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度精神病患者、
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 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又称无痛苦死亡。一般多指后者。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②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③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
社会利益而实施
④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⑤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⑥必须采用社会
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安乐死在荷兰仍然是
犯罪,但如果能够证明满足下列标准,报告已经实施安乐死的医生不会受到起诉:(1)·病人请求安乐死是自愿的、经过充分考虑的、一贯坚持的和明确的。
(2)·医生与病人有足够密切的关系,使医生能够确定这个请求是否既是自愿的又是经过充 分考虑的。
(3)·按照目前的医学意见,病人的痛苦是不可忍受的,而且没有改善的希望。
(4)·医生与病人讨论过除安乐死以外的可供选择的办法。
(5)·医生至少应向一个具有独立观点的其它医生咨询。
(6)·安乐死的实施应符合优质医疗实践。
其后,
日本、
瑞士等国和
美国的一些州也通过了
安乐死法案。1976年日本
东京举行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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