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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审计
关于颁发《中国工商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号: 工银发字[1988]92号 发文单位: 审计
级次: 中央级 类别: 财政财务类
日期: 颁发日期:1988-6-1    生效日期:1988-6-1    实效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财政部《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现实施细则》公布后,总行根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重新修订了《中国工商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并报经财政部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作如下说明。
     一、本《制度》从一九八八年起正式实行,原颁发的《财务管理制度(修改本)》同时作废。
     二、《制度》第三十一条关于定期储蓄存款应付未付利息的提取,在总行未制定出全国统一提取办法以前,各行仍按原来做法按季提取,列入当季成本。待正式办法下发后,按正式办法执行。
     三、《制度》第六十九条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分类计算、计提的规定,财政部正在研究制定计提具体办法,在具体办法未正式下发前,仍按现行有关规定计提。
     《制度》执行中的情况、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总行。
     附:
     中国工商银行财务管理制度
     1988年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是经营工商信贷、储蓄存款、信托投资和外汇业务的金融企业。为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商银行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单独核算、损益集中、利润留成的管理体制。县支行和单独核算的办事处为基本核算单位。
     第三条 工商银行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法令,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证国家资金的完整;积极扩大资金来源,增强信贷投放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灵活调拨资金,充分合理的运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努力增收节支,降低资金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完成利润计划。
     第五条 财务管理的范围是:
     一、管理中央信贷基金和信贷资金;
     二、管理全行的财务收入和成本支出以及营业外支出;
     三、管理各种专用基金;
     四、监督基建资金的使用;
     五、监督财产的购置和管理;
     六、处理资金财产多缺。
     第六条 各级行行长(主任,下同)对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是: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财经纪律;组织财务分析和财务检查;组织完成上级行批准的财务收支计划和经济指标计划,对本行(处,下同)的经营成果负完全责任。
     第七条 计划、信贷、储蓄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职责是:执行国家信贷计划;组织存款,预计有关成本;有计划地控制支出;管好贷款,注重效益,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利率,及时贷放,并负责按时催收利息;匡计头寸,灵活调拨,调剂资金;加速资金周转,不断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第八条 总务(秘书)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是,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努力节约费用支出,并做好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及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 会计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职责是: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会计法》和《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负责有关财务方面的综合反映和监督工作,参与信贷计划、资金调拨计划的研究和制定;根据国家信贷计划编制全行财务收支计划和经济指标计划;定期进行财务分析、考核和检查;提供资金营运信息,并对存在的同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条 全体职工在财务管理工作中,要树立资金观念、全局观念,以主人翁的姿态进行工作,关注经营,重视效益,同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行为作斗争,发挥每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 财务计划
     第十一条 财务计划是全行经营活动的综合反映,是考核银行内部经济效益,进行成本核算,核定成本率及综合费用率的依据,是银行重要计划之一。
     第十二条 财务计划编报程序:各级行行长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根据上级批准的年度综合信贷计划,参照往年各项收支规律,提出当年各项收支数据,由会计部门汇总编制,逐级审核汇总上报。
     第十三条 财务计划的编报内容: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支出、固定资产修理费、出纳短款和结算赔款手续费、业务支出、企业管理费、税金及营业外支出、盈利或亏损。
