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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追缴
                                时常看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上有类似这样的文字:“作案工具X件,赃款X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赃款X元,赃物X件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乍一看起来,这样写似乎没有什么不妥,都是将赃款赃物收归公有,但仔细推敲起来,这种写法是错误的。

  首先,从“没收”和“追缴”这两个词的概念上来看,“没收是指将犯罪的个人或集团的财产强制性地收归公有;也指把违反禁令或规定的东西收去归公,它包括作案工具。而“追缴”指的是将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既赃款赃物强制性地追回。它不包括作案工具。所以说这两个词概念不同,所表述的意思不同。

  其次,从这两个词所限定范围来看,“没收”是指对犯罪的个人或集团的现存的财产,而“追缴”不仅包括现存的赃款赃物,而且还包括已被挥霍、变卖、转移的赃款赃物。所以说这两个词限定范围不同,所表述的意思也是不同的。

  再次,从使用这两个词产生的结果上来看,“没收”是指把没收的赃款赃物一律上缴国库,不能转向他处。而“追缴”则不仅指将赃款赃物上缴国库,而且还含有将赃款赃物发还原主的内容,因而对这两个词的使用不同,产生结果也是不同的。

  综上所述,法院的裁判文书上不能把“没收”与“追缴”划等号。也不能混用。例如,对犯罪分子个人或集团的犯罪所得,仅用“没收”来表达是不准确的,应该用“追缴”。而在使用了“追缴”后,再加上“上缴国库”。也是不准确的,因为“追缴”一词不仅指将赃款赃物上缴国库而且还有依法发还的含义。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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