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将实施新规 明确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2017年09月30日 07:47
来源:新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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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9月29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正式审查批准了《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并对在禁燃区燃放及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做出明确处罚规定。
《规定》明确了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其中,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除了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外,《规定》还明确了部分禁止燃放的公共场所。比如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及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以及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学校、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儿童活动场所等区域。
《规定》对烟花爆竹的销售同样做了严格限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只能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道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总量、逐步减少的原则进行审批。
此外,《规定》明确,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500元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批发企业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叶晓见习记者冯李华
[责任编辑:刘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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