     第十四条 财务计划经总行核批后逐级下达。核批的财务计划各项指标,应分别落实到各业务部门和基层单位,作为经济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财务计划执行中,有因国家重大政策性原因需调整有关计划指标,应及时逐级报上级行,经核准后调整计划。
     第十六条 会计部门必须经常检查、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每季末要根据季度资金平衡表、损益表,认真考核财务成果,反映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 中央信贷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信贷基金是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营运资金。为了保证信贷业务的发展和国家财政信贷收支平衡,每年要相应增加信贷基金。
     第十八条 信贷基金的来源:①由国家拨给。②由总行用每年上缴税利后的利润按规定补充信贷基金。
     第十九条 信贷基金的分配、调拨均由总行决定。总行根据各分行的资金和经营状况,定期调增或调减。各分行可根据所属基本核算单位的信贷业务发展情况,进行定期调整。各基本核算单位不得自行提取、转移或挪用信贷基金。
     第二十条 为了及时弥补各项贷款的经营损失,确保国家信贷基金完整,实行提存贷款呆帐损失准备金的办法。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及呆帐核销的办法另行拟定下达执行。
     第四章 信贷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贷资金管理范围:各项存款、各项贷款、各项基金、金融机构往来资金、其他资金等所有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
     第二十二条 信贷资金管理是工商银行经营管理的主体,也是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各级行要严格执行信贷资金调拨清算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积极吸收存款。贯彻办理各项存款的政策和原则,通过不同的方法和渠道广泛吸收存款,筹案社会闲散资金。信贷、计划、储蓄等业务部门要层层落实存款任务,努力全面完成信贷资金计划规定的存款指标,不断壮大资金力量。
     第二十四条 严格把好发放贷款关。要按照国家政策和批准的信贷计划以及讲求经济效益的原则,发放各种贷款,对每个贷款项目要做到贷前有调查、贷时有审查、贷后有检查,到期收回,保证信贷资金的完整,加速信贷资金的周转。
     第二十五条 正确匡算往来存欠。各级联行往来、同业往来,是工商银行系统内和同业之间资金存欠关系。由于自动调节性强,各基本核算单位必须加强管理,及时掌握变化情况,预计发展趋势,以利调度资金。
     第二十六条 灵活调拨资金。资金调拨是信贷资金管理的一项关系重大的工作,各行要利用资金平衡表这个工具,经常研究分析各项资金变化,准确匡计头寸,及时调剂资金余缺,防止周转不灵或积压资金的现象。计划部门要做好资金调拨,会计部门及时办理调拨手续,共同努力,把资金调拨搞活。
     第二十七条 库存现金是对外营业行处的业务周转金,必须在核定的库存限额内留用,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缴入人民银行发行库。对库存现金要严格执行出纳制度有关规定,定期检查核对,保证帐款相符。对于擅自动用库款或以白条顶库的,要分别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储蓄业务备用金(或库存现金,下同)是储蓄所、代办所办理储蓄业务的周转金。各行储蓄部门根据各储蓄所、代办所存款余额大小,提出备用金计划,由计划、会计部门审核,并确定其备用金限额。超过核定限额,应及时交回。增加限额时,需经管辖行行长批准。
     各行处对所属储蓄所、代办所的备用金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检查核对。储蓄代办所的备用金,年终全部交回管辖行。
     第二十九条 “暂收款项”、“暂付款项”、“待摊费用”是临时性、过渡性资金,包括预拨经费款、各种业务押金、待收回业务印刷品占款、固定资产修理费、待上划款项等,列帐时由有关部门提出凭据或意见,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批后办理。“暂付款项”不准垫付基建款、购置固定资产款、集体福利款和职工个人借款等。各种差错事故损失垫款,超过五百元(含五百元)的,于垫款次日报告管辖行。
     第三十条 暂收暂付款项、待摊费用,会计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经常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清理或摊销,发现问题及时向行长反映,并采取措施认真处理。
     (暂收、付款项、待摊费用科目及帐户见附件一)
     第三十一条 凡未作特殊规定的各种存款、贷款(包括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贷款)、各种内部资金往来均按季结息,并收取(或支付)利息。储蓄利差补贴亦同。
     为准确反映当年成本及利润,各行、处要按规定提取定期储蓄存款应付未付利息。
     第五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包括利润留成资金、更新改造基金、按工资总额11%计提的福利基金和其他收入。都是银行的自有资金。各级行必须根据资金力量合理安排使用。
     第三十三条 工商银行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即根据各行年终实现利润按确定的比例,提取利润留成资金。
     第三十四条 留成比例确定后,除因存贷款利率调整及税制改革等政策性措施影响利润增减较大由总行与财政部商定进行调整外,其他原因不做变动。
     第三十五条 利润留成资金主要用于:
     一、业务发展基金:用于自筹基建、零星基建费、新设机构开办费、车辆、机具购置、教育经费等。
     二、职工福利基金:用于集体福利设施以及职工生活困难补贴、职工洗理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托儿补助费、其他福利待遇和补贴以及职工医药费、家属医药补助费的不足等。
