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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鸟窝判十年,会成为“里程碑”吗?





看到河南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10年半的消息,我惊出了一身冷汗。小时候我很淘气,掏鸟窝、捉青蛙这样的事没有少干。那时候很无知,根本没有听说过二级保护动物之类的概念。所幸的是,我老家附近很少有珍稀鸟类,多是些鹩哥、喜鹊之类的大路货。否则,说不定在无知中也犯下了大事。


在普通人的头脑里,珍稀动物应该呆在人迹罕至的地方才对。都跑到咱家的地头上了,那还能算是濒危吗?但没办法,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的动物种类很多,鸟类尤其多。要想知道在你家旁边做窝的鸟是不是“危险物品”,还真得懂点专业知识。如果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别碰它就是了。新乡那个倒霉孩子,他要是知道燕隼那么金贵,打死他估计也不敢往树上爬。


我很同情掏鸟窝的家伙,于是假装成律师,研究起了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半天时间之后,我发现新乡两级法院的判决基本上站得住脚。但是,心里那个质疑的声音仍然非常响亮。就算法律运用并无不当,也还是判得太重了。那么,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


问题可能出在“情节特别严重”这一事实认定上。十多年前,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个解释比较有意思地方是,它把情节严重与否,直接与捕杀数量联系了起来。比如,捕杀燕隼十只以上,就算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判十年以上的徒刑。不仅司法解释比较机械,刑法有关条款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同样一种罪名,裁量的空间特别巨大,轻的可以判拘役,重的可以判到十五年。法官面对这种比较拧巴的法律条款,最保险的做法就是干脆放弃自由裁量,直接照本宣科。但没想到的是,这种偷懒的判决却击穿了公众的心理防线,在话语场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裁量空间太大、量刑标准太僵化,很容易导致畸轻畸重的结果。湖南两位农民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里架设高压电网,捕杀了一级珍稀动物林麝两头、二级保护动物黑熊三头,卖的卖吃的吃。跟在家门口掏鸟窝的行为比起来,这种在保护区里猎杀的行为其实严重得多,但主犯也不过判了六年。新乡那个倒霉孩子最倒霉的地方,就是他们家旁边那一对燕隼太“高产”,一窝就孵出了12只雏鸟。除此之外,无论是主观恶性、客观后果还是行为程度,掏鸟窝都说不上“情节特别严重”。对这样的案子量刑“到顶”,法官不是醉了,而是麻木了。


我不赞同有的人对新乡大学生的辩护方法,那就是把他和贪官的量刑做比较,进而上升到“窃钩者诛、窃国者侯”的理论高度。这样的辩护看似很有道义感,而且这种民粹思路也很容易让人点赞,但总给人“过度阐释”的感觉。你越是把调子拔得很高,越是对当事人不利。比较适当的做法,应该是从价值观的角度剖析问题。以刑罚的方式惩处非法捕杀珍稀动物的行为,是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这种价值取向没有问题。但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适当,而且应该保持适度的谦抑。考虑到知识普及的局限性,有的人会因为对野生动物的无知而犯下过错,刑罚只要能够起到惩戒和教育的作用,也就够了。真把人关上十年,乃至于把他的人生彻底毁掉,我觉得燕隼都会表示不服。


在电视节目里,某位著名主持人以自问自答的方式分析说,这个判决会不会成为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里程碑”呢?听到这个说法,以野生动物自诩的我,眼睛都快湿润了。但在恢复理性之后,我产生了不同的看法。野生动物保护的瓶颈不是刑罚不够重,而是知识普及太差、执法密度太低。以毁掉一个大学生的方式去搞“宣传”,把过重的刑罚拔高为“里程碑”,在我看来恰恰是害了野生动物,因为它把保护动物和关爱人这两种价值对立了起来,很容易让公众产生厌恶心理。反正,这辈子也别让我看见燕隼。我不掏它的窝,但我非打它一顿不可。

(文/蔡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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