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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总结

【备考指导】 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总结

张稳老师 楼主

2012-08-13 09:36:51 271712
需要登记才能设立的权利: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如果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知识产权的质押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才能使得质权生效。
6、应收账款的质押,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1、《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在承包经营期限范围内,承包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如果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根据《物权法》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当事人以《物权法》规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或者以《物权法》规定的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必须在汇票、支票、本票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小市1楼

2012-08-13 09:58:58
谢谢你的整理和分享!

晶晶亮透心凉2楼

2012-08-13 12:01:10

随想人生3楼

2012-08-13 15:59:42

囧$囧4楼

2012-08-14 19:18:32

小小的精灵5楼

2012-08-17 09:28:16
感谢分享

tangxiaoM6楼

2012-08-17 13:54:01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如果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绕 指 柔7楼

2012-08-17 17:39:42

liyan197810018楼

2012-08-18 17:21:24

哈利波皮9楼

2012-08-19 11:40:28

烽_火10楼

2012-08-21 08:11:59
好东西,感谢楼主!

芒果鱼11楼

2012-09-18 21:58:13

2012jjfa12楼

2012-09-18 23:30:44
针对第四点做一个补充:
《物权法》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浮动抵押。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在“结晶”之前,即使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能对抗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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