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斗胆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未成年人在直播中超额、高额打赏的效力。
目前,我国法律依旧对于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的定义,依据民法的规定,如果一种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在民法中没有规定,那么就应该寻找在现行民法中最接近它的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直播打赏的行为,因其具有打赏的单向性,而直播平台下的主播一般不用和未成年人事先约定主播在直播中的义务。直播平台接受打赏具有无偿性,所以直播打赏的行为更类似于民法中规定的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5-195条)
既然是合同,那它就要受到民法的规制。比如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因为经济状况恶化影响其生活的,也有权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等等。
明确了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下面我们就要看直播打赏中未成年人作为赠与方的行为能力了。
《 民法总则》中有相关的规定:
1.不满8周岁的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理论上其实施的任何民事行为均归于无效;
2.已满8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实施的纯货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其余行为则需要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才能生效;
另外,已满16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在理论上,不满8周岁以下的小孩实施的超额直播打赏行为是无效的,平台对此应当全额退还(此时与父母是否有过错、是否同意无关,只因为打赏已经无效);
对于已满8周岁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实施的超额打赏行为,一般视为效力待定的赠与行为,需要其监护人的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追认才能生效。当然,对于小额的打赏行为,视为该部分未成年人有能力处理的行为(什么是小额、什么是超额,这要看法院结合事实怎么具体认定)。
另外,在这部分超额打赏中,需要监护人一方证明是“未成年人”在打赏,通常也意味着监护人一般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对此也有过错,在实践中一般会判定直播平台退还一部分或者大部分的打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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