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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警事:港仔口街头“黑吃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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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3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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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7年的镇邦街(《厦门旧影》)


港仔口为厦岛古路头(渡头)之一,其原址在今镇邦路与升平路交界处,此处旧时西濒鹭江水,北临神前澳。水面上舟楫往来,陆地上车马辐辏,各路生意在此会集,于是便有了“镇邦街”和“港仔口街”等繁华街区。旧消息道:

厦门地狭民稠,街衢污秽,偏街僻巷无论矣。乃若通衢市镇,商贾必经之路,亦是泥泞满道,浊气薰蒸,触之则生疾病。商人黄某,心焉悯之。乃鸠资将史巷地方召匠修筑洁净,行人称便。近复倡议续修港仔口、镇邦路一带。此亦卫生之要务,厦人之幸福也。乃有北郊号东林某、钱庄号东郭某,两人出而抗议,谓据堪舆家言,该地系鲤鱼穴,秽气愈多,则商务愈兴。若修筑洁净,则风水破坏,商务或因之而不振。多方阻扰,遂作罢议。[1]


地处“鲤鱼穴”的港仔口街,是厦埠的老牌街区,百货商铺多聚于此。有歌仔册唱说道:

入巷便是港仔口,绸缎钟表大店头。

烟吹杂货有巢到,人马不时扶闹闹。

银行钱庄大行郊,直进木屐街路口。

电灯公司在只兜,下午五点火就到。[2]


港仔口街的“电灯电力公司”办事处,经营的电灯电火给厦市带来光明,也给身边的街区带来滚滚财源。金融界大佬,如“钱庄公会”交易所、“中国银行”厦门分行、“中南银行”厦门分行,都先后在此安营扎寨,开门纳财。


大同路还未出现的时候,港仔口已是洋货的经销中心。最令人艳羡的,有法商经营的“乌利文洋行”。“乌利文”主打的是钟表和精密计时仪器,又兼营珠宝、眼镜及时尚小商品。如此时尚店铺,既是贵客频频的消费宝地,也是盗贼觊觎的金窟银库。


1925年8月5日之夜,乌利文终于出事了:

查有法商乌利文钟表店,月前被盗,损失九千余元、金表三百七八十个、金链数十条。案悬已久,尚未破获。该号心不能甘,买线侦察,略知为司令部侦探有嫌疑,乃往搜郭南山宅,赃证未获。法领前往交涉,且受侦探队长之非礼,所捕之嫌疑者立放。以此,法领衔之。不意,近由娼寮中发现一手表,为厦地素未经售者,乃乌利文号所独运之物。从而究之,始知为林明所赠。法领立电省署计海军总司令部严重交涉。于是而始将林明及侦探数人就捕。[3]


1924年4月,“闽军”总司令臧致平退出厦门,鹭岛便成闽厦海军的天下。全厦治安,由海军陆战队马坤贞团长担纲。马团长兼任厦市“戒严指挥部”总指挥,手下设有侦探队,管理地方治安与缉捕嫌犯业务。侦探队队长,姓林名明,福州人氏。这林明本是闽都强梁,早年杀人犯事,逃匿于厦。偶得机缘,林明混入侦探队,并当上队长,遂领着一干兄弟四出招摇,尽情体味权力带来的好处。1925年1月,“戒严总指挥处”因马坤贞病故而取消。林明改入海军司令部帐下,依旧侦探队长的干活。在缉捕“台匪”的激战中,林明颇有战绩,故甚得参谋长林国赓赏识。有新的大佬作依靠,林明益发骄横,与一群哥们为所欲为,赚得孽钱无数。


乌利文广告(1931年已迁入大同路)


再说乌利文案发,警察第三署接报,即派人勘察现场。如此大案,警方认定必定内贼所为,遂拘去店伙二人讯问。乌利文店东陈尚志却不以为然,私下购买线人四处侦查。几天后,果得线民报告,在九条巷的“月光楼”中看得鸨母佩戴金表,疑似赃物。陈尚志迅即报警,追赃抓人。月光楼鸨母小悦,连人带赃拘入局子。这小悦不经审,一下便供出金表来历,“系得胜街某娼寮鸨首廖金凤所赠”。警方再捕金凤,再得口供,金表共有7块,“皆某机关侦缉队长林某所赠,彼乃分赠平素拜把之七姊妹”,于是“七姊妹”一齐到案。然而,收缴的金表,经乌利文失主辨认,“答以均不是”。案情又陷停顿。[4]


