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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仔街,一场动摇全厦消防的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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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0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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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日横竹路

竹仔街是横竹路的前身,因专售竹器而得名。在其周边,同样也以专卖的货品而命名的,还有磁街、碗街、纸街、木屐街,以及专卖槟榔、栳叶的“栳叶街”、专卖海鲜的“鱼仔市”……

市场的繁荣,让专卖街也走向多种经营。有歌仔册唱道:

隔壁叫做是磁街,洋油店头有人做。
现设电灯销路狭,发到漳泉及内陆。
磁街前时卖火石,现设火柴销路少。
改途趁食有恰着,火石卖无到食药。
起来叫做竹仔街,五谷种子真是多。
什货纸店有人买,不时人马行相挨。
街尾就是鱼仔市,鱼肉草菜做生理。
山珍海味皆齐备,买多买少随人意。[1]

清末民初时期,磁街、竹仔、鱼仔市都属“繁盛街市”。它们共同繁盛的,周边一带还有庙横街、庙后街、关帝前街、恒胜街、打铁街、铁隘门、新大马路(即开元路)、车加辘、洪本部、典宝街、竹树脚、提督街、栳叶街等等。[2]

繁华也有繁华的烦恼。楼屋密集,最怕祝融作乱。稍有一点火星,就能惹出无穷灾难。在清末,竹仔街一带单数重大火灾的就有:

1888年3月18日,栳叶街某香店失慎。风助火势,“共烧去店铺13家、房屋一二百间。打铁路头、磁街、栳叶街、竹仔街一带,尽成瓦砾之场”。[3]

1888年6月9日,车轱辘街福寿宫边某香店,迎神扶乩,不慎打翻油灯,点燃供物。火穿屋顶,延及四邻,“连烧房屋7间”,“地方文武以及营勇并西人等均奋勇拆断火路,将火浇灭”。店东女儿及胎儿、幼儿各一,葬身火海。[4]

1893年2月7日,鱼仔市金记号失慎,焚去楼房一幢。所幸毗邻酒坊新置水龙一架,又得“店中制酒工人40余人极力拯救,得保无虞”。[5]

1900年10月28日,“提督街、栳叶街、打铁路头、磁街等处忽肇火灾”。烧至次早8时,火方熄,“共焚去店铺49户,房屋160余椽”。[6]

1902年10月3日,关帝庙街头饼店失慎,油锅着火。风助火势,分路延烧,“计共烧去千余家,资财约占9千万”,6名华人及1名洋人罹难。遭难街巷27条,其中热闹街市13条。史称“十三街大火”。[7]

1903年10月3日,磁街钟记洋油栈着火,延及对门某锡箔庄。火“至五点钟始熄,计毁去楼屋6间”。栈主妻儿不及奔逃,葬身火窟。当晚11时,竹树脚街某商号又告火警。“东西南北同时蔓延,直至天将破晓,火始式微”。铺号民居“毁去180余所”。[8]

图2:1902年的厦门大火(《厦门旧影》)

民国以降,市井改良,火情却依然多发。1925年新历元旦刚过,竹仔街又告火警:

新历1月2号晚8点半钟,厦门竹仔街德丰糖店三楼,电灯忽然漏电,火星四射,遂燃着枋屏。是时楼上无人,浓烟倒滚而下,店中人始知觉。登楼观之,已难于扑救,遂大呼失火。是时站岗警察乱鸣警笛,益同人消防队之员计200余人,分为4队:(一)水龙队,驶水龙两架,疾驰而来。一架置在新马路永兴公司糖店门前,一架置在恒胜街头绵泉店门前;(一)小斧队,携带小斧及铁钩楼梯到新马路,见火势甚猛,登新马路泉裕三层楼顶,折开火路;(一)救护队,带救护床及各种药品,到新马路庆丰店前;(一)保卫队,亦鱼贯而至,将关帝庙前及恒胜街、新马路等处把守,唯有携灯火者,方许入火区内,无灯火者不许侵入。讵知竟有警察行劫,被益同人之保卫队捕获乘危抢掠之二署警察二人,送交三署,署长请勿宣布。被截获木箱1具、铜镭一小草袋、罐头18罐、鱼干16尾、童子鞋拖1只。

至10点钟,东北风甚烈。益同人小斧队分一部分,到恒胜街通美后楼拆开火路。是时卫生局清道队什长,率清道队30余人,到新马路挑水助救。至一点半钟始熄。十三中学童子军受伤3人,益同人消防队员受伤10余人,均由益同人救护队救护脱险,施以药品。皆轻微伤害,不甚重要。[9]

此次火灾,总共焚屋30余间,损失在50万元左右。

消防救火,乃为城市要务。民国初年,警察厅设消防机关。1920年,首支民间消防队“益同人公会”消防队成立。此后数年,各类消防组织纷起,或名“消防队”,或名“水龙局”。

