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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蕴·讼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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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6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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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起于需不足。
讼,乾上坎下。以二象言之,天阳上行,水性就下,其行相违;以二体言之, 上刚下险,刚险相接; 以二人言,此险彼健, 所以讼也,故为讼。
讼缘何而起,何以次需,不可不辩。《序卦》:“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只是蜻蜓点水,未能其详,故被有些易者讥为“牵强”。其实,《序卦》这一叙述包含了很丰富的内在联系。
 讼为“争”,但并非凡“争”都可称讼。古时,争罪曰狱,争财曰讼。可见,讼之所起,乃出于经济上的原因,是需要与需要不能满足的矛盾。这一结论在《需》卦中其实已有暗示。
首先,需(
)卦中,四阳所需,二阴供之,本来已不协调,何况上六不需,仅持“敬之”之态,于是,实际承担需的仅六四一爻,这就为下卦致讼设下伏笔;其次,需卦中,虽然初九与六四不可能致讼 (初九于郊,潜远幼弱,固然待需,然六四倾其心血,挺身服务,非常自觉地承担了供养初九的义务,使初九之需得到满足), 但却明显存在着两对可能致讼的方面:九二以阳居阴,有“沙'象,虽中不正,有与九五争讼的可能。九五既中且正,岂能屈之,故可致讼;九三处下卦之极,求需无度,上六又不能供需,仅持“敬之”之态,亦必致讼。可见,需卦已包含了致讼的趋势,随着它的发展,必相综为讼。这就是《序卦》“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 的内在逻辑。
何者相讼?
讼是对象性活动,不可能单方面进行,自我相争。研究讼卦,不可不研究争讼的两个方面。清人王夫之认为,讼为天水相讼,而且“直在坎而曲在乾”。就卦形而言,可以这么认为,因为天阳在上,水性就下,其行相违,但是,具体到爻而言,似不可说是阴阳相讼。
又有论者以为:“九五为听讼之主,余五爻皆讼者”也暗含了阴阳相讼的倾向,而且将九五排除于争讼之列,成为游离于争讼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有违易理。
周易中,乾阳坤阴,阳为阴主。阴只有为阳服务的义务,没有与阳争讼的权力,这就是坤卦所谓的“牝马之贞”和“利永贞”。其次,讼卦中,初、三、上皆不言讼, 但上“锡带三褫”,不但包含了讼象,而且有终极其讼,由讼而师之象,虽不言讼,讼在其中。只有初六和六三,一者“不永所事”,一者“食旧德”,都无争讼之象,故都“终吉”。相反,作为阳爻的二、四、五皆言讼。可见,讼卦中,二、四、五、上四阳皆讼,阴爻不讼。这一结论其实在需卦中也有暗示。
如上述,讼起于需不足。需卦中,阳四阴二,上六又为需卦之极,仅持“敬之”之态,缄口不需,实际承担供需义务的只有六四,这势必导致四阳之间不能满足,故讼。
讼卦之讼,既然是二、四、五、上四阳之讼,九五也就成了讼的参予者,而不是游离于讼事之外的“听讼之主”,所不同者,只是较之其它讼者,它是胜讼者。

讼卦辞

讼卦辞: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易言“有孚”,多指诚信。窒,堙塞,有孚而窒必讼。“物有不和情乖而致其讼”。人不可好讼,应持惕之之态,小心翼翼,民谚“赢官司少打”就是这个意思。讼非善举,不可穷究, 即便中途得吉,终究会致其凶,故中吉终凶。与人争讼,赖有大人调停,故利见大人。讼为险事,应三思而行,万不可好讼而弄险,如涉大川焉。讼卦上刚下险,稍不惕,必致险,故卦辞戒以“不利涉大川”。

卦辞先言有孚而窒必讼,次言争讼应持惕惕之态,谨慎其行,次言讼事中吉终凶,吉中含凶,导人去讼,次言解决讼端的条件是利见大人,最后戒人不可终讼而弄险,如涉大川焉。涉大川,喻讼事也。

讼六爻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初为始,六为阴。讼之所起,原于阴“不永所事”。阳为阴主,阴作为阳的服务者,本应“利永贞”,即始终服务于阳 (《坤·用六》),但讼初六承需上六而来,不致其需而仅持“敬之”之态,故小有言语之伤。事,奉也。《礼·曲礼》:“年长以倍则父事之”“不永所事”即不永所奉,就是不能始终奉侍其主(阳),但是,“不永所事”并非不事, 只是“不永”而已,所以虽小有言,最终还是得吉。

