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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爆燃事故造成7.5亿元损失 中石化称将承担

  中证网讯 继国务院对“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后,中国石化1月12日晚也发布公告称,服从对本次事故责任的认定,并接受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据统计,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5172万元,公司将承担其相应赔偿责任。

  2013年11月22日凌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东黄复线原油管道发生破裂,导致原油泄漏,部分原油漏入市政排水暗渠。当日上午10点25分,市政排水暗渠发生爆炸,共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


  经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原油泄漏后,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管理上的原因是:中石化集团及下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山东省、青岛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深入不细致,管道保护、规划、市政、安监等部门履行职责不力,事故风险研判失误。

  近日,国务院批复,对中国石化及当地政府的48名责任人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对涉嫌犯罪的15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石化在当晚的公告中披露,本次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中涉及的中国石化高管人员包括:对董事长傅成玉行政记过处分,对副董事长王天普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总裁李春光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副总裁、安全总监王永健行政记大过处分、免职,对监事、生产经营管理部主任俞仁明行政记大过处分。

  中石化表示,公司及中国石化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服从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责任的认定,并接受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公司决定将每年11月22日作为中国石化安全生产警示日,以告慰逝者,警示后人。

  此外,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5172万元,中石化称公司将承担其相应赔偿责任。相关资金主要来自中国石化在以前年度积累的安全生产保险基金和公司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商业巨灾保险的保险理赔资金。目前公司总体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保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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