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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德、美、丹四国用工制度比较
法国

  一直以来,雇人容易解雇难是法国用工制度的一大特点,被许多人称作是“僵死”的人力资源体系。在法国,企业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能解雇员工:一是“重大过失原因”,即雇主必须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员工犯有重大过失;二是“经济原因”,即雇主须说明取消岗位的经济原因,而且不能用新人来取代被解雇者,如果企业经济状况好转欲恢复此岗位,必须优先考虑原来的雇员。

  德国

  工会在德国的用工保障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战后60多年来,以捍卫雇员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利益为己任的德国工会,不仅为德国工人争取了大量的实际利益,也为改革现存制度做出了巨大贡献。在德国,企业不能随便解雇工人。解雇工人之前,必须要经过工人委员会,如果工人委员会认为解雇行为存在问题,就要向企业方提出意见;企业方不接受的话,就可能告上劳工法庭,由劳工法庭做出裁决。由此也能看出,在就业保障方面,德国的劳动法律对劳动者提供的保护是比较充分的。

  美国

  市场化是美国用工体系的最典型特征。政府和企业需要的各种人才都可以从市场上获取,通过双向的选择流动,实现全社会范围内个人和岗位的最优化匹配。在以市场为主导的快速优化过程中,也难免出现员工稳定性差、不利于人力资本积累的缺点。据调查,美国员工在一家企业工作10年以上的仅占总人数的37%。近几年,美国公司更加注重不同层次人力资源使用方式,确定了长期工、合同工、临时工、业余工、租赁工等多种用工方式。雇主可以根据自己企业的需要自由选择,在不同的发展时期选择不同的人力资源。

  丹麦

  灵活是丹麦劳动力市场的最大特点。在丹麦雇主解雇工人是雇主的权力,法律上的限制并不多。因此,丹麦每年大约有1/3的人要换工作。当然,与灵活的用工制度相配合的还有两项保障制度,一个是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工人一旦失去工作岗位,就可以很方便地拿到失业救济金,基本生活不会陷入困境;与此同时,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也会帮助工人再就业,要么马上接受换岗培训,要么接受硬性指派的工作。如果既不积极接受培训,又不接受指派的工作,就拿不到失业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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