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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对基层的五大影响,你认可吗?

中国首部《中医药法》获得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于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此法一公布,便在基层炸开了,这对基层来说,影响可以说非常巨大。本期我们遴选出五大影响因素,你认可吗?

第一简政放权,开办中医诊所只需备案

《中医药法》第十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二村医获得中医医师资格有新途径——“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

以往,要获得中医医师资格证必须要经过考试,但现有医师资格考试难以评价其真实水平。所以,此次《中医药法》对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开辟了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新途径。

《中医药法》第十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三村医(中医)可自种中药材、使用不违法

至此,只有认证企业才能种植中药材的“天条”被打破了。《中医药法》第二十六条, 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第四中医药技术在基层推行

《中医药法》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五引入民间资本,中医诊所将大批纳入医保定点

《中医药法》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且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听听医生的声音

@村医梅松政:

我个人倒是觉得中药饮片自产、自采、自销不能只局限于《中医药法》的放开,还需要修改《药品管理法》以及《执业医师法》等,并颁布类似于《自产自采自销中药饮片管理条例》这样的法律法规支持才行。否则,可能导致基层中医医师随时成为“走钢丝”的人,稍有不慎就会成为执法者的打击对象。像我这种在农村从事中医为主,甚至以纯中医为生的人比较少了,一方面是利益问题,另一方面就是中药饮片不能自产自采自销,必然导致中医师价值被贬低。很多上了年纪的人坦言,“为啥身边有药不用,非要用医药公司的?肯定是为了利益。”但是一旦放松管理,有些人可能会打着中医药旗号乱用药,甚至“挂羊头卖狗肉”,大干西医事。

《中医药法》《执业医师法》有关中药饮片运用方面的条款还处于一种模棱两可的状态,没有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衔接。

@广东省佛山市中医院医生禤影妍:

我支持这个立法。虽然我们是城市三甲中医院,这个立法对我们临床实践影响不大,但确实很多中草药(注意,不是饮片)疗效是非常好的,只是现代大医院没法复制,也难以做成商品。就说桑叶吧,肯定是树上摘的疗效好,但药农把落叶也捡进来,疗效怎能一样?所以这个立法让乡村医生自种、自采中药,确实更合乎实际。

中药饮片是炮制过的,容易流通。中草药炮制的成分比较少,而且中药讲的是地道药材,不同产地药效可以完全不同。我有个外地朋友患冬季性皮炎,手烂得不行,来我们医院几次都没看好,后来家乡的人教她摘一种当地叫“七姐妹”的叶子煮水泡,很快就好了。她说要让我们的皮肤科研究一下这种药,但在城市里去哪里找这种叶子?找到了医院也不能用啊。还有广东的一些特色凉茶,里面的中草药我们很多也没听说过,但我喝过,确实很有效。所以这种立法可以让中医药“活”得更好。

特别提醒

可自采自种中药材?并非全部中药材

文/ 郑义(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2016年2月,国务院决定取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认证。标准化指引中药材种植、采收、加工等各个生产环节的规范已经在中国制药行业实施了近12年,因为并非为强制性规范,因此并未成为中药材安全的最后屏障。

“中医毁于中药”的呐喊声不绝于耳之际,《中医药法》破茧而出,但六十三条的法律条文只能提纲挈领地指引方向,要解决中药材的积弊,还需要制定一系列配套的国家标准以及指导意见,弥补法律规范无法面面俱到的真空。

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医药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中医药法》第二十六条为授权性法律规范,以法律形式授权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和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可以自种自采中药材;明确授权主体的同时,该法条还限定了自种、自采中药材的使用范围,即仅授权上述主体在村医疗机构诊疗中使用;此外,该法条明确授权上述主体自种自采中药材的范围,即地产中药材,并非全部中药材。

按照通常理解,地产中药材,即道地中药材或地道中药材。道地药材标准通则将其定义为“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受到特定生产加工方式影响,较其他地区所产同种药材品质佳、疗效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药材”。

至于其他非上述主体,能否种植销售中草药,《中医药法》没有明确规定,须由其它法律或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销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销售的中药材,一般是指允许当地农民(或者药农)自产(或自采、自养)、自销的初级地产中药材(未经加工、未经配伍);对经营户数量、经营规模等没有进行限制性规定。既然允许当地农民自产自销中药材,同理也不会禁止乡村医生或在乡村执业的中医师自种自采并销售中药材。

《中医药法》第二十六条重点规范的是在村级诊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师和具有中医知识的乡村医生自种自采的中药材直接处方使用问题。鉴于单味或复方中药材可能具有毒副作用、并非所有自种、自采人员对炮制和配伍使用中药材都达到执业中医师的专业标准,因此授权自种、自采并可直接配伍使用的主体仅限定为具备中医知识的乡村医生和在村级诊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师,用法律形式确认上述主体自种自采中药材并进行处方使用的权力。对于其他主体,仅允许种植并销售初级中药材,并未授权其处方使用。

(原文刊登于《医师在线》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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