     三、职工奖励基金:用于职工奖金和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的奖励费,以及实行自费工资改革的工资。
     第三十六条 利润留成中业务发展、职工福利和奖励三项基金的分配使用按国家规定办理。如当地政府有特殊规定,可报总行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 利润留成资金翌年初由上级行核定下拨。为解决年度内留成资金的使用,各行可按总行核定的比例按季提取(具体办法另定)。利润留成资金当年有节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十八条 按工资总额11%计提的福利基金用于职工医药费,家属医药补助费,不足部分由利润留成资金弥补。
     第三十九条 更新改造基金是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资金,由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形成。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报废残值应增加更新改造基金。
     第四十条 其他收入资金主要是:专项基金存款利息收入,其他预算外收入资金等,这些资金可与利润留成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十一条 利润留成资金、折旧基金和其他收入资金按规定分配使用时,应由会计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行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分行应根据专用基金核算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反映和监督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按时编报专用基金报表。
     第六章 财务收入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财务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和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营业收入是银行发放贷款和办理结算业务收入的利息和手续费等;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主要是工商银行内部联行之间、以及与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存贷款利差补贴收入等。
     第四十四条 各项财务收入必须按规定准确计算,认真复核,加强监督检查,保证银行损益的真实性。
     第四十五条 凡属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应列入财务收入的各项资金,按规定列入有关会计科目核算,不得截留或作其他帐务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各行发放的贷款,按国务院和总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不得擅自变动利率,减少银行收入。低息贷款的利差,除国务院有规定外实行谁安排谁补贴的办法。
     第四十七条 各项贷款按规定计息后,企业单位帐面资金不足,不能收帐时,列入“到期未收贷款利息”表外科目核算,其中,固定资产贷款到期未收利息应按规定加收复息。信贷与会计部门对到期未收贷款利息,要共同负责,督促企业单位尽快筹集资金交还利息。
     第四十八条 财务收入发生误收需退还时,由有关人员提出凭据。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批准,从有关帐户退还。
     第四十九条 会计主管人员、稽核人员对财务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多收或少收差错,应及时纠正,以保证财务收入的准确。(收入科目及帐户说明见附件二)
     第七章 成本管理
     第五十条 成本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保证。成本是表明各行经营状况及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各级行领导和全体职工必须重视成本核算,加强成本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五十一条 成本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会计部门要加强成本的监督、控制和考核,并经常进行预测和分析。
     第五十二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原则:
     一、下列费用开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
     (一)应付未付定期储蓄利息;
     (二)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费、工会经费;
     (三)按规定待摊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
     (四)待摊销的低值易耗品。
     除上述费用外,其他成本支出的核算均实行收付实现制,不准随意摊提。
     二、成本核算按季、年划清本期与下期成本,不得提前或延后列支。
     三、严格划分成本与营业外支出、专用基金支出的界限,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成本开支范围,要坚决杜绝损公肥私、挥霍国家资财,增加成本开支的现象。
     四、成本核算资料必须完整、准确,如实反映经营过程中的成本支出,有关的凭证、帐册、报表、统计表及其它资料必须齐全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十三条 成本的范围:
     一、利息支出:吸收各项存款支付的利息。
     二、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工商银行内部信贷资金调拨、联行汇差资金、与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保险公司之间资金往来的利息支出,以及对储酱存款的利差补贴、低利贷款的利差补贴等。