1926年1月,市警厅以“统一事权”为由,收编各路消防人马,统一为“厦门警察厅消防队”[10]。“警察厅消防队”,设有本队、支队。本队为官办组织,驻扎警察厅;民间救火会为支队,经费自筹。本队设五工作组,即水龙组、折火组、保安组、运水组、救护组。支队则设三工作组,即水龙组、救火组、运水组。[11]

同年5月16日,在官厅支持下,厦市各民间消防队并集美学校消防队,联合组建“消防队联合会”。冀望以“有系统之协合”,造福地方。[12]

眼见厦市消防事业即将健康发展,谁料1928年竹仔街的一场大火,几让前功尽毁。报称:

本月8日早3时余,本市竹仔街忽告火警。军警及各街保消防队闻讯均驰往施救。计自4时烧起,5时火势大盛,7时始告熄,计被灾商店大小26家,损失约10余万,死岐西保消防队员1人,伤男女4人。

报章称这场火灾为“厦市数十年来所未见之浩劫”,并对灾情作详细叙述:

起火原因:查昨早起火商店,系竹仔街门牌31号庭记杂货店。事因该店号东矮仔庭者,于昨(8日)晨1点余钟,往外赌博。至3时半钟,始行回家。其时因腹饥,自煮点心。至火尽坠入火酒之中,因是起火。初时该东恐遭警犯,自行施救,不即呼援。及见火势炽盛,延烧至屋顶,始厉声呼救,然已无及矣。又传系该店东回时,踢倒洋灯,至起火警。盛传系该店东因吃香烟不慎,而致失火。传说纷纭,殊令人捉摸不定。据记者观察,尤以前说较为可靠也。

施救情形:5时后,火势最猛。时第三署长王宗世,闻讯当即驰报公安局,并饬警前往照料。本市消防队,如怀德保、益同人公会、福寿宫、诒厥斋、公安局、建筑公会、楚秦舰、前园宫,及各区保水龙,计20余队,均闻讯前往施救。司令部亦派武装陆战队到地弹压,严防浪民乘机捣乱。一时妇孺呼哭之声,消防队施救呼喊之声,惊天动地。远近市民均从梦中惊醒。凄切之情,不忍听闻。幸经各消防队努力施救,至6时余,火始稍熄。

被灾店家:庭记店内火势爆发后,隔邻春成、福源通,及福泉南各店店伙,均梦中惊醒,大声呼救。然此时火势已大盛,施救实为不易。附近如磁街、鞭鼓街、新马路,各大商店闻讯,俱搬运店物,秩序大乱。5时遂延烧至磁街及鞭鼓街。查昨日致被烧者,竹仔街有庭记、福源通、福泉南、万源、永义成、福泰洋行、源发、意可亭、金益记、久光、保成、桃源、陶丰、福星等14家。磁街计恒吉、永泰昌、汉洋兴、文德囤栈、集成、苏记、春成、林昌记等8家。鞭鼓街,计晋利、彩成、德泰、成春等4家。计共26家,损失约及10余万。被烧商店,应苏广杂货者居多,营纸料者次之。其中以桃源、久光、福星、陶丰、保成、春成等店,损失为最巨。[13]

消防队员林清权,救火时“误将水龙之水,灌烙焦电线之上,致电线中断,电光四射,遍及于身,致为所毙”。[14]

图3:民国时的消防队(《厦门老照片》)

灾后追责,消防队方以为林清权“惨死流电之下”,“系该路电线破裂,以致漏电”。火起时,电灯公司“又不将电流禁止,致演成惨剧”。公司则辩称,“是夜3点40分,往打铁街修理路线,闻警笛大鸣,知系竹仔街发生火警,乃到钓仔巷将竹仔街及外街一带之电流禁止”。消防会不以为然,拿出竹仔街全体铺户的盖章证明,证明“是夜系4点余钟电灯方始熄灭”。因此,电话公司难逃其责。[15]

面对如此顽劣的电话公司,消防联合会连日召集全体队员会议,讨论对付方法。最后议决三条:

1、电灯公司应助林君丧葬费二千元、抚恤费二千元。

2、总司令部、公安局严饬电灯公司,于一个月内更换新线,三个月内完工。

3、此后发生火警不论任何机关队员,如以电话通知该公司于五分钟闭息火警区内电火,否则所有一切危险,公司应负责。[16]

会毕,联合会派员向当局请愿交涉,“结果认为不满意”。于是,再开紧急会议,全体达成共识,“此等不能达到目的,则队员失去生命保障”。于是,再议决,“一致解散。即日发出宣言,使各界明了内容,并以市民资格径向该公司交涉”。[17]

解散全厦消防队的消息,一经传出,全市立时恐慌。

社会各民众团体,“义愤填膺。以为救火联合会之失败,就是全民众的失败,实有休戚与共之关键。无论如何,决秉良心,宁为玉碎,不为瓦全,与各消防队共存亡”。各社团表示将“作切实的援助”,即先抗交电灯费,后再“以全民众名义,提向上海电气公司接洽,请其来厦另建电灯电力公司”。[18]

