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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祁:殷墟墓葬两性社会角色的考古学研究
  摘要:本文通过对殷墟出土可鉴性别墓葬研究,认为兵器、手工工具、纺织工具、铜铃和弓形器可以作为墓葬中两性身份的标识物,共同反映了丧葬观念中的两性社会角色差异。经文献和卜辞材料印证,晚商的两性社会角色差异同样存于现实生活。部分女性参与战争、农业和手工业领域的材料证明商王朝晚期女性扮演着较为自由的角色,但她们的工作可能多是提供辅助作用。

  学术界对殷墟遗址两性(尤其是女性)社会角色的研究由来已久,如建国前胡厚宣先生就发表过《殷代婚姻家庭宗法生育制度考》,重点讨论了商王及其王后的社会关系。不过早年的考古材料与卜辞材料都较少,无法对商代妇女的地位与角色作深入的探讨。到上世纪七十年代,随着殷墟妇好墓(即小屯M5)的发掘,以王后为代表的晚商妇女社会地位再次成为学术界关注的话题。除了对妇好的讨论外,甲骨学家开始讨论“诸妇”的问题,并逐渐延伸到对整个女性群体的讨论。

  相较甲骨学上的研究,相关主题的考古学研究也有很大成就。早年孟宪武先生对“异穴并葬”夫妻墓的研究卓有成效,他根据“并葬墓”两性的位置关系,推测女性的地位稍低于男性。后来林嘉琳女士发表了《安阳殷墓中的女性》,系统讨论了殷墟遗址出土女性墓葬的性别特征、女性形象和女性地位,并以妇好墓和妇妌墓为重点讨论对象,讨论女性内部的等级问题,影响较大。但正如该文的副标题“王室诸妇、妻子、母亲、军事将领和奴婢”揭示的那样,林嘉琳对殷墟墓葬中女性社会身份一开始就存在误判。殷墟遗址出土的女性当和男性一样,包括了社会各个层次,而非仅仅是贵族和奴婢。

  王迎先生系统地研究了晚商的骨类制品与性别的关系,认为墓葬中的骨雕具有性别标识的作用,如骨镞与男性有关,成组骨笄与女性有关。王迎先生在随后的研究文章中进一步应用了这个结论。但殷墟随葬骨镞的墓葬极少,而骨笄的随葬又可能与殉人关系密切,所以我们对王迎先生的结论持审慎的态度。最近,唐际根先生在他的博士论文里以谨慎的态度考察了76座墓葬的葬式、随葬品和性别的关系,他认为俯身葬、青铜武器和青铜工具可以作为男性墓主人的性别标识。唐际根先生的研究是出色的,但他的研究是为了讨论“对子墓”而进行的,而不是为了讨论殷墟两性社会角色。

  可见,虽然殷墟墓葬中的两性社会角色的研究已经较为深入,但因为研究理念与研究材料的问题,殷墟的两性分工问题尚大有可为。所以本文将系统搜集殷墟可鉴性别墓葬,对两性角色问题展开全面的研究。

  一、研究方法和材料

  过去,我们理所当然地把墓葬材料视作重建两性关系及社会等级的忠实材料。最近几十年,后过程考古学家提出:物质文化遗存能动地受人类社会的思想、文化和习俗的影响,埋葬习俗所反映的是生者期望赋予的象征性社会意义,而非死者生前真实扮演的社会角色。毫无疑问,这种反思对我们重新阐释墓葬内涵意义重大,它要求考古学家更精细地区分每一类遗存的考古背景,更加关注主持丧葬仪式的生者的社会地位。具体来说,我们探索两性的社会角色时,不仅要考虑墓葬材料,还要使用相关的文献资料加以印证。

