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新修订的《郑州市资助民办养老机构实施办法》大幅提高了对民办养老机构的补贴标准,并取消了多项补贴限制条件。
按照新办法,民办养老机构的新增床位补贴标准提高了2倍。其中,自建房屋的新增床位补贴由原来的每张床位3000元提高至9000元;改建房屋的新增床位补贴由每张床位2000元提高至6000元。
对于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民办养老机构,新办法规定,床位运营补贴由每人每月200元标准提高至300元。
同时,新办法还新增了奖励补贴和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等两项补贴政策。对管理服务规范、老年人满意度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养老机构,将给予5万至10万元的奖励补贴。
对从事养老护理员满1年至5年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满5年至10年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补贴政策的限制条件也进一步放宽。新办法取消了床位运营补贴的户籍限制和60周岁以上老人数量限制,即今后面向社会收住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均可享受床位运营补贴。
此外,对于享受各项补贴政策的养老机构,新办法还取消了营利和非营利限制。凡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法经营的机构均可享受相应的补贴政策。
(一)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开业运营的养老机构。
1.设置养老床位200张以下的(含200张),平均每张床位建筑面积按照30㎡标准计算;设置养老床位200张以上的,平均每张床位建筑面积按照26㎡标准计算。
2.床位实际使用面积要达标:单人间面积不小于10㎡;双人间面积不小于16㎡;三人间面积不小于18㎡;合居型居室设置床位不能超过6张,平均床位面积不小于6㎡。
3.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及服务设施用房设置要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 - 2013)要求。
4.每个房间都要标明房间号和床位号,经核定的床位不得改变用途。
(二)已开业运营的养老机构进行改建、扩建的,必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未经审批,私自改建、扩建的不予补贴)。
(三)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人身伤害(经司法程序认定养老机构应承担责任的)等严重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对各区由政府投资兴建的社区养老院,市财政按照8000元/张床位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并依法进行登记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集中护养型床位,属自有产权用房兴建的,按照8000元/张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属租赁用房兴建的,按照5000元/张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按照40%、30%、30%的比例分3年拨付。
对运营正常、年检合格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照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按照200元/张/月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其中服务于失能老年人的,按照300元/张/月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经营性养老机构为失能老人提供服务床位,经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享受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的运营补贴。
加快制订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设施的补贴政策。经验收合格的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农村幸福院(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分别按照每家15(9)万、12(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正常的,再分别按照每年10(5)万、3(2)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对市级示范性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适当提高建设、运营补贴标准。
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按照市、区4:6的比例负担;在此基础上,各区可结合辖区实际,提高补贴标准。
境外投资者在我市兴办的各类养老机构享受与境内投资者设立养老机构同等的补贴政策。对等级评定达到三星级以上的各类养老设施,市财政将按照评定等级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各区可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奖励。
建设补贴
1.依法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且达到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标准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2.由政府投资兴建并依法登记的社区养老院;
3.经验收符合相关标准的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服务中心(点)和农村幸福院;
4.达到建设标准并由区民政部门发文确认的中心辐射式和社区嵌入式服务网点。
运营补贴
1.在民政部门备案、年检合格并达到《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基本要求和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中的老人实际入住床位(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另行发文);
2.在民政部门备案并达到《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基本要求和条件的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中的失能老人实际入住床位;
3.开展社会代养服务的农村福利院中的社会老人实际入住床位;
4.运营正常的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点)和农村幸福院。
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建设、运营补贴的机构,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建设、运营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资金来源: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补贴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按属地管理原则,分级负担,市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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