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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的私人财产不等于公司财产_小好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由此可知,首先公司是有其独立的财产的,可供使用和收益;其次,公司也需要承担债务,其用以承担债务的还是“法人财产”。
目前,在我国设立的公司都是需要有一定额度的“注册资本”的,该注册资本当然构成公司财产的一部分。而现实中在我国存在的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所谓“有限责任”指的是公司股东或设立人对公司的债务按照其相应的出资比例或其自行约定的其他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正因为是“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公司的财产和公司员工(包括高管及基层员工)的私人财产时不能混为一谈的,公司的负债公司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但却不能要求员工也对此承担无限的清偿责任。
一般而言,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其行为在很多时候也被“当然”的视为是公司的行为,起码构成“表见代理”,及公司是需要对房顶代表人正常任职期间与经营有关的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的。
但是从法律意义上而言,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的财产却是应当严格区别的,法定代表人擅自动用公司的财产会涉嫌挪用公款,而被处以相应的惩罚;同样,公司也不能擅自动用法定代表人的私人财产,否则也应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公司财产和法定代表人的财产的权利主体不是同一的,而私人财产和法人财产都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任一非权利主体均不能对他人的财产进行支配、使用和收益,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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