  本文之所以选择殷墟遗址作为两性社会角色差异研究的对象,就是因为殷墟遗址满足考古材料与文献材料相互印证的需求。该遗址自1929年开始,至今已经持续发掘近90年,除出土大量墓葬,还有大约十五万片甲骨文材料,可用以证明丧葬习俗所反映的死者地位与死者生前真实社会角色之间的关系。较之单纯利用考古材料进行性别分析,这种“二重证据法”更为有利。

  迄今,河南安阳殷墟出土墓葬已逾万座,其中已鉴定性别者不过百分之三、四,这主要与墓葬被盗及北方地区人骨保存环境差有关。本文搜集殷墟已公布之保存完好的可鉴定性别墓葬,合计288座。这些墓葬中有较为特殊者四座:男女合葬墓2座(即殷墟西区M2686,当是一对同时亡故的夫妻;刘家庄南M13,根据随葬品的分布,该墓以女性为主,男性可能是随葬者,故此墓男性不作统计),女性合葬墓1座(即花东M60,合葬两位女性,看不出有殉葬痕迹),迁葬墓1座(即83~86刘家庄M9,也为二人合葬,迁葬者1人为女性,另一人性别不明)。故此四座墓葬中,有三座合葬墓,排除其中一座合葬墓中1例性别不明的墓主,则四座墓葬中可鉴性别墓主为6人。依此,我们统计的288座墓葬中,墓主人为男性或倾向为男性者153人,墓主人为女性或倾向女性者137人。

  这些墓葬的形制和随葬物品等级不同,不能等同而论。为方便讨论,可以把以上墓葬分成三级八类(见表一),“级”表示纵向墓室面积、随葬品的多寡和珍稀程度,“类”表示横向的随葬种类的差异。但这种区别并不是绝对的,它只是为了我们讨论方便而人为设定的标准。

  需要说明三点:其一,殷墟墓葬中存在大量非实用器,如玉戈、玉铲等礼仪化器物,这不属于本文考察的范围。但对于明器化的器物,如殷墟四期的铅器和制作粗糙的铜器等,依旧存在实用器的象征功能,所以当列入本文考察范围。其二,本文所谓“可鉴性别墓葬”,指的是墓主人性别可以鉴定的墓葬,不包括祭祀坑、祭祀墓和墓葬中的人牲人殉。其三,本文的统计对象是已公布发掘报告和简报中保存完好的可鉴性别墓葬,那些可鉴定性别的被盗墓葬及因骨骼残存较少而被怀疑可能是男性或女性者皆列为辅助材料。另一类辅助材料是依据青铜器铭文而被默认为男性或女性的墓葬,我们需要对这类材料保持高度的警醒。最明显的例子是传出司母戊大方鼎的西北岗王陵区260号大墓。此墓常被认为是武丁王后妇妌之墓,但我们认为单凭一件铭有“司母戊”的大方鼎尚不足以判定M260就是妇妌之墓,因为本文并不能判定此物是妇妌后人祭祀妇妌而被埋在妇妌之墓中,还是后人将祭祀母亲之物带入自己的墓葬中。判断类似墓葬的性别还需要更为谨慎,至少不能依靠单一证据。

  二、殷墟墓葬中的性别标识物

  所谓性别标识,指墓葬中不同性别所特有的葬俗,主要体现在葬式、随葬兵器、工具等方面。葬式虽然具有明显的性别标识作用,但它与两性的社会角色关系不明,所以本文只讨论后两者。另外,还有一些可能标识性别角色差异的器物,也将被纳入本文讨论的范畴。

  (一)兵器

  兵器虽常被视作两性标识物,但由于相关材料较为稀少,较少有学者系统讨论殷墟随葬兵器所体现的两性差异。殷墟288座保存完好墓葬中,出土兵器(器类有戈、矛、镞、戚、钺及大刀,材质有铜、铅,极少数高等级墓葬有骨镞墓)其合计29座。

  29座性别明确的兵器墓中,女性墓葬6座,占所有女性墓的4.5%,各墓的等级及随葬兵器见表二:

  男性墓24座,占所有男性墓的15.8%,各墓的等级及随葬兵器见表三:

  殷墟时期的女性可以随葬兵器,相关证据还有:1958~1961年殷墟发掘过程中,共鉴定出9例女性墓,有一例女性墓随葬铜戈2件;1953大司空M171和2004年大司空M215、M400虽然都是被盗扰的女性墓,也出土多件青铜兵器。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女性墓中的兵器可以放在棺内,如2004年大司空M373铅戈在墓主的右手,2004年大司空M215两件铜戈1件在墓主颈部、1件在胸部。暗示这两座墓的兵器可能被视为女性墓主所有物。

  虽然女性墓可以随葬兵器,但这类墓葬及其随葬的兵器数量都较少,如著名的花东M60(该墓铜礼器10件,竟然只随葬一件铜镞)。与花东M60相比,戚家庄M139虽然只随葬一套铜觚爵,却出土6件铜戈,显示出男性贵族在随葬武器方面的优势。

  而且,女性墓中的兵器明器化现象严重,如83~86刘家庄M5、2004年大司空M155、M215、M373、戚家庄M16等女性墓中的兵器或是制作粗糙的铜兵器,或直接以铅器代之,更像是一种礼仪化的葬兵习俗。所以本文认为,随葬武器,尤其是随葬数量较多的实用武器,可能暗示墓主人是男性。兵器具有标识墓葬性别的作用。

  故此,通过表二和表三,以及以上讨论,我们认为:(1)女性墓随葬兵器的例子较少,即使随葬兵器,兵器的数量也十分稀少,且明器化严重;(2)男性随葬兵器的比例较高,是女性随葬兵器墓比例的三倍左右,且随葬的兵器从1件到6件者都有,甚至有千余件者;(3)陶器墓和铜容器墓内都可以随葬兵器,暗示随葬兵器是一个被不同阶层接受的葬俗。

  在以上三点认识的基础上,我们还可以做更深入的讨论。贵族中随葬铜兵器的墓葬比例要比一般平民高,但许多贵族墓葬中的兵器数量却未必比平民墓高,这反映部分贵族墓葬中武器礼仪化现象,如2009王裕口南地M103。该墓是一个拥有9件铜容器和9个殉人的男性中小贵族墓,却只在棺椁之间随葬4件青铜兵器,兵器数量较少。M103出土铭有“

”字的铜印章,暗示墓主极可能是“
”族贵族。而“
”正是宾组和何组卜辞贞人之名,在时间上也正好对应着M103的年代,证明M103墓主可能出自贞人家族。卜辞中极少有贞人参加战争的例子,M103墓主很难有参加战争的机会,此人墓葬中少量的青铜兵器与其说是参与战争的证据,不如说是标识身份和性别的礼仪性用器。

  对于另外一部分墓葬,兵器可能已经超过标识性别的作用,而与死者生前的社会职业相关,如花东M54。花东M54随葬兵器超过千件,远远多出一般性贵族墓葬,这和墓主的经历是有关系的。经鉴定,该墓墓主身体多处创伤,这些创伤可能是导致墓主死亡的原因之一,说明墓主曾参与战争。M54出土大量“亚长”铭文铜器,无名组卜辞有“其又长子,叀龟至,王受佑”(《合集》27641),说明长族是可以向商王贡龟的大族,M54墓主很可能是该族族长类人物。他为商王领兵作战,死后随葬大量兵器,即与其身份符合,也是他经历战争的反映。

  从墓葬观念上看,青铜兵器是死者的所有物。所以本文进一步认为:贵族墓葬虽然更有可能随葬铜兵器,但兵器的数量并不一定比等级较低墓葬中的兵器数量多,这暗示贵族墓葬中铜兵器的礼仪作用;一定等级墓葬中如果随葬异常数量的青铜兵器,则很有可能暗示该墓主参加过战争。关于后者,表三中Ⅴ-2类男性陶器墓中竟有随葬铜兵器达5件者,这很可能暗示墓主人曾是一名战士。