     三、折旧支出: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支出。
     四、业务支出:市地以下行处(含市、地行、下同)的个人、公用费用和各级行的业务费用。
     五、企业管理费:分行和总行职工的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及有关的公用费用等。
     第五十四条 各项成本支出,应按国务院、财政部及总行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十五条 根据经济核算和成本管理的要求,成本支出按核批的成本率指标控制,业务支出及企业管理费支出按核批的费用率指标控制。遇有特殊情况需追加年度计划指标时,按隶属关系,逐级报批。
     (成本科目及帐户说明见附件二)
     第八章 税利解缴及营业外支出管理
     第五十六条 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工商银行营业税纳税项目为“营业收入”科目。
     各单独核算行以5%的税率、按季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第五十七条 营业税以“税款”科目核算,为了正确反映当季应缴税款和财务成果,对当季(年)的应付税款,未缴纳前,由“税款”科目列支,记入“暂收款项”科目,待下季度初缴库时转由“暂收款项”科目支出。
     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征用税、车船使用税等亦以“税款”科目核算。
     第五十八条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应缴纳税额,按照规定期限上缴国库。
     第五十九条 工商银行财务成果的构成包括:1.经营财务成果;2.营业外支出。经营财务成果的构成是: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支出、业务支出、企业管理费、税款。营业外支出包括: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编外人员、长期病假人员工资及按规定提取的福利基金;离休人员按规定开支的各项费用、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和实际支付的医药费,职工退职金、丧葬费、抚恤费、职工安置回乡补助费、劳动保险基金支出及按规定原在劳保金开支的有关支出等。
     第六十条 各项营业外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慎重处理,不得乱列其他营业外支出。
     第六十一条 各单独核算单位应按季、年定期核算财务成果。核算的依据是日常经营收支的核算资料,为了真实、准确反映财务成果,在核算财务成果时,必须做好帐帐、帐实核对、帐项调整以及收支结转等。
     第六十二条 所得税、调节税实行年度内分季按计划预缴,年终按实际实现利润清算,多退少补的缴纳办法。各分行按规定逐级汇总上交总行,总行统一向国家缴纳。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社会主义国家财产,必须加强管理,做到有帐有卡,帐实相符,保证国家财产的完整。
     第六十四条 单价在二百元以上(含二百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电子设备、车辆、器具家俱均为固定资产。一切固定资产(包括用各种资金来源购入或从各种途径调入的)都要按原值(包括运输及安装费用)纳入“固定基金”与“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第六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分工:行政部门是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财产的购置、调配、登记建卡、管理实物,会计部门是监督部门,负责帐务、设立固定资产分户帐,监督财产的真实完整。
     基层处所及各部门购置与使用的房屋、器具、设备等,均由管辖行统一纳入固定资产帐核算,使用单位设立实物登记簿,凭以检查核对。
     第六十六条 固定资产分设下列帐户进行管理:
     一、房屋及建筑物:营业、办公用房、宿舍、库房和其他各种房屋。
     二、运输设备:各种汽车、摩托车、船舶等。
     三、电子设备:各种电子计算机、终端机、记帐机等。
     四、机具:点钞机、捆钞机、打洞机、打字机、复印机、电视机、收录机、照相机、放大机以及各种仪表、仪器、金银兑牌等。
     五、其他:保险柜、铁柜案箱、家俱用具以及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固定资产。
     第六十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磨损和损耗价值的补偿。其补偿方式,实行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规定的折旧率提取折旧基金。提取的折旧金额,应记付“固定基金”,收“固定资产折旧”,“固定基金”与“折旧”两科目余额应与“固定资产”科目一致。
     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原值按下列规定计算:
     用基本建设拨款或基本建设贷款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明细表中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为原值。
     用专项拨款、发展基金和专项贷款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实际购建成本为原值。
     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调拨价格或双方协议价格,加上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后的价值为原值。
     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人单位的安装成本后的价值为原值。
     第六十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分类计算、计提,采用平均年限折旧法。即根据分类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每年均等计算,按季提取。由于净残值比例很小,故在计算折旧率时忽略不计。
