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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10月1日起物业公共部位用电不得向终端用户分摊

2021年08月25日 06:50:12
来源:合肥晚报

近日,安徽省发改委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新规从10月1日起执行。届时,严禁商业综合体等供电主体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物业公共部位用电也不得向终端用户分摊。

物业公共部位用电不得向终端用户分摊

通知明确,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供电主体(下称“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电力用户属于非电网直接供电的终端电力用户(下称“终端用户”)。供电主体应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电价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

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供电主体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

供电主体应为终端用户安装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计量设施,终端用户是移动通信基站的,用电计量设施的安装由移动通信基站运营企业和供电主体协商确定。移动通信基站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且为户外设施,对此类终端用户,供电主体不得让其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等费用。

严禁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不合理收费

通知强调,供电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按终端用户对应电压等级的目录峰谷分时时段、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终端用户安装非峰谷分时电表的,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确定终端用户用电价格,其中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5%,鼓励有条件的供电主体不上浮或少上浮。

而供电主体执行非峰谷分时电价、行业平均电价、居民合表电价的,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平段电价、行业平均电价、居民合表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对确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终端用户,供电主体在合理扣除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量后,剩余电量可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公平约定,价格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平段电价执行。

鼓励在用电报装时实行“一户一表”

接下来,安徽省鼓励供电主体在用电报装时实行“一户一表”或进行后期“一户一表”用电改造。各级电网公司要为用户申请报装、后期改造提供方便,对符合条件且自愿移交资产的,电网公司要及时予以接收并实行直供到户、抄表到户。

对用户反映的价格违法问题,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及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电网企业要利用营业网点、服务热线、微信平台等各种服务渠道,向电力用户宣传政策,通过新技术发现监督价格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吕维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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