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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可以逼妻子生娃吗?

新闻案例

近日在网上看到一则消息,一女士被逼生娃愤而报警的新闻,我们一起来看看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新闻中的女孩叫小丁,几年27岁,已经和自己的丈夫育有两个女儿了,但是老公却不顾自己和两个女儿的反对,硬要小丁再怀一胎,因为老公还想要个儿子,小丁不同意,因为这件事,老公还动手打了她。

小丁因为再要一胎的事情,经常和老公发生争执,为了杜绝要第三个孩子,小丁瞒着老公去医院上了节育环,不巧这事被老公知道了,所以一气之下要求小丁去医院把节育环取下,小丁受不了老公的威胁,在医院于是选择了报警。(来源:搜狐网 原标题:被逼生娃愤而报警 不要让重男轻女毁了整个家庭)

李华阳律师: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是与生俱来的,具有先验性,是人的基本权利。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女性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虽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男性有生育权的条款,但生育权作为自然权利,是一切公民的基本人权,当然可以得出男性与女性都拥有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但是,男性的生育权是要通过女性才能实现,根据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行使权利的同时不能损害他人权利,因此,男性的生育权必须要在女性自愿并同意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在男性坚持要孩子而女性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片面地保护男性一方的生育权,则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会使女性失去了独立和平等的地位,再次成为男性的附庸,这不符合现代文明和法治要求。因此,任何违背女性意愿来实现男性生育权都是违反女性人权的违法行为。但值得注意的是,男性的生育权也应当被平等的保护,虽然不能依靠强制手段予以救济,但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可以请求离婚。

相关法律:《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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