公安部门亦“深抱不安”。局长林焕章先对局员接待请愿人员时的出言不妥表示歉意,继而派出代表以“委婉态度”,劝救火联合会“以公益为重,切勿以斯细故违反初衷”,“至于队员保障,公安局应负全责,务使有切实的保证,断不使队员失其凭藉。总之,希望能在“最短期间,恢复原状,以免全市数十万人发生危险”。[19]

本拟作壁上观的海军警备司令部,也担心风潮扩大,“托人出向该会疏通,深表歉意。对于此案愿任调人,以达完满解决”。[20]

在公安局和各社团的请求之下,救火联合会应允,“暂时恢复原状,以三星期为限,届时如不得完满,应彻底解散,并重新提出条件”[21]

问题的症结,在于电灯公司一方。厦门电业自创办以来,就因电价过昂屡遭物议。舆论以为厦门电业,已“试办”11年,也到了换东家的时候。要么归诸政府,要么地方民众收回,再作“重新建设”。在强大舆论压力下,电灯公司担心,一旦应允消防要求更换全市线路,而换线之后电业换人,岂不是白耗巨资,为他人作嫁。电灯公司表态道,林氏的“丧葬费、抚恤费是不成问题”,如能更换名为”捐助”,那么“虽倍数亦易于磋商”。但决不承认林的死缘于触电。为此,公司拟“搜集老于交涉经验之旧时讼棍,预备为走极端之抗争”。[22]

僵持之中,三星期的约定期将满。救火会再度发声,告语警备司令部和商会等,如若三条要求不能得到解决,那么时间一到,“为尊重议决案,全市消防队不得不彻底解散”。[23]

这一招戳中了当局的软肋。警备司令部紧急复函消防会,称“林同志之治丧费,并其子女教育费五千元”已经办妥,至于“限电灯公司一个月内换线以及禁火警区内电流两节,候令市公安局与该公司妥议办理”。[24]

8月19日,救火会再次召集全体队员会议,表决接受司令部和商会的协调意见,同时又坚持几点意见:“电灯公司克日修换路线,而救火联合会认为当换时,报告公安局,公安局应派员协同该公司前往修换”;“以后发生火警,电灯公司应于五分钟内禁止该处电流,否则所有一切危险,该公司应负全责”;“惩办失职肇祸之工程师孙东钻”。大会议决,本会将“继续努力工作,并扩大消防组织,实施消防训练”。最后,消防队全体队员,向司令部、公安局、总商会各调停部门的代表,“行一鞠躬礼,表示谢忱”。[25]

纠纷匝月的林案,至此方告结束。

1929年之后,竹仔街又面临着新的变化。厦城的市政改造,将旧有的狭窄街面拓宽,并将路段延伸至相邻的庙横街。新筑成的马路,取“庙横”与“竹仔”各一字,名称“横竹路”。新路的工程数据为:

横竹路 长:335尺,宽:30尺,人行道宽度:8尺,竣工时期:民国二十年[26]

图4:今日横竹路

[1]《改良厦门市镇歌》。恰着,比较合适;行相挨,走路挤在一起。
[2]《增订中国旅行指南》厦门(民国十二年十月查)
[3]《申报》光绪十四年二月十六日。
[4]《申报》光绪十四年五月初七日。
[5]《申报》光绪十九年正月初六日。
[6]《申报》光绪二十六年九月十五日。
[7]《大公报》光绪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三、二十五日。
[8]《申报》光绪二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9]《新历新年之厦门火警》,《南洋商报》1925年1月16日。
[10]《警厅统一各消防队》,《南洋商报》1926年2月19日。
[11]《厦警厅消防联合》,《南洋商报》1926年2月26日。
[12]《厦门消防队之联合》,《南洋商报》1926年6月2日。
[13]《数十年来厦门所未见之浩劫》,《南洋商报》1928年7月30日。
[14]前引文。关于林清权的队属,一说为“岐西保福寿宫消防队”,续报为“附寨保消防队”。
[15]《救火会因林清权案致函司令部及总商会》,《南洋商报》1928年9月3日。
[16]《全市消防队自动解散》,《南洋商报》1928年8月9日。
[17]《全市消防队自动解散》,《南洋商报》1928年8月9日。
[18]《各方对于林案之态度》,《南洋商报》1928年8月15日。
[19]《公安局对林案颇为抱憾》,《南洋商报》1928年8月10日。
[20]《各方对于林案之态度》,《南洋商报》1928年8月15日。
[21]《救火会因林清权案致函司令部及总商会》,《南洋商报》1928年9月3日。
[22]《救火会因林清权案致函司令部及总商会》,《南洋商报》1928年9月3日。
[23]《救火会因林清权案致函司令部及总商会》,《南洋商报》1928年9月3日。
[24]《救火会与电灯公司纠纷案》,《南洋商报》1928年9月4日。
[25]《纠纷匝月之林案果完满解决矣》,《南洋商报》1928年9月7日。
[26]苏逸云:《厦门之新建设》,《新福建》乙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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