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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名下无房无存款?法院:强制退保,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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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近年来,最高法院出台了多项司法解释来破解“执行难”,同时也联合了多部门出台了系列措施,比如与公安部联合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与银行联合限制贷款、与工商部门联合限制融资等等。

实践中,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可以说是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普遍性难题。

本文就来为大家讲解一则案例:

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无存款的情况,法院“另辟蹊径”联合保险公司,强制退保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人身保险产品,执行了对应的现金价值。

案情经过:

2020年7月,老陈的妻子意外去世,经家人商量后,同意保险公司将18万元的理赔款转到了老陈岳父的账户。

此后,因为理赔款的分配问题,老陈和其岳父产生了分歧。经过法庭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18万理赔款由老陈子女和岳父进行平分。

然而,调解生效后,岳父并未将款项交付。于是老陈子女便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被执行人也就是老陈的岳父名下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法院多次沟通无果后,执行陷入了困局。

然而执行法官并没有放弃,在继续深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时,找到了“突破口”:

因更新后的查控系统实现了与保险行业系统联网,经查询,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多份人寿保险合同。

于是执行法官立即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希望他尽快办理退保手续,履行义务。

依旧沟通无果后,执行法官联系了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的全力协助下,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了强制退保手续,提取了总计11万9千元的保单现金价值。(其中9万元用于了老陈子女的执行案件,1.5万元用于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另一起执行案件,剩余款项退还了被执行人。)

至此,两起执行案件顺利完结。

1、法院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

答案是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第五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等豁免财产外,人民法院有权对该项财产利益进行强制执行。

从商业保险本质来看,其本质上是一项财产性权益,具有一定的储蓄性和有价性,因此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其他财产权”的范围。同时商业保险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庭所必须的生活费用,因此人民法院有权对此进行强制执行。

2、保险普及率之高,所有保险都会被强制执行吗?

(1)首先,法院有权强制解除保险合同:

对于上述案件中,被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明明可以单方面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却拒绝行使的,那么此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项有关规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此情形下,法院可以代替投保人行使解除强制所购的保险合同。

(2)其次,实践中法院也会考虑:

针对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保单现金价值是否过高、是否存在多份保险产品等情况,可以说是法院执行过程中的重点排查项目。

原因就在于,此类情况下被执行人通过买保险来逃避债务的可能性极大,为了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就可以对此依法强制退保,并提取相应的保单现金价值来进行执行。

总的来说,上述执行案件得以圆满完结,根本在于法院执行措施的不断完善。

近年来,随着各地法院与保险行业系统的联网完成,保险产品由此纳入了法院查控系统。对于一些试图通过保险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来说,多起法院强制退保的案件可以说给这部分人立了一个“此路不通”的警示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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