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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被狗咬后狂犬病发去世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终审判决
芜湖新闻网 2019-04-28 14:24:25

今天上午9点,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2018年8月3日上午,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佘超、 杨发冰各项损失合计273102元;二、被告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佘超、杨发冰各项损失合计351131元;三、被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佘超、杨发冰各项损失合计156058.12元;四、 驳回原告佘超、杨发冰的其他诉讼请求。

事件回顾:2017年4月16日傍晚4点左右,6岁男孩昊昊在美加印象小区内被狗扑倒咬伤面颊部,当晚孩子在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进行了右眼睑裂伤缝合和眼睑重建成形手术,4月17日上午孩子在镜湖区医院注射了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免 疫球蛋白。4月24日孩子出院后10天左右出现了发热嗜睡等症状。5月6日南京儿童医院和南京市二院专家联合临床诊断为狂犬病,5月22日凌晨昊昊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件发生后,昊昊父母佘超和杨发冰,将狗主人李某某和牟某某,深圳华强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和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起诉至镜湖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5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91384.62元。

2018年7月11日下午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该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同年8月3日上午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佘超、杨发冰各项损失合计273102元;二、被告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佘超、杨发冰各项损失合计351131元;三、被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佘超、杨发冰各项损失合计156058.12元;四、驳回原告佘超、杨发冰的其他诉讼请求。

镜湖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判决后,原5被告均不服此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因案情的需要,2018年11月7日下午3点,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该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了第一次质证谈话,同年12月17日上午10点半,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7号庭进行了第二次质证谈话 。今天上午9点,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全媒体记者 赵荣华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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