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3行“二、职工福利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为150万元;第2列“实际发生额”为130万元(150-20);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为14%。
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14%、本表第3行第1列、本表第3行第2列三者孰小值填报。本案例中为130万元(1000×14%=140、账载金额150、实际发生额130,三者中孰小值为130)。
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本案例中为20万元(150-130)。
总结:“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实际发生额”应该是扣除不合规票据后的余额。如果将不合规票据20万元在“其他”项目单独调整,则会出现错误的纳税调整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