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做出了肯定的判决,没有适用民法过失相抵原则。该判决在适用法律原则上法院存在一定的失误,加重了夏某承担的赔偿责任,在这个意义上,夏某是“败诉”了。夏某理应承担因其侵权行为而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但由于张某某受伤的起因是双方争抢客户而发生争执,才最终导致夏某动手打人,张某某在本次事件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夏某承担的责任应相应减轻。

反败为胜的策略:

在分析案件的整个情况后,夏某“败诉”的关键点是法律适用原则的错误,可以针对该错误提出相应法律依据,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上述法律规定的就是过失相抵原则,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可以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过失相抵的原则的法理依据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凡是基于自己之故意或过失面发生的损害,应由自己负责而不可转嫁他人,即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由于受害人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则。

风险提示及预防方法: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发生后,致害方要注意收集对方过错的证据,促使法院考虑是否适用过失相抵的原则,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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