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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

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等的公开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工程类别为一类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在十三家以上时,招标人通过资格预审,根据总得分情况由高到低应选取不少于十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当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在十三家以下时,应全部参加投标。

   
二类及以下的工程,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在十五家以上时,招标人应通过资格预审,根据总得分情况由高到低选取不少于十五家投标人参加投标。当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在十五家以下时,应全部参加投标。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及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凡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划分标段的招标项目,投标报名单位总数应当不少于标段数量的2倍且每标段投标报名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三家,如果其中任何标段投标报名单位数量少于三家时,招标人应当对该标段或该项目重新组织招标。
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报名单位少于三家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第四条  企业投标时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或项目总监与企业报名参加资格预审时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或项目总监原则上应一致。如确需更换,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招标单位同意,并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拟更换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或项目总监资质等级及资格预审评定分数不得低于原报名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或项目总监,否则该投标人投标无效。
   
第五条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报名材料中必须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主投标人。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或项目总监所属单位必须为主投标人单位。企业业绩、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业绩、类似工程经验、国际管理体系认证以主投标人为准,联合体其他各方不计分,联合体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得分,按主投标人考核分乘60%加其他联合体各方得分的平均值乘40%计分。
   
第六条  投标人提供的企业业绩、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业绩主要有以下资料原件:
   
(一)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备案文件;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四)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获奖文件;

   
(五)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优秀项目经理时,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其评选优秀项目经理资格的证明文件及企业注册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选推荐证明材料。

因上述资料内容不齐全或自相矛盾导致对应业绩的有效性或真实性无法判断的,对应分值不予记分,弄虚作假的将被拒绝参加投标。
   
第七条  投标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已竣工工程获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筑业协会评定的优质工程奖以及所承建项目评定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必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者表彰奖励的正式文件。获得其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竣工项目优质工程奖的,应同时提供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和表彰奖励的正式文件。其他任何证明材料无效。

   
超越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及行业管辖范围评审的奖项不予记分。
   
第八条  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奖项和优秀项目经理,必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正式文件,其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奖项和优秀项目经理,必须同时提供获奖证书和获奖正式文件;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项目经理,除提供获奖证书和授予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正式文件外,还应提供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该部门评选优秀项目经理资格的证明文件及企业注册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选推荐证明材料,项目经理考评方能计分。其他任何证明材料无效。
超越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及行业管辖范围评审的奖项不予记分。

   
第九条  注册地在青岛市行政辖区以外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报名时,必须提供当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市场行为和安全生产证明资料。在青岛市连续施工满三年且无任何不良市场行为记录的外地企业,可到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确认手续,在登记期内投标报名时可不提交此项资料。
   
第十条  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书、文件等材料必须是原件,复印件等一律无效。有关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日期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备案文件中的验收日期为准,获奖工程以获奖证书发证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上一年度是指从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一年的11,上两年度是指从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两年的11,以此类推。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具体评分标准执行本办法附表之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31起执行。《青岛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试行)》(青建管工字〔200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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