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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易记错的条款,我们只记重点

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合同期限为3个月-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合同期限为1年-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合同期限为3年及以上,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 为劳动合同期限。)

3、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频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或者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5、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6、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h,平均每周不超过44h,每周至少休息1日。

7、由于生产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1h,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h,每月不超过36h。

8、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1-10年,年休5天;工作10-20年,年休10天;工作20年以上,年休15天)

9、支付工资时,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 、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10、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四级体力劳动;特殊时期(经期、孕期、哺乳期、高处、低温、冷水)时禁止从事三级体力劳动。(体力劳动强度共分为四级:轻,体力劳动强度指数I≤15;中15<I≤20;重,20<I≤25,极重I>25)

11、《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12、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可以加收滞纳金。(万分之五)

1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违反规定的,处500-2000元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16、未订立劳动合同,报酬不明确的,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17、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劳动期限劳动合同。

18、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服务期不得超过2年,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19、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期限不得超过2年。

20、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1、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支付令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

2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3、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25、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0.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6、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用人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7、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28、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h,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h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29、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的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10条解释:

一级轻劳动:坐姿:手工作业或腿的轻度活动(正常情况下如打字、缝纫、脚踏开关等)。立姿:操作仪器,控制、查看设备,上臂用力为主的装配工作。

二级中等劳动:手和臂持续动作(如锯木头等);臂和腿的工作(如卡车、拖拉机或建筑设备等运输操作);臂和躯干的工作(如锻造、风动工具操作、粉刷、间断搬运中等重物、除草、锄田、摘水果和蔬菜等)。

三级重劳动:臂和躯干负荷工作(如搬重物、铲、锤锻、锯刨或凿硬木、割草、挖掘等)。

四级极重劳动:大强度的挖掘、搬运,快到极限节律的极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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