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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垃圾分类存放、分类运输标准和分类设施设置规范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垃圾分类存放、分类运输标准及分类设施设置, 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我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道路、公路施工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分类存放、运输、消纳、利用及设施设置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 分类存放应遵循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运输、不产生对环境二次污染为原则。
    第五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分类存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按照建筑资源类和其他资源类两种形式分类存放。建筑资源类包括渣土,废混凝土块,废砖石瓦块、废砂浆,废沥青混合料等;其他资源类包括废塑料,废金属,废木材、废石膏板、废瓷砖、玻璃等。
    第六条 建筑垃圾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分类存放。
    (一)城市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胡同、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管的,由自管的单位负责。
    (二)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按照建筑垃圾的分类要求配置建筑垃圾分类设施,并设置指示牌便于识别。建筑垃圾分类设施主要用于建筑垃圾产生源存放建筑垃圾使用,建筑垃圾分类设施应具有便于移动装卸、便于移动、不遗撒、不污染环境、安全、经久耐用等基本条件。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工程施工现场指定建筑垃圾存放地,并用简易围挡或移动式装载车将其分类收集和建立指示标牌;拆除工程须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用移动式装载车或简易护栏分类存放建筑垃圾和建立指示标牌。指定地点存放的建筑垃圾应密闭覆盖,不污染环境,便于运输。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九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须符合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环境环保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准标识的通告》的要求,保证清运处置安全、不扬尘、不遗撒。
    第十条 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应根据建筑垃圾的分类标准分类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处置场所。渣土,废混凝土块,废砖石瓦块、废砂浆,废沥青混合料须由运输建筑垃圾车辆运输;其他(废塑料,废金属,废木材、废石膏板、废瓷砖、玻璃等)由环卫密闭式垃圾车辆运输。
    第十一条 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分类存放和密闭储运将纳入绿色达标工地考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此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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