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为了让被执行人清偿债权顺利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法院会提议调解或者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通常情况下是被执行人通过与申请执行人各种协商,请求申请执行人或是同意减免被执行人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等,或是同意延长债务履行期限,但是很多被执行人“耍赖”,执行和解协议又成为一张“白条”。
《执行和解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被执行人如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执行或是另行起诉。看似多了一个救济途径,实际上申请执行人只会选择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不会选择以既得利益更少的执行和解协议去另行起诉,实在是吃力不讨好。
因此,如果被执行人恳请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1.执行和解协议要加重被执行人的负担,尽可能的争取申请执行人的更大利益。比如,在民间借贷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等金钱给付类执行和解协议要约定违约条款,设定高额违约金。
2.案外人担保执行和解协议,要求“财保”避免“人保”。对于提供车辆、房产等财务的担保,法院可以依据申请对该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一旦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法官可以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对于提供“人保”,执行法官无法追加该担保人为被执行人,那么就无法借助现有的执行查控系统直接查询担保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只能通过有限的线下查询方式进行查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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