几天后,乌利文号东忽收到漳州密信。大意道:贵店窃案,乃是我等所为。但窃得物品之后,出门就遇见海军司令部侦探数人,我等舍赃逃命,赃物遂落入侦探们手中,听说赃物后被侦探队长林明截留。林明暗地答允我等,许以数百元“闭口费”。但我等内心不安,又不愿“背锅”,故写信特告知内情。将来需要我等作证,一有招呼即刻前来。[5]


乌利文号东陈尚志,乃法兰西籍民。接得密信后,立马联络法国驻福州兼厦门领事苏兰得,请求帮助。苏领事亦立马知会福建省长萨镇冰,要闽府饬令厦地官厅赶紧办理。案涉外交,萨省长不敢迟延,亦立马电联厦门交涉员刘光谦,令其协同警厅严行追赃拿贼。刘光谦不敢怠慢,亦立马行文警厅,请立即严办。

厦门当局在多重催促与监督下,也立马采取行动。警察厅派武装警察数十人,海军司令部亦派侦探数十人,组成六队人马,分头抄查各案件关系人家宅,捕获之人与抄查之物一同带入局中。


“乌利文案”一案,此时在市面上已炒得一片火热。江湖传闻与媒体消息并作,致使案情扑朔,真相迷离。如犯案人,即有各种说法:

有说盗案乃窃贼与侦探的合伙所为。盗贼入店行窃,“林明命其所部侦探郭南等在门前观风,盗贼窃掠出门时,所有赃物,悉被侦探所夺”。[6]

有说窃贼盗物成功,出店时遭侦探名“南仔”者半道截胡,夺去赃物并开枪射击。窃贼敌不过侦探,只能遁逃漳州,另谋报复。[7]

有说侦探南仔等获赃后,见乌利文悬赏缉贼甚紧。“惧事破露,乃以一部分之金表,献某队长求庇”。[8]

有说林明手下侦探“协佬”,夜间“往石皮巷与贼相遇,见有嫌疑,向之诘问,而知所获包裹为手表也。问何往,贼答将送林队长家”,协佬遂“静随其后”,撞破林明与贼交接。林明怕内情外泄,遂取一金表赠与协佬。次日晨,大嘴巴协佬即将秘密泄漏给侦探同伴,同伴“多有造林寓而询之,林乃一一分与一表”。[9]


而林明的落网,也有说法数种:

说法一最为简捷,即林明及家眷二名在林宅中直接捕获,“押送警察厅秘密讯问,林明自身被送至战舰”。[10]

说法二略显曲折,缉捕行动开始前,“林早已闻风率带侦探五人,由磁街道头驾小船逃赴鼓浪屿”。9月2日晚,海军派人传话,佯装有事与林相商,“林明不疑,竟驾小舟而来,遂被海筹舰长拘捕”。[11]

说法三富于传奇,搜捕之前,海军司令部以赴鼓浪屿查案为名,解除林明随身携带的手枪。船行半海,被预先准备的汽艇拦截,将林明捆赴着带往“江利号”军舰。[12]


前事纷纭,结局却众口一致。林明落网后,搜检其衣箱,闻有“现银四千余元、纸币千余元,连其妻首饰约万金”。舆论猜测“此外产业如何,尚不可知”,如此区区一队长,供职仅只年余,却积资如此之多,其平日行为该有何等之不堪矣。[13]

义愤填膺的厦门绅商学公会,发文列举林氏十大罪。全文道:

林明一无赖之徒也,自充司令部侦探之后,蛇蝎为心,虎狼成性,淫掠诈案,无所不至。兹将祸民之罪迹,披露如下:

第一,林明串通匪徒劫掠。明(注:“明”即林明,下同)与匪类密为往来,明教纵匪徒劫掠,且与之分赃得利。如最近之破获乌利文全案,证据已确凿。此其罪一。

第二,林明诈索商户。对街衢商旅,要勒索金钱不遂,即架捏罪名逮捕,或令侦探藉名搜查,擅横违法,侵害人民居住营业自由。此其罪二。

第三,林明在厦门自受司令部侦探长,无日不在酒楼妓馆,挥霍金钱直如粪土。将侦探长应行事务,置之度外。此其罪三。

第四,枉法纵匪。厦门迭见劫杀重犯,明如诈索巨盗著匪,金钱既遂,即先行告知该匪脱逃,或阴为之藏匿。故厦门屡次重犯,均不能破获。此其罪四。

第五,受贿害人。厦门为交通繁盛之区,商贾往来,明如欲向其诈索者,当奉以金钱,否则诬良为匪,或拿获侦探队中,私拷殴打。故任侦探长,每月薪水无几何,任职不过一年,而积资数万云。经此次破获证据确凿者。此其罪五。

第六,贿赂公行。前月司令部拿获三点会匪林铜,明令铜取出五百元,明要保护铜命。讵知则倾囊倒箧,只有四百元,明不允。幸司令部长官访问消息,乃将该匪处以极刑,否则必被明释放。此其罪六。

