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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欲与妻发生关系被拒,殴打妻子致轻伤,如何评价男子的行为?

婚姻是国家认可的,以爱情为纽带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男女双方一旦步入婚姻的殿堂,肩上便多了更多的责任,柴米油盐等日常杂事在不断消磨着婚姻双方的激情,由最初的如胶似漆的厮守到为了家庭各自打拼,责任便成了维系家庭关系的重要因素。性生活是婚姻生活必不可少的内容,对夫妻双方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因此,基于配偶权衍生的夫妻义务使得妻子对丈夫的性要求有容忍义务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因没有实质侵犯妻子的性自主权,不构成强奸罪。但是,在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过程中导致其他犯罪的,应按相应的犯罪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

简要案情】 云南男子陈某与妻子王某关系不好,两人已分床睡多年,但陈某仍然想过夫妻生活。2021年1月31日零时许,陈某在外饮酒回到家中,欲与妻子王某发生关系遭到拒绝,后陈某扑在睡在床上的王某身上,想霸王硬上弓,遭到妻子的拼命反抗,二人因此发生争执,过程中陈某动手打了王某肋部一拳,致妻8、9弓部骨折。经鉴定,王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陈某被警方监视居住,检察机关认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源自中国检察网)。

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相关理论,谈谈看法。

婚内强奸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没有把丈夫排除在强奸罪之外,从理论上来说,婚内强奸成立强奸罪,但婚内强奸是否认定为强奸罪要从强奸罪的本质及犯罪构成上来具体认定。

强奸罪侵犯的法益是妇性自主权,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的自已决定权。而妇女性的自主权的实质内容是,已婚妇女不发生婚外性行为的自主权,是否与丈夫发生关系是对妇女性自主权的实质限制,从一般社会观念上来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作为妻子也有容忍义务,一般不会以强奸而告发丈夫,人们也不会接受妻子的告发行为。换言之,丈夫强奸妻子的,没有实质侵犯妻子性自主权,即使有侵犯,违法性也降低,达不到可罚的法益侵犯程度,因此,夫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一般可从构成要件上来否认强奸罪的成立。有原则就有例外,如离婚诉讼期间、因纠纷分居期间及妻子长期遭受丈夫虐待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等。

本案中,陈某与妻子王某只是分床睡觉而已,这也是现今为数不少的中老年夫妻惯常行为,即便如此,陈某与王某仍为夫妻,夫妻关系处于存续期间,陈某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因欠缺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妻子王某的性自主权应受到配偶权的限制,容忍陈某为性行为,即使陈某强行与妻子王某发生性关系,也没有实质侵犯王某的性自主权,因此,本案中,陈某不构成强奸罪。

婚内强奸虽然不构成强奸罪,但因强奸行为导致其他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奸罪由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共同构成,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行为,使得被害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达到奸淫妇女的目的。丈夫实施强奸的手段为或奸淫行为过程中,可能涉及其他犯罪,虽然不以强奸罪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如果另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相应的犯罪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

如实践中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刘某平时与妻子于某关系良好,而妻子于某患有严重高血压症和冠心病。一天晚上,刘某与朋友在外面喝酒回家,欲与妻子发生关系,而妻子于某感觉身体很不舒服,拒绝了刘某的要求,而刘某却不顾妻子的反抗,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在发生关系过程中,妻子因冠心病发作当场死亡。最终,刘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陈某欲与妻子发生关系被拒,致妻子伤害案中,虽然不能以强奸罪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但陈某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过程中,致妻子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应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文围绕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这一讨论已久的话题,展开分析讨论,结论是:婚内强奸因欠缺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特殊情况除外。虽然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但在与妻子强行发生关系过程中,导致其他犯罪的,按相应犯罪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本案中,陈某俗与妻子发生关系被拒,导致妻子轻伤,应按故意伤害罪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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