     第七十条 固定资产按幢(台、件)建立折旧卡片(附格式1),按季计提折旧,折旧金额应填记折旧卡片内,单位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额足于固定资产原值时,不再计提折旧,如固定资产仍有使用价值,应在冲销原帐面价值后,重新估价入帐,但重新估价入帐金额不得超过原帐面价值。未使用的设备、器具不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第七十一条 固定资产调拨。由于管理体制变动,组织机构调整,合并或分设在系统内转移的固定资产,实行无偿调拨;其他经上级行批准调出的固定资产,均实行有偿调拨。调出或变价处理固定资产收入的价款转入专用基金。
     第七十二条 本行房屋出租给其他单位的,按当地规定的标准,计收房租费,房租收入冲减“业务支出”或“企业管理费”科目“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职工住宅租金的收支应按以租养房原则办理,单独核算。企业职工住宅的收支,应力争做到收支平衡,一时确难做到平衡的,收支差额应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不能列入成本。
     第七十三条 固定资产进行大修所需费用在成本列支。固定资产大修理的同时进行技术改造,属于用更新改造资金等专用基金以及用专用拨款和专用借款开支的部分,应当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第七十四条 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盘点。盘点时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参加。通过盘点核对固定资产实有数与帐面数以及与折旧卡片登记情况是否相符。盘点中发现多余或毁损,应查明原因并编制确定资产盘点盈亏表,按规定权限报批处理。
     第七十五条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或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下(不含200元)的家俱用具,均为低值易耗品。
     第七十六条 单价十元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均应纳入低值易耗品表外科目核算并设立分类登记簿。待摊销低值易耗品,在领用和报废时各摊入成本50%。
     第七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每年进行一次盘点,对短缺的低值易耗品,要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报损的低值易耗品要注销登记簿中的数量及金额,低值易耗品变价收入,冲减低值易耗品购置费支出。
     第十章 固定资产及资金多缺处理
     第七十八条 固定资产及资金的多缺,直接影响着国家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必须严肃对待,区别不同性质,认真妥善处理。
     第七十九条 固定资产及资金多缺处理范围:
     一、出纳长短款(包括封签长短款,下同);
     二、帐务责任事故损失,如:联行、结算差错;
     三、贷款呆帐损失;
     四、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抢劫等案件损失;
     五、固定资产多缺;
     六、其他灾害、事故损失。
     第八十条 资金多缺处理。办理业务中发生资金多缺,应判明确系银行差错后处理。
     赔付单位损失时,有贷款的单位,按贷款利率计算赔偿金;无贷款,按存款利率计算赔偿金。
     对贷款呆帐和确实无法追回的资金损失,应由有关业务部门调查核实,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在司法机关立案的,须经司法机关证明确实收不回的,按规定的权限经批准后报损。
     资生发生多缺,应分别处理,不准以多补少,以长补短。追回的款项,收入原有关帐户。
     第八十一条 固定资产多缺处理。
     固定资产盘盈,经报批后,按同类固定资产价值入帐,同时填列折旧卡片和登记簿。
     固定资产闲置不需用时,按规定报批后,原价或变价处理。
     固定资产盘亏,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弄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报损的固定资产应注销其帐面价值。
     固定资产已失去使用价值报废时,须取得技术部门的鉴定书,申明理由,经报批后注销其帐面价值。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转入专用基金。
     第八十二条 固定资产及资金多缺处理权限:
     一、贷款呆帐,不论金额大小,一律逐级上报分行,损失金额在五万元以内(含五万元)由分行核批,报总行备案,五万元以上报总行核批。
     二、出纳长短款、结算事故赔款、错帐损失,每笔金额一百元以内的(含一百元),由基本核算单位负责人核批;每笔金额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内的(含五百元),报中心支行核批;每笔金额在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内的(含五千元),报分行核批;每笔金额超过五千元的,报总行核批。
     三、财产损失、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抢劫等案件损失及其他灾害、事故损失,每笔金额在五百元以内的(含五百元),由基本核算单位负责人核批;每笔金额在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内的(含一千元),报中心支行核批;每笔金额在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内的(含五万元),报分行核批,每笔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报总行核批。
     第八十三条 经批准报损的款项,属于财产损失的,转销固定资产有关科目的帐面价值;属于出纳短款、结算赔款、意外灾害、事故等损失的,应由成本支出有关科目列支;属于贷款呆帐损失的,由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列支。报损后又收回的款项,除贷款呆帐收入贷款呆帐损失准备金科目外,其他收回款项均收入“营业收入”科目其他收入帐户。
