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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7月中旬,合肥的刘先生给我们天天315打来求助电话,说他2017年在瑶海区万达广场买的商铺,至今没拿到,不仅房子没拿到,还要交两年的物业费,这到底怎么回事呢?

刘先生告诉记者,置业顾问对他说这个商铺非常好租,以后租金也是比较高的,所以他就选择了这个商铺。

商铺一共85个平方,总价230万,在听了一系列宣传后,刘先生觉得可以投资,于是就在2018年5月底签订了购房合同,可没想到,等来等去没等到收房通知书,却在2018年6月份等来了一纸交房催告通知函,可是赶到现场的刘先生却不愿意拿房了。

记者询问刘先生为何不拿房,刘先生说,房子有质量问题,不但屋顶上面漏水,还把那个天花板都漏掉了一个大窟窿。 

画面中就是刘先生所说的漏水的地方,在看到这样的房子后,刘先生首先想的就是必须让他们修好才拿房。

刘先生表示他跟瑶海万达这边的负责人经理沟通过这个问题,经理王阳说会跟领导反映,会安排人师傅来修,可到了一九年,还是没有修。

左盼右盼,就在今年的6月份,房子的屋顶终于修好了,刘先生当即决定去拿房。可正当刘先生要过去收房的时候,营销部的那个经理却对刘先生说,这个物业费要从2017年7月1号开始计算,要收取刘先生两年的物业费。

两年多的时间,房子还没拿到,物业费却一分不少,刘先生很不理解。

商铺一年降价百万业主买房心懊悔

刘先生告诉记者,如果不交清这2年的物业费,房子就拿不到,那么这刚交到手的房子,为什么物业费要从2017年的7月份开始算呢?

记者从刘先生提供的购房合同里面看到,开发商交房日期是在2017年的6月30号,但刘先生告诉记者,虽然合同显示是2017年交房,但他是在2018年才被通知收房,并且因为门口屋顶漏水,到现在都没有拿到房子。

刘先生表示商铺是从2019年的六月份才修好,那他应该是从2019年的六月份开始支付这个物业费,而且不是说因为他的原因导致不收房,而是说万达商铺有质量问题导致他没办法收房,还耽误了他收房的这个流程,他的这个损失谁来承担?

刘先生认为既然没有拿房,那就不存在交物业费的问题。除了物业费,刘先生还告诉记者,自从买过这个商铺之后,他就开始后悔。

刘先生说,后来他联系隔壁的邻居才了解到,他们的铺子在刘先生之后购买,价格还特别便宜,同样的面积,相同的地段,时隔一年就差了100多万,刘先生是怎么也想不通。

当初宣传的旺铺,现在俨然成了刘先生的心里面的一块石头。

开发商:未接反馈不知情

物业:公共部位漏水不属商铺质量问题

原先200多万买的商铺,相距一年却只要100多万,价格差了一半不说,现在要想拿房子还必须结清两年的物业费,无奈的刘先生曾多次找开发商沟通,可是一直没得到解决。

7月15号下午,带着刘先生的质疑,记者陪同他来到了瑶海区万达广场的售楼部。

钱经理告诉记者,合同上是有交房时间的,他们要按照刘先生的合同时间往后推三天开始收费,而且物业费不是他们这边收取,是物业公司那边收取。

对于钱经理的回应,刘先生并不接受。

关于物业费的问题,一方说已经反馈,一方说毫不知情。对于刘先生质疑的房屋差价,这位钱经理回复说:是政策原因。

关于刘先生商铺漏水的情况,商铺所属的物业公司回应说,漏水的部位属于公共区域,不属于商铺的质量问题,所以没有拿房是业主自己本身的原因。

律师采访:物业费收取要具体分析

房屋差价属市场行为

房子没拿到,就要交两年的物业费,交了不甘心,不交又拿不到房子,面对这样的情形,刘先生是左右为难。

为了解决刘先生的疑虑,7月22号,记者来到了合肥市房管局,这里物业办的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记者的采访,那么刘先生这物业费到底该怎么交呢?

孙昊 天天315维权律师

首先,针对2017年7月份至2018年6月份这一时间段的物业费,根据安徽省物业服务社会管理办法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交房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的起止时间。而本案中刘先生自始至终并未收到开发商向其发出的交房通知书,而是在2018年的6月份收到开发商向其发出的交房催告通知函,本案中交房催告通知函就类似于正常流程中的入房通知书,因此针对2017年6月份至2017年6月份期间内的物业费用,刘先生无需补交。

截至记者发稿前,合肥市房管局物业办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共区域漏水不能作为业主不收房的理由,至于物业费的问题主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看,目前暂时无法定性,但在刘先生提供的补充协议里,记者看到,公共区域漏水并不作为影响房屋交付的因素,那么像刘先生这样的情况到底该怎么处理?公共区域漏水的性质又该怎么界定呢?

孙昊 天天315维权律师

针对2018年6月份至2019年6月份这一期间段的物业费刘先生是否需要补交的问题,应当着重考虑的是公共区域的漏水问题能否成为刘先生拒绝收房的理由。如果公共区域的漏水问题足以导致刘先生拒绝收房,那么刘先生就有权拒付这一期间段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如果说漏水问题的严重程度不足以导致刘先生拒绝收房,那么刘先生应当按时交纳这期间段内的物业费用。至于刘先生所质疑的商铺差价问题,律师也给出了自己的观点。

孙昊 天天315维权律师

目前针对商铺的差价问题主要实行的是市场自主调整,商铺的价格有所变动主要是属于开发商的商业行为,如果刘先生认为开发商的商业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建议刘先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安徽公共天天315微信公号,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责任编辑:李元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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