  总之,无论殷墟墓葬中的铜兵器是否为墓主人生前所用,女性在随葬兵器方面的弱势都是显而易见,所以笔者猜测上文提到的83~86刘家庄M9应该为男女合葬墓。据简报,M9一椁双棺,北棺墓主骨骼灰朽,无法鉴别性别,但该墓铜兵器(5戈、5矛)随葬于北棺内及其附近;南棺墓主为女性,二次迁葬,只随葬一件铜锛。据本文的分析,北棺墓主人随葬相当数量的青铜兵器证明该墓主人性别为男,故M9也是一例罕见的殷墟男女合葬墓。

  (二)生产工具

  中国有“男耕女织”的传统,所以生产工具天然地被当做两性标识之一。本文把生产工具细化为手工工具(器类有锛、凿、锥及小刀等,材质主要有铜)、农业工具(器形有镰、刀、铲等,材质主要有石、骨、铜等)、纺织工具(器类主要有纺轮,材质主要是石、陶、蚌等)。从上述288座殷墟可鉴性别墓中排除工具出自填土的墓葬,得到随葬生产工具墓15座,墓内生产工具出土情况如表四:

  因为花东M54既出手工工具,也出农业工具,所以M54可以计算两次。殷墟出土生产工具的可鉴性别墓甚少,但依据表四,我们依然可以作一些简单的讨论。

  首先,手工工具更多地出现在男性墓中,表现出强烈的性别标识作用。唯一出土手工工具的女性墓是83~86刘家庄M9,该墓的女性是迁葬而来,这暗示该墓女性随葬手工工具的特殊性。另外,1982小屯M1是一座没有被盗的男性贵族墓葬,该墓出土青铜礼器19件,铜工具5件,虽然没有详细简报说明这5件工具的种类,我们很容易猜测该墓中的工具至少包含锛、凿等生产工具。除保存完好的墓葬,部分被盗墓葬中也残留手工工具,如殷墟西区M640、2004大司空M126为男性墓,2004大司空M400为女性墓,都出土手工工具。这些证据都说明,虽然有少量女性墓可以随葬青铜手工工具,青铜手工工具依然具有强烈的性别标识作用。

  其次,表四中的农业工具虽然暗示了性别倾向,但我们尚需对这一倾向加以检讨。这是因为出土农具的墓葬较少,而出土农具的男性墓数量并不占有绝对的优势。除表四中1座出土农具的女性墓外,《殷墟发掘报告》中提到一座女性墓中随葬石刀,上文提到的2004大司空M400也残留一件铜铲。可知女性墓也被允许随葬农业工具。所以本文认为农具虽然可能更倾向随葬于男性墓中,但女性墓也不乏此类器物。也就是说,墓葬中的农业工具可能不是性质明确的性别标识物。

  再次,殷墟出土纺轮(不包括完全礼仪性用具的玉纺轮)的可鉴性别墓虽仅有3座,但这三座墓葬都是女性墓。其中,花东M60随葬1件陶纺轮和1件蚌纺轮,戚家庄M130随葬2件陶纺轮,花东M90随葬1件陶纺轮,这就证明女性墓葬倾向随葬实用纺轮。所以,我们认为纺轮也是性别标识物,出土实用纺轮的墓葬更可能是女性墓。

  最后,从等级上看,15座出有生产工具的墓葬,有9座伴出青铜或铅容器,显示随葬生产工具墓葬级别普遍较高这一事实。而且,出土工具的墓葬中,男性的墓葬级别普遍高于女性,这表明男性在生产领域的主导权。

  以上,本文认为墓葬中的手工工具和纺织工具分别具有标识男女两性的作用,而农业工具则倾向为两性所共有。与武器对比,手工工具和纺织工具的标识作用可能更为强烈。因此,殷墟墓葬材料反映了传统两性观念中的“女织”,而不能反映“女不耕”。