     第八十四条 对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善造成贷款呆帐、出纳短款、错帐、固定资产毁损等资金财产损失的,在按上述程序及权限处理的同时,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管行长的责任。
     第十一章 财务报表
     第八十五条 财务收支报表是全行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是开展业务指导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行处必须认真地、如实地填报,保证各项数字的准确、真实。不准造假帐、报虚帐或有帐不报。
     第八十六条 财务报表包括以下几种:
     一、季报:
     (一)财务收支季报(电报):按损益类科目帐户季(年)末帐面余额及其它各有关资料填报。分行于季后十日内电报总行(附格式2)。
     (二)经济指标计划完成情况表:根据经济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情况编制(附格式3)。
     二、年报:
     (一)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表:以损益明细表代替,(附格式4)。
     (二)暂收、暂付款项、待摊费用明细表:根据规定的暂收、暂付款项及待摊费用的帐户年末余额编制(附格式5)。
     (三)经济指标计划完成情况表:根据年末各项经济指标实际完成情况编制(格式同季报)。
     (四)专用基金平衡表,专用基金支出明细表:根据专用基金各项帐户实际发生额及余额填制(附格式6、7)。
     (五)房屋情况登记表及固定资产表(附格式8、9)。
     (六)车辆机具情况登记表(附格式10)。
     (七)利润分配及税利解交情况表(总行填报:附格式11)。
     (八)定期储蓄存款应付未付利息表(附格式12)。
     第十二章 财务分析
     第八十七条 财务分析就是分析与银行财务有关的业务活动,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方法剖析银行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预计财务前景,从而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措施、促进不断改善财务管理。
     第八十八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任务是:
     一、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拉出各项有利和不利因素,改善经营,促进财务计划全面完成。
     二、评价银行各项财务活动的效果,并找出其影响因素和形成条件,为提高银行各项业务活动的经济效果而努力。
     三、通过财务分析,励行节约,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资金效能,增收节支,增加盈利。
     四、财务分析要对财务活动不同方案中的经济效益进行比较,为领导或有关部门选择较优方案作出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八十九条 银行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是:
     一、资金分析;二、成本分析;三、盈亏分析;四、财产分析;五、专用基金分析。
     第九十条 银行财务分析的形式有:
     一、全面分析:对银行各项财务活动作全面系统的分析。这种形式主要用于年度分析,或用于半年的分析。
     二、简要分析:对主要活动状况或重要问题,有重点的进行扼要分析,以观察财务活动的主要趋势。主要用于季度、月度分析。
     三、专题分析:对某些重大的政策性问题、经济措施或某些薄弱环节进行专题分析。这种分析不定期,要求有针对性及时解决问题。
     第九十一条 财务分析报告要报送领导及上级行,有关情况还应向群众分布,以便于指导和监督,改进银行财务工作。
     第十三章 财务检查
     第九十二条 财务检查是正确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保证,也是保障国家资金和财产安全的手段,各级行都要认真加强这项工作。
     第九十三条 财务检查要经常化、定期化。各中心支行(省辖市行)要对所属行处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总、分行要不定期地组织人力对基层行处进行抽查;也可由上级行组织联合检查。
     第九十四条 财务检查的范围:
     一、各项利息收支;
     二、各项业务收支;
     三、企业管理费支出;
     四、暂收、付款项及待摊费用;
     五、固定资产及资金多缺;
     六、专用基金的提取使用;
     七、其他应检查事项。
     第九十五条 财务检查终了要写出检查报告,报告同级行长,抄报上级行,同时抄送被检查行处。检查报告中要对因责任事故和违反财经纪律造成的损失,分别不同情况提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意见。
     第九十六条 通过财务检查,对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在降低成本,节约支出,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要总结经验,给予表扬;对财务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以及违反财经纪律和财经制度的,要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要追究行长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有未尽事宜,由总行补充,修改时亦同。解释权属于总行。
     附件一
     暂收(付)款项和待摊费用帐户及说明
     一、暂收款项科目下设帐户
     (一)代保管款项:各单位委托银行代保管的款项,列入本帐户。款项收入时,银行出具收据,支付时将原出具的收据收回,作传票附件。
     (二)久悬未取款项:各项存款(不包括储蓄存款),超过一年未发生收付,经联系又查找不到存户的,不论金额大小,均转入本帐户。以后存户要求继续往来时,应结清旧户,另开新户。转入本帐户的存款,期满一年仍查找不到存户无法清理的,应抄列清单转入营业收入科目其他收入帐户,作收益处理。以后存款户来行支取时,经审核无误,由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其他营业外支出帐户列支。有关凭证作付出传票附件。
