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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藏作品](5618)成都新政护航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明确成果权属,探索转化资金管理
成都新政护航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李 迪 陈 科
对不宜确权分割的科技成果,通过“先赋权、后转化”赋予长期使用权;在成果转化中实施“同股不同权”,保障科研人员决策权……由成都市科技局等11部门牵头起草的《成都市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促进科技成果在蓉转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于1月初出台。
“十三五”期间在全国率先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并获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通报表扬之后,成都此次面向职务科技权属改革“深水区”再出发,将在哪些领域率先探索,进一步畅通“堵点”?
再闯改革“深水区”,让成果转化不再“有所顾虑”
此次《实施方案》与成都市近年来出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成都十条”“成都新十条”等进行了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领域,除延续了“通过分割确权、约定权属比例的方式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的“成都探索”之外,还进一步提出不宜确权分割的科技成果,可以通过“先赋权、后转化”模式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对准备申请或申请中的专利,可共同申请、共同所有;对非专利形式的科技成果,可约定共享。
同时,在完善收益分配机制方面,《实施方案》特别提出,支持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实施“同股不同权”,保障科研人员的决策权。
按照《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大部分科技企业在创业之初,创始股东仅拥有技术,公司注册资本较小,随着之后多次的股权融资,创始股东的持股比例不断稀释,有失去公司控制权的风险。这对轻资产的新经济、新科技企业来说,存在较高风险。
“按照《实施方案》中‘同股不同权’的模式,可采取AB股权架构,每份B股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为每份A股的数倍,能够保证拥有职务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作为科技企业原始股东以较小的持股比例继续对公司享有控制权。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企业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可防止恶意收购。”成都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实施方案》将通过关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具体实施困难,在一些重点领域先试先行,进一步疏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渠道,促进更多创新成果从“书架”搬上“货架”。
促进中试基地建设,打通成果转化“无形的墙”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在实验室与产业化之间有一面“无形的墙”:技术供给与实际需求不配套、科技成果与市场资本相脱节。为此,成都新政《实施方案》重点在建立中试基地与产业化载体、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管理等方面进行探索。
“严格来说,实验室的科研成果不可能直接面向市场,高校院所的成果经过生产对接,走向市场始终有一段‘距离’。”成都中医药大学中医药健康产业技术研究院院长刘贤武说,他自己特别关注《实施方案》中立足于产业功能区、众创空间、城市场景实验室等载体开展成果转化的举措,“这些举措能够促进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建设,包括政策、资金等服务进一步成熟化,让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路更加畅通”。
此次的《实施方案》还明确了对国有创投企业、技术转移机构等实行差异化、周期性的滚动考核,提出在计算经济效益指标时,可将投资成果转化平台和科技成果“二次开发”的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
“一直以来,国有投资机构是支持科创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而此次《实施方案》提出的以股权资产整体作为绩效考核对象,可以充分发挥国有创投机构的资本力量,让机构‘放手投’,这将鼓励国有投资机构更加关注早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成都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说,此外该《实施方案》在贯彻国家明确的高校院所自主决定对其科技成果处置基础上,同时还提出了建立技术类国有无形资产差别化管理制度,对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以股权资产整体作为绩效考核对象,不对单一项目做增值保值要求。
(《科技日报》2021年1月21日第 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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