  (三)其他

  除了以上的武器和工具,我们还需要特别注意铜铃的出土情况。一般认为,殷墟墓中的铜铃同时具有装饰品(如系在殉狗颈、马颈下)和乐器两种功能。但本文认为,抛开随葬于狗的铜铃不论,殷墟出土的铜铃也具有性别指示作用。殷墟288座保存完好的可鉴性别墓中,有13座出土铜铃,墓主人均为男性。这13座出铜铃墓可分三类:墓内铃铛皆随葬于殉狗者,3座;墓内铃铛不全或完全没有随葬于殉狗者,6座;墓内无殉狗者,4座。

  安家瑗先生认为殷墟没有腰坑和殉狗的墓中出土的铜铃也可能代表殉狗,本文则倾向将此类墓葬中的铜铃视为墓主人的随葬品。从6座铃铛不全或完全没有随葬于殉狗的墓来看,戚家庄M139随葬四只铜铃,其中2件与狗架同出,另2件在棺内,分别放在墓主的右肩和左大腿处;花东M54出土23件铜铃,其中6件在狗颈下,15件出自棺椁内;2004年大司空M435的铜铃位于棺椁之间(也可能本在棺上);2004年大司空M444虽然有5只殉狗,但殉狗位于二层台或腰坑,而该墓出土的4件铜铃或位于棺上,或位于棺内;83~86刘家庄M9和1953大司空M198出土铜铃的数量也多于殉狗的数量。可见铜铃随葬墓主人是很普遍的现象,那些没有殉狗的墓葬中的铜铃多应视为墓主人的随葬品。故此,由11座可能随葬铜铃于墓主的男性墓来看,本文认为随葬于墓主的铜铃也应该是性别标识物。

  关于非殉狗、殉马铜铃的作用,上文提到有学者将其理解为乐器,这就暗示殷墟时期的男性对音乐有独占权。但殷墟时期铜铃也可能作为军事行动或与此有关事物的象征物。《尔雅·释天》说:“旌旂有铃曰旂。”可见古人把挂铃的旌旗称为“旂”。《左传·桓二年》:“锡鸾和铃,昭其声也。”杜预《集解》:“铃在旂,有鸣声。”西周金文常把铃与旂一起作为赏赐物品,如周天子赐毛公“朱旂、二铃”(《集成》2841)、赐番生“朱旂、旃金、枋、二铃”(《集成》4326),旂与铃是一套器物。

  2004大司空M303随葬大量青铜兵器,计戈30件,矛38件,镞97件,墓主人可能是男性。该墓棺木四角外侧各有一组由小蚌饰、贝饰和1件铜铃组成的遗物,发掘者认为可能是悬挂棺木或覆盖棺木的织物饰件,本文倾向认为这四组遗物即是用于覆棺的“铭旌”装饰物。古人有用旌旗为葬的习俗,如《周礼·司常》:“大丧,共铭旌。”冯时先生认为“铭旌”即“明旌”,乃随葬之旗。旌旗覆棺,大约与墓主人生前参与战争、执掌军队旂旗有关。上文列举的随葬于墓主人的铜铃常放置于棺内,未必尽是“铭旌”的装饰物,也有可能是“旂”或“铭旌”的象征物。这11座随葬铜铃于墓主的男性墓中有7座同时随葬兵器,似乎进一步说明了铜铃、旂旗与战争的关系。

  同样可以证明男性与战争关系的性别标识物还有弓形器。殷墟可鉴性别墓中有四座随葬弓形器墓,分别是太平庄村M2、殷墟西区M391、花东M54、83~86刘家庄M9(弓形器在男性棺内),皆为男性墓。另外,戚家庄M231墓主人为俯身葬,且随葬铜兵器11件,当为男性,该墓也随葬弓形器。可以证明弓形器多为男性墓葬所有。关于弓形器的功能,学术界一般认为是“挂缰钩”或“弓柲”,是与战争有关的器具,所以男性墓中的弓形器也可能是男性参与战争的证据。