     (三)代付退汇及托收款:联行退汇无法收入原委托人帐户,储户托收异地储存款划回待领取的,可列入本帐户。提取时凭原汇款回单和委托收款收据支付。
     (四)待处理出纳长款:凡已发生的出纳长款尚未查明退还前,可列入本帐户。经查找确无着落无法退还的,作收益处理。
     (五)待查错帐:在办理各种业务核算中,发生的错帐款项,在未查明前暂列本帐户。
     (六)应付税款:在年(季)末列付的税款未缴纳前暂列本帐户。
     (七)其他应付款项:凡业务上必要的其他过渡性款项和待处理的临时性资金,暂列入本帐户。
     二、暂付款项科目下设帐户
     (一)业务周转金:预拨费用,交纳各种业务押金等,暂列本帐户。
     (二)待处理损失款:凡在办理各种业务中发生的出纳短款、储蓄短款、结算差错损失款和发生的贪污、盗窃、各种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款,在未查明处理以前,暂列本帐户。
     (三)待查错帐:在办理业务核算中,发生的错帐款项,在未查明以前,暂列本帐户。
     (四)出售凭证印刷费垫款:出售凭证印刷的费用由本帐户支付,售出后收回本帐户垫款。
     (五)其他应收款项: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过渡性占款,按有关规定,暂列本帐户。
     三、待摊费用科目下设帐户
     (一)待摊固定资产修理费:凡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金额较大的,应分次摊销,待摊销的费用列入本帐户。
     (二)待处理业务印制品占款:银行内部使用的各种帐表、凭证等,集中印刷分拨各行或一次领入陆续使用的,支付的印刷费列入本帐户,每月根据领用的数量摊入成本,收回本帐户占款。
     (三)待摊低值易耗品费:低值易耗品购入时,其50%的费用列入待摊费用,损耗时摊入成本,收回本帐户。
     (四)待摊其他费用户:凡需分期摊销或暂时未定的待摊费用,列入本帐户。
     附件二
     财务收入、成本及营业外支出帐户及说明
     一、财务收入各科目及帐户
     (一)营业收入科目下设帐户:
     1.工业利息收入
     2.商业利息收入
     3.农业利息收入
     4.集体工业利息收入
     5.集体商业利息收入
     国营和集体工商业流动资金贷款及各种农业贷款利息收入,列记以上帐户。
     6.固定资产贷款利息收入:国营和集体工商业固定资产贷款利息收入。
     7.个体利息收入:个体贷款利息收入。
     8.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发放外汇贷款收入的利息。
     9.外汇买卖收益:办理外汇买卖业务收抵支后溢出部分的收入列记本帐户。
     10.其他利息收入:不属上述各项的贷款利息收入。
     11.信托业务收入:未独立核算的信托业务收入。
     12.贴现利息收入:票据贴现利息收入。
     13.手续费收入:办理各种结算业务收入的手续费。
     14.结算罚款收入:办理结算业务中按规定计收的结算贷款。
     15.出纳长款收入:办理现金出纳中发生的长款。
     16.其他收入:不属上述帐户的其他收入。
     (二)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下设帐户:
     1.联行往来利息收入:工商银行系统内信贷资金调拨、全国联行汇差资金,按规定计收的利息。
     2.省辖联行往来利息收入:省辖联行汇差资金按规定计收的利息。
     3.人民银行往来利息收入:与人民银行资金往来计收的利息。
     4.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与各专业银行的资金往来及各行处间拆放计收的利息。
     5.邮政汇兑业务往来利息收入:由于办理邮政汇兑业务,银行内部发生的资金存欠而收的利息。
     6.储蓄利差补贴收入:储蓄存款的利差补贴收入。
     7.低利贷款补贴收入:发放低利贷款的利差补贴收入。
     8.信托机构上交利润:实行独立核算的信托机构上交的利润。
     9.其他收入:金融机构之间代理业务的收入等。
     二、成本支出各科目及帐户
     (一)利息支出科目下设帐户:
     1.工业利息支出
     2.商业利息支出
     3.农业利息支出
     4.集体工业利息支出
     5.集体商业利息支出
     6.个体利息支出
     7.外汇存款利息支出
     8.活期储蓄利息支出
     9.定期储蓄利息支出
     10.定活两便储蓄利息支出
     11.其他利息支出
     各行按规定计付的各项存款利息,列记以上帐户。
     12.外汇买卖及业务损失:外汇买卖业务收抵支后亏蚀部分的损失、收售金银降色降称损失以及经批准核销的出纳短款,结算事故赔款等其他营业性损失。
     13.信托业务支出:未独立核算的信托业务支出。
     (二)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下设帐户:
     1.联行往来利息支出:工商银行系统信贷资金调拨、全国联行汇差资金,按规定计付的利息。
     2.省辖联行往来利息支出:省辖联行汇差资金按规定计付的利息。
     3.人民银行往来利息支出:与人民银行资金往来计付的利息。
     4.同业往来利息支出:与各专业银行的资金往来及各行处间拆借计付的利息。
     5.邮政汇兑业务往来利息支出:由于办理邮政汇兑业务银行内部发生的资金存欠而计付的利息。
     6.储蓄利差补贴支出:总行专用帐户,用以补贴各行储蓄存款的利差支出。
     7.低利贷款利差补贴支出:总行专用帐户,用以补贴各行发放低利贷款的利差支出。
     (三)折旧支出: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四)业务支出科目下设帐户:
     1.工资:编制内业务部门职工标准工资;未定级人员工资;试用及待分配人员工资;在本单位编制内调出学习人员工资;调往高工资地区学习人员工资差数补贴等。
     2.补助工资:业务部门各类人员的加班补贴;禁猪民族职工伙食补贴;职工取暖补贴;粮煤差价补贴;夜餐费补贴;各种地区性补贴;有劳动部门调配手续的临时工工资;退休人员补差工资;按规定发给企业编制人员的附加工资。
     3.职工福利费:按业务部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十一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4.工会经费:按业务部门工资总额(包括职工奖励基金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付的工会经费。
