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收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收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收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收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