  三、殷墟遗址墓葬材料反映的两性社会角色

  以上,我们通过对288座保存完好的可鉴性别墓进行分析,并参考其他材料,得出武器、手工工具、纺织工具、铜铃和弓形器五种可反映墓葬性别的标识物。除纺织工具,其它四类皆标识男性墓葬;如果再加上俯身葬,男性墓葬标识物就达到五种,这就暗示殷墟时期商人倾向将性别标识物赋予男性。有趣的是,随葬这几类性别标识物的墓葬等级差异较大,表明这几类随葬品的性别指示作用高于等级指示作用。

  如果我们从功能上分析武器、手工工具、纺织工具、铜铃和弓形器,可以将其分为战争用器(武器、铜铃和弓形器)、手工用器和纺织用器。根据这些器物在两性墓葬中的分布比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墓葬材料反映了两性在战争和手工业领域存在明显的分工,即男性主宰战争和诸如木工之类的手工生产,而女性则主宰了纺织生产。少数女性墓葬随葬与战争、手工工具有关的器物,表明女性可以被允许从事相关活动,但女性在相关领域的活动可能处于辅助地位。下面结合文献和文字材料,进一步讨论两性分工及相关社会角色问题。

  就文献而言,两性分工是传统社会伦理构建的基础之一。《周礼·考工记》谓:“饬力以长地财,谓之农夫;治丝麻以成之,谓之妇功。”可见“男耕女织”的观念至少在先秦已经成型。《诗·小雅·斯干》有“男子弄璋……室加君王;女子弄瓦……唯酒食是议”的记载,这正是《国语·鲁语》“寝门之内,妇人治其业焉”的真实写照。所以《诗·大雅·瞻卬》指责褒姒“妇无公事,休其蚕织”,暗示妇女本应以“蚕织”为“公(功)事”(即《考工记》“治丝麻以成之,谓之妇功”)。可见《诗经》中的两性分工已然明确。

  《诗·豳风·七月》有“同我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小雅·大田》有“曾孙来止,以其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可知周代的妇人也能参与农事活动。我们要注意的是,《诗经》中女性固然可以参与农事活动,但无论是《七月》还是《大田》,“妇”都是依附于“曾孙”的,可见她们在农业生产上也是处于辅助地位。这种辅助现象同样体现于殷墟卜辞中。

  (一)女性在农业领域的角色

  商王为众多的臣子或其领地祈求丰收,我们可以举出吕、甫、夫、黹、

、雀、
等人,但商王仅仅为两位女性或其封地祈求丰收:妇妌与。我们先看妇妌。

  卜辞有“妣戊妌”(《屯南》4023),妣戊乃周祭卜辞中武丁的配偶之一,证明“妇妌”是商王武丁的配偶。关于“妇妌”,卜辞有:

  □申卜,

贞:呼妇妌黍。(《合集》2736)

  贞:妇妌黍,受年。(《合集》5977+9974,刘影缀)

  妇井黍。萑。(《合集》9598)

  贞:妇井黍。其萑。(《合集》9599)

  以上是“妇妌黍”卜辞。“萑”,一般释为获(《诂林》1691~1695),即《诗·豳风·七月》“七月流火,八月萑苇”之“萑”。“萑”在上引卜辞用法同“受年”类似,都是祈祷有好的收成。“妇妌”是王后,应该不会亲自种黍,“呼妇妌黍”当是命令妇妌带领族人种黍。

  下面几例卜辞可以更好地理解“妇妌黍”的内涵:

  [癸]未卜,

贞:翌甲申呼妇妌往黍。

  [贞]:于乙酉呼妇妌往黍。(《合集》9531正)

  贞:呼妇妌往黍,若。(《合集》9534正)