初六将“不永所事”的后果称为“小有言”而不称之为讼,因为如前所述,阴不是讼者,倘按先贤所解,将“小有言”视为讼端初起,则“终吉”必与卦辞“终凶”相左,自相矛盾。
初爻言讼端将起未起之时。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讼卦至九二已成。九二作为阳爻,为坎险之主,为讼者。然以刚居柔,得下之中,欲与九五争讼,势不可敌,故有不克讼之象。卦言不克讼,实则已讼,故其损失已成。至其退舍之时,其邑人已逃离了三百户。这里,邑人作为阳爻九二的财产反映了奴隶社会奴隶主视奴隶为私有财产的人身依附关系。二、三、四互为离,离数三,三百户之象。眚,目疾,《广韵》谓“灾”,《左传·僖三十三年》:不以一眚掩大德。《注》:眚,谓微伤。讼九二“无眚”,即自身没有伤害,仅逃失了一些会说话的工具,这正与“争财曰讼”的古义一致。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

六三阴居刚位,不中不正,以德而言,不至致讼,以位而言,却有致讼可能,故宜食旧德。旧德,故德也,即阴爻自身本有之德,实际就是“牝马之贞”和 “利永贞”之坤德。食旧德,即以旧德为食, 因此,“食旧德”就是坚持坤德,服务于阳。这样,尽管贞处厉位,但终究获吉。言其贞,因其能坚持本德,言其厉,因其处下卦之极,居阳位,极易致悔。可见,虽处危地,只要能坚持其贞,食其旧德,最终必吉。“或从王事”,与坤卦同,或从大事之谓也。所不同者二:其一,此处“王事”特指讼事;其二,坤卦六三“或从王事,无成有终”,讼卦六三仅言无成,不言有终,因卦处讼六三之时,易燥动,又为阳位,有争讼可能。言“或”者, 未必之辞也。但倘参予争讼,则必无成, 因为,六三与上九相应而敌之不过,而且因不“食旧德”而失去了贞的品格,由厉而凶,不可能有终。

此爻言卦处讼六三之时,应牢守其德,努力服务,万不可求逞妄讼。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讼处九四,阳居柔位,就其阳爻本性而言必讼。但因处柔位,讼而不克。当此之时,唯一的出路是“复”,弃刚取柔, 放弃争讼,如此才是正命。反之,倘要改变这一正命,执意争讼,必然不贞不吉。渝,变也,变“复即命”这一正确作法,即不复或拒绝复,那当然也就失去了正命,故安贞吉?安,疑问词“怎么”之义。“安贞吉”即怎么算作贞和吉呢,实际上就是不贞不吉。

此爻言卦处九四之时,应该知不可为而不为。万不可逞一夫之勇,一味争讼,失其正命。

九五,讼,元吉。

九五阳刚居尊,既中且正,其于讼,必大吉。或曰:易不倡讼而导人息讼,九五为何褒之“元吉”?其实,易虽不倡讼, 但也不否认讼的必然性,易将讼作为一卦置于需后,表明易作者肯定“饮食必有讼”这一客观必然性。至于导人息讼,是在承认讼的客观必然性前提之下的主观导向。就是说,讼不可免,但应力免。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上九阳居一卦之极,以刚居刚,有穷极争讼之象。以其强,有胜讼可能,甚至可能被赐之以鞶带。鞶带,命服之饰,财产之贵者。但这种胜讼并非必然,带有明显的侥幸成分,故特缀以“或”。“或”者,未必之辞也。但上九的胜讼不可能持久,即便赐之鞶带,也不会牢固,最终会被终朝三褫之。褫,夺也,诉诸武功,已超出了“讼”的范围.故上九不言讼。

此爻以阳刚之猛,穷极争讼,冲犯了卦辞“终凶”“涉大川”之戒,将由讼入师,故不言讼。

讼卦综述

讼承需,是需不足引起阳爻间为争夺财物而起的争讼。它具有客观性和必然性。易作者的主观导向要人息讼,尤其劝人不可终极其讼。否则,自取凶险,如涉大川焉。

六爻中,初、三未讼,但初为讼之因,揭示了讼是因为阴爻“不永所事”使得阳爻之需不能得到满足而引起;三按其德不讼,但以其位可讼,故戒之以“食旧德”和不要“从王事'。二、四、五、上为相讼者。二、四位不当,讼而不克,宜“归”宜“复”, 五既中且正,故元吉。上九虽不言讼,实为讼之极,“终朝三褫”已见武功,将酿而为师,虽不言讼而甚于讼矣。

——摘自《怡翔学术别集.易蕴.讼》(美国学术出版社2022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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