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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只有“经本院审理查明”,没有“本院认为”,这是什么情况?

《我,实话实说……》

人民法院判决书中:

“本院查明”(或“本院经审理查明”),系法院认定的案件客观事实。

“本院认为”,则是法院(法官)就认定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所作出的叙述,其并非判决主文内容。它又有“述理”、“说理”等说法。

所问“判决书只有'经本院审理查明’,没有'本院认为’,这是什么情况?”

我想,会否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案情简单,事实查明了,莫说案件当事人本人,就是案外人,也能一看明了,是不是不需要再“说明”、“说理”之类了?

二、既是判决书,必定要在判决内容(主文)前,引用相关相关的法律条款。是不是所引用的法律条款,足可表明“本院认为”而替代了?

三、是否是为了创新、改革?当下,极个别地方或法官为“创新”到了挖空心思、别出心裁的程度。是不是为“创新”之类,将部分或全部判决书传统写法中的“本院认为”给废止?

四、我就曾看到“我(本法官)认为……”这样的判决书。我曾问:可以(“本法官认为……”)这样写吗?被问者对我嗤之以鼻:你落伍了!

五、不排除法官工作繁重,疏漏了这一内容?

我认为,判决书中有无“本院认为”内容,如果与你或案件最终处理,没有特别大的利害关系的话,就不要过于“计较”它了。当然,如果一定要了解,或者认为这个很重要,则建议去问案件主审法官。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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