  贞:勿呼妇妌往

黍。(《合集》40078)

  贞:呼妇妌往

黍。(《合集》2734正)

  “

”,是用手摘穗的意思。上面几例卜辞中的“妇妌往黍”、“呼妇妌往
黍”可能与“曾孙来止,以其妇子,馌彼南亩”类似,是指“妇妌”到现场视察种黍。

  总之,“妇妌”确实参与了农业生产,但卜辞中真正参与农业生产的女性也仅仅是“妇妌”一人。

  至于“

”,卜辞虽然有“
受年”(《合集》9741),但
地农业活动参与者另有其人。卜辞有:

  庚戌卜,□贞:王呼黍在

受有年。(《合集》5917)

  丁酉卜,

贞:我弗其受甫耤在
年。(《合集》900正)

  王占曰:我其田甫耤在

年。(《合集》900反)

  丁酉卜,争贞:呼甫秜于

,受有年。

  丁酉卜,争贞:弗其受有年。(《合集》13505正)

  可见,所谓“

受年”是指商王指定某一男性贵族领导在
地的农业活动,而非“
”参与了这项活动。

  由此可知,除了妇妌,卜辞中很少有女性参与农业活动的证据。妇妌是武丁的王后,身份特殊,她亲自参与农事活动,当然有着较为深刻的意义。与此相关的卜辞足以证明商代女性可以参与农事活动,只是无论参与的人数还是参与的力度,女性都远不及男性,这暗示了女性在农业活动中的次要地位。此结论与上文提到的墓葬观念中女性可以参与农业活动的结论基本一致。

  (二)女性在战争领域的角色

  与墓葬材料基本一致的还有晚商女性可以作为战争的辅助力量这一结论。上文已经证明,男性墓葬较多随葬武器,且随葬的数量也普遍比女性墓多,这就暗示男性在战争领域处于主导地位。从卜辞上看,武丁时期参与战争的将领主要是男性,如著名的雀、望乘、师般、

等人。卜辞中女性参与战争的例子十分稀少,我们可以肯定的只有
、妇妌和妇好三人。

  关于“

”,卜辞有:

  王占曰:有咎,其有来艰,气至。九日辛卯允有来艰自北。

告曰,土方侵我田十人。(《合集》6057反)

  土方侵略

地,报告此消息的人是名为“
”的女性,可见此女是这场战争的参与者。卜辞记载妇妌参与龙方的战争:

  贞:勿呼妇妌伐龙方。(《合集》6585)

  女性参与战争最多的记载是妇好,卜辞有:

  己巳卜,

贞:勿
唯妇好呼比
伐巴方,下上若,受我祐。(《合集》7502+6481,林宏明缀)

  辛巳卜,争贞:今早王

人,呼妇好伐土方,受有祐。五月。(《合集》6412)

  [甲]午卜,宾贞:王叀妇好令征尸。(《合补》332)

  以上分别是妇好领兵征伐巴方、土方和尸(夷)方。妇好是一位可敬的女将军,她的墓葬已经被发掘,即著名的小屯M5。该墓除出土大量青铜容器外,还出土铜钺4件、铜戈91件、铜镞37件,显示出较为罕见的女性墓随葬大量兵器的证据。妇好墓之所以随葬大量的青铜兵器,并不一定是因为妇好墓的等级高,按照我们对女性墓中随葬品分析的结论,妇好即使是王后,也不应该随葬大量兵器。妇好墓随葬的青铜兵器更可能与卜辞中妇好南征北战有关,是妇好参与战争的真实反映。

  但我们也不能过高地估计妇好在战争中的作用。妇好墓随葬青铜兵器不过一百多件,而远比妇好墓等级低的花东M54随葬了超过千件兵器。再者,铜钺一般被视为军事权威的象征物,妇好墓以出土四件大铜钺而闻名中外,但花东M54却随葬7件铜钺,且M54:86略高于著名的妇好钺。种种迹象表明,妇好墓虽然等级高于花东M54,但其对武器的占有程度远低于M54,这就暗示妇好对军事权的掌握可能不会高于男性贵族将领,更不用说与商王相比。

