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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担保:一般保证人在法院程序中的权利有哪些?

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因为担保纠纷而上法院的人很多。《国杰律师说》今天就和你说一说“一般保证人在法院程序中的权利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因为有债务人先偿还的前提条件,在法院程序中,一般保证人有以下四种权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1、只起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却不同时起诉债务人的,保证人可以要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起诉。  

----先起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却放过真正的债务人。事出反常必有妖,法院驳回少不了!

2、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的,除了我们前面已经说过的一般保证人先承担责任的四种例外情况外,判决书上应该说明一般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正常情况下就该按照这样的顺序承担,法院也应如此公断!

3、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不应保全一般保证人的财产。

----连债务人的财产都不保全,就不要惦记我担保人的财产!

4、如果已经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不应再保全一般保证人的财产。

----保全的财产已经够。根本不需要保证人来凑!

《国杰律师说》认为,从保证人对债权人的角度来说,为别人担保不是自己的错,该在法院程序中主张的权利,一定要敢于说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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