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看这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甲、乙、丙代替):
家住锦州北宁市的甲(男)借了不少外债才与乙(女)结婚。为了还债,他找到岳父希望能借些钱买辆车跑业务,没想到却遭到岳父的大声辱骂说他没出息、把女儿嫁错了人。之后,他越想越生气,渐渐打定注意要报复岳父。后来,同村15岁少年丙来他家借助。当晚,甲便教唆丙强奸了乙。被玷污的乙正为愧对丈夫,难过万分时,甲却对众人说:“是我教那孩子强奸我媳妇的。”乙立即回到娘家报了案。甲、丙遂被依法逮捕。
我国一般认为婚内强奸算不上犯罪。其原因在于已婚妇女的性自主权的最核心内容是不与丈夫以外的男子发生性关系。这就意味着只有丈夫本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才不构成强奸罪。所以,丈夫本身教唆他人强奸自己妻子,不是这里的“婚内强奸”,丈夫的行为是涉嫌强奸罪的。
1.甲的行为:教唆丙强奸乙
2.丙的行为:实际强奸了乙
基于以上,甲、丙构成强奸乙的共同犯罪,二人均为强奸罪的既遂。其中,甲并非强奸乙的实行犯,而是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是引起犯罪、刺激犯罪的作用。而丙虽说只有15岁,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14-16岁的未成年人是需要对强奸罪负刑事责任的,所以丙也构成强奸罪,属于强奸罪的正犯。
另外,根据刑法的规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甲犯强奸罪,对其应当在强奸罪的基本量刑幅度(3到10年内),选择5年以上的刑罚。而对丙来说,《刑法》也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丙犯罪时未满18岁,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件的最终结果是,甲犯强奸罪且属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5年;丙犯强奸罪,但因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且认罪态度较好,故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执行。
结发之妻乃是一生相伴之人,本案如此戏剧性的一幕实在让人有些匪夷所思。事出有因,可能岳父本人也有过错。但无论如何,“报复”的手段可以是找别人借钱然后努力奋斗,何故要将自己的不满发泄与无辜的妻子身上,而且还采用教唆无关少年这种令人不齿的手段?当然,笔者希望的是通过本案的简析,进一步学习并向大家介绍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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