  从卜辞中,我们看到妇好虽然参与了多场战争,但她在战场主要起着辅助作用,如武丁令妇好征兵:

  丙戌卜,

贞:勿呼妇好先
人于庞。(《合集》7287正)

  乙酉卜,争贞:勿呼妇好先

人于庞。(《合集》7289)

  辛巳卜,

贞:
妇好三千,登旅万,呼伐□方,受有祐。(《英藏》150)

  上三辞指的是武丁令妇好在庞地及妇好领地征人,表明妇好可以负责一部分后勤事务。

  武丁也常命令妇好“比”某人伐某方,如:

  贞:王令妇好比侯告伐尸。(《合集》6480)

  李宗焜先生认为“比”是辅助的意思,指妇好辅助战役负责者伐某方。下面一例卜辞更加证明妇好在战争中的辅助作用:

  辛未卜,争贞:妇好其比

伐巴方,王自东罙伐,戎陷于妇好位。

  贞:妇好其比

伐巴方,王勿自东罙伐,戎陷于妇好位。(《合集》6480)

  此辞中,妇好作为

和武丁的支援力量,辅助地位十分清晰。妇好虽然参与战争,却多处于提供战士或支援主帅的地位,可见女性在战争领域没有独立性。

  (三)关于手工业领域的一点讨论

  商人在农业与战争领域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分工,那么他们在手工业领域有没有分工呢?学术界一般认为商代的手工业者具有家族性质,如《左传·定公四年》“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在2004年大司空墓群中,M182、M187和M314皆以铜手工工具为主要随葬品,三墓间距皆在3米之内,或有联系。值得注意的是,这三个墓的墓主人都是男性。若此三墓的墓主确为同一家族,或许可以说明家族内部的男性主导手工生产。

  四、结论

  人类学研究显示,不同文化体系下,性别分工以不同的面貌出现,如在一些狩猎采集社会和工业社会中,虽然女性也被要求独立自主,但男性与女性工作的内容并非完全一致;在农耕社会,为了让男人们可以有更多时间在户外耕种、饲养动物或带薪工作,妇女们会花时间在准备食物、做家务,并照顾孩子上。

  就殷墟的墓葬材料而言,殷墟时期的两性社会分工已经相当明显,这就决定了两性的社会角色必然不尽相同。无论是墓葬材料,还是卜辞材料,女性都可以被允许参与战争和多种生产活动,但她们在这些领域处于辅助地位,这暗示此时的女性社会角色已经走向“寝门之内,妇人治其业”。殷墟墓葬材料之所以能够反映两性的社会角色,一定程度归因于此时已经建立起较为严格的社会等级,这种社会等级以觚爵系统施行于死后世界;同样道理,如果商代在两性方面有所分工,也必然以某种方式体现于丧葬活动中。

  当然,丧葬行为不仅受社会习俗影响,且受死者和举行丧葬仪式者的地位、职业、爱好等多种因素影响,所以单个墓葬的丧葬材料并不能够总是真实的反映死者生前真实的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以墓葬中的武器为例,花东M54、妇好墓中的兵器可能与死者生前的职业有关,而王裕口南地M103中的铜兵器则可能是丧葬礼仪的反映。所以,随葬武器的墓葬并不一定意味着墓主人生前就是武士,具体墓葬要依据情景具体分析。

  总之,本文认为,殷墟墓葬材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晚商时期真实的两性分工和两性角色,无论贵族、平民,女性总是处于辅助地位。

  附记:本文初稿承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牛世山先生与岳洪彬先生审阅,谨致谢忱!本文受第63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资助编号:2018M631676)资助。

(作者:王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  原文刊于《江汉考古》2019年第1期 此处省略注释,完整版请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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