第七,强占妇女为妾。明自任队长,即以势压人。

第八,介绍土匪,冒充侦探。下游第二师扳(叛)乱谋反,自被孔旅打击解散。土匪多数密逃来厦藏匿。明对此土匪,一方受贿袒庇,一方受有重金者,即给以信函,介绍于泉州孔旅为侦探。该匪故态复萌,藉此侦探名义,阳为孔旅侦探,阴为绑票匪徒。明乃于中受利。此其罪八。

第九,假公行私。林明于去年冬,在厦门客栈,拿获陈其八,藉名司令部名义要拿人。明乃私自将其人拿到队中拷刑备至,强勒大银一千元。全厦各界周知者。此其罪九。

第十,卖国营私。厦门后援会,破获鼎茂号劣货,学生与益同人三人被吴买殴打垂危,凶犯经后援会职员指拘。明私受吴买贿赂,乃密令买走脱。致爱国志士,均受重伤,危在旦夕,而凶犯法外逍遥。此其罪十。

以上十罪,只列大概,欲详细披露,罄竹难书。惟侦探队长为司令官之耳目,为全侦探之枢纽,地方之安危,生民之祸福,关系于此,极为重大。吾厦不幸出此林明,官厅不幸而有林明,按之法律,征之事实,非处于极刑,无以谢国民之心。为官厅计,为地方计,不得已披露罪迹,贡献于各社会诸君子之前,请为主持公理,勿为强权所压。彼苍者天,共表存心,非有私意存主其间。传曰:国家之败由官邪者;又曰除恶务尽,去邪勿疑。同人对此林明,出为攻击,即为社会去一蠹虫,为地方去一粪蛆,幸所谅之。

厦门绅商学会公启。[14]


1925年9月28日《时报》消息


林明是海军的人,落网后押解上军舰,再转由招商局轮船押往省城。海军总司令杨树庄,命闽厦海军警备司令陈季良亲自审讯。林明百般抵赖,陈“将控林之文十三件掷与林看,林力辩其冤。最后以杀人案与看,林遂无言。陈司令嘱即缚赴门外枪决示众。此九月十二日也”。[15]

厦民人心大快之余,却不幸发现9月12日的“枪决示众”竟是假新闻。林氏真身何在,又成公案,各种猜测纷纷。乌利文洋行甚而疑问林明并未解省,于是敦请鼓屿的法特派员,“备文照会官厅,请速追赃”[16]


年3月,终于有了林明确信:

厦门电:乌利文窃案正犯林明,判监禁4年,从犯4月。[17]

一场“黑吃黑”的闹剧,就这样以轻罚了之。至于后来的乌利文洋行,因厦门市政改造,港仔口、亭仔下遭遇拆迁,各式商铺洋行分头迁往大同路、中山路、思明南路和开元路等处。乌利文洋行则迁入大同路,门牌52号,依旧经营钟表唱片等等时尚物品。




[1]《阻挠市政之迷信家》,《时事新报》1913 年 7 月 13 日。
[2]《厦门市镇歌》。“烟吹”,烟斗;“有巢到”,齐全;“扶闹闹”,形容声音嘈杂;“只兜”,这里;“火”,即电火,电灯光。
[3]《愈出愈奇之厦岛暗杀与盗案》,《时事新报》1925年9月14日。
[4]《厦门军探行窃之骇闻》,《南洋商报》1925年9月19-28日。
[5]《侦探长吞没贼赃判决枪毙》,《时报》1925年9月28日。
[6]陈嘉谟《厦门侦探与盗贼谋窃之奇闻》,《南洋商报》1925年9月21、22日。
[7]陈嘉谟《厦门侦探与盗贼谋窃之奇闻》,《南洋商报》1925年9月21、22日。
[8]《厦门军探行窃之骇闻》,《南洋商报》1925年9月21日。
[9]《厦门军探行窃之骇闻》,《南洋商报》1925年9月24日。
[10]《厦门军探行窃之骇闻》,《南洋商报》1925年9月22日。
[11]《厦门军探行窃之骇闻》,《南洋商报》1925年9月19日。
[12]《侦探长吞没贼赃判决枪毙》,《时报》1925年9月28日。
[13]《厦门军探行窃之骇闻》,《南洋商报》1925年9月26日。
[14]《林明罪状之大揭发》,《南洋商报》1925年10月27日。
[15]《厦门乌利文洋行窃案破案》,《时事新报》1925年9月28日。
[16]《厦门军探林明尚未伏法》,《南洋商报》1925年10月14日。
[17]《时报》19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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