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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发布工作指引 防范制裁虚假诉讼

2020年07月18日 07:22

来源:中安在线

为制裁非法行为,维护司法权威。近日,安徽高院制定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制裁虚假诉讼的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于日前公布并下发全省法院试行。

《指引》共计19条,结合刑法虚假诉讼罪及民法对虚假诉讼行为的相关规定,对虚假诉讼的范围予以界定,对虚假诉讼高发类型和具体情形予以重点提示,明确证明标准,并对虚假诉讼的审查和制裁措施予以细化和规制,进一步增强在民事诉讼中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可操作性。

《指引》对虚假诉讼高发的八种类型和七种情形予以重点提示。《指引》第四条从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多发、高发领域中梳理出民间借贷、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等八种案件类型,突出防范、甄别虚假诉讼的重点。《指引》第五条还列举了“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原告提交的证据存在伪造、变造的可能”等七种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存在可能性较高的情形,给承办法官提供参考和提示,帮助法官及时注意和发现虚假诉讼。

《指引》对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加以整合,重点提示各级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应当依据相应的规定作出处罚,打击、遏制虚假诉讼行为。《指引》第十、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的处罚,对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员、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特别是对律师、法律工作者等诉讼代理人参与虚假诉讼的,除依法予以制裁外,并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参与虚假诉讼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鉴定机构、鉴定人训诫、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从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备选名单中除名等制裁,并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指引》第十四条规定,诉讼行为一旦被认定为虚假诉讼,受损方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指引》并细化了可以求偿的项目,包括因虚假诉讼所发生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误工费、通讯通信费、鉴定费、财产保全损失等经济损失。

《指引》在第六、十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发现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当在移送审理时予以提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对虚假诉讼进行专门审查;在案件执行阶段发现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反馈;在发现本院已生效裁判构成虚假诉讼的,应当予以纠正。

[责任编辑:徐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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