     5.干训费:业务部门在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点五的标准内按实列支的干部训练费。
     6.宣教费:业务部门职工政治、业务和技术学习,统一购买的书籍,订阅的报刊和资料费用。
     7.公杂费:业务部门公用水电费,各种零星开支等。
     8.会议费:业务部门召开各种会议开支的文具、纸张、印刷材料、报刊、会场租金、市内交通费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宿费、伙食补助等。
     9.旅差费:业务部门因公出差和调干(包括家属),按规定标准报销的车船、飞机费、出差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交通费补贴,以及职工探亲和经批准外地就医的车船费,市内出差的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参加学习、进修、培训人员的伙食补贴等。
     10.外事费:业务部门外事活动与洽谈业务的招待费,出国人员的交通费、服装费等。
     11.车船燃料费:业务部门公用机动车(不包括运钞汽车)、自行车、手推车、船只的燃料费、牲畜装备及饲料、检疫费,以及外勤人员的自行车私车公用补贴等。
     12.劳动保护用品费:业务部门按规定开支的劳动保护用品购置费。
     13.低值易耗品购置费:业务部门购置单价二百元以下(不含二百元),或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各种器具用品费。此外,购置点钞机、铁皮柜、计算器、打捆机和单价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保险柜以及经财政部同意列入成本开支的其他业务用具费。
     14.固定资产修理费:业务部门的房屋、设备、汽车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和中小修理,按实际支出在本帐户列帐。其中修理费数额较大的,先在待摊费用科目列帐,分次在本帐户摊销。
     15.房租费:业务部门租用营业、办公等房屋的租金在本帐户列帐,收回的房租冲减本帐户支出。
     16.钞币运送费:各级行运送钞币,金银及有价证券所支付的汽车燃料费、养路费、维修费,司机及押运人员旅差费等。
     17.出纳费:办理出纳业务所需的各种工具、用品,以及出纳机具维修费等。
     18.业务用品费:印制帐表、凭证、资料费、包装运送费,刻制业务图章,购置办理业务所需的各项用品等费用。
     19.电子设备运转费:电子设备运转中耗用的水电、材料、维修等费用。
     20.邮电费:办理各项业务支付的邮费、电报费,电话电传设备装修使用,线路租用等费用列记本帐户。按规定收取的邮电费,冲减本帐户支出。
     21.手续费:按规定支付的储蓄代办费用;委托办理各种业务应支付的手续费;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等。
     22.业务宣传费:开拓信贷、结算、储蓄、信息等业务、以及经批准的业务刊物等费用。
     23.取暖费:市、地以下行处,按规定有取暖期的地区,取暖所需的燃料费、添置和修理取暖用具费、季节性临时锅炉工工资等。收回集体宿舍个人交纳的取暖费,冲减本帐户支出。
     24.保险费:各行财产参加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
     25.安全措施费:消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所需费用。
     26.其他业务支出:不属上述帐户的其他业务费用。
     (五)企业管理费科目
     总、分行的管理费用,记入以下有关帐户:
     1.工资:编制内职工标准工资;未定级人员工资;试用人员及待分配人员工资;在本单位编制内调出学习人员的工资;调往高工资地区学习人员工资差数补贴等。
     2.补助工资:按规定支付的节假日加班工资,禁猪民族职工伙食补贴,职工取暖补贴,粮煤差价补贴;夜餐费;各种地区性津贴;有劳动部门调配手续的临时工工资;退休人员补差工资;按规定发给企业编制人员的附加工资。
     3.职工福利费:按管理部门职工工资总额11%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4.工会经费:按管理部门工资总额(包括在留成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的2%,向工会拨交的工会经费。
     5.干训费:管理部门在工资总额1.5%的标准内按实列支的干部训练费。
     6.宣教费:职工政治、业务和技术学习统一购置的书籍,订阅报刊和资料费用。
     7.公杂费:公用水电费、各种零星开支等。
     8.会议费:召开各种会议开支的文具、纸张、印刷材料费、报刊费、会场租金,市内交通费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宿费、伙食补助等。
     9.旅差费:因公出差和调干(包括家属),按规定标准报销的车船、飞机费、出差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交通费补贴以及职工探亲和经批准外地就医的车船费、市内出差的交通费与误餐补助费、参加学习、进修、培训人员的伙食补贴等。
     10.外事费:外事活动与洽淡业务的招待费,出国人员的交通费、服装费等。
     11.车船燃料费:公用机动车(不包括运钞汽车)、自行车、手推车及船只的燃料费、牲畜装备及饲养、检疫费,以及外勤人员的自行车私车公用补贴等。
     12.劳动保护用品费:按规定开支的劳动保护用品购置费。
     13.低值易耗品购置费:购置二百元以下(不含二百元)或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各种器具用品费,以及经财政部同意列入成本支出的购置费。
     14.固定资产修理费:房屋、设备、汽车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和中小修理,按实际支出在本帐户列帐。其中修理费数额较大的先在待摊费用科渴列帐,分次在本帐户摊销。
     15.房租费:租用办公房、职工单身宿舍及其他用房的租金在本帐户列帐,收回的房租冲减本帐户支出。
     16.取暖费:办公用房取暖所需的燃料费,添置修理取暖用具费、季节性临时锅炉工工资等。
     17.其他费用:不属上述帐户的其他费用。
     三、税款及营业外支出科目与帐户
     (一)税金科目下设帐户:
     1.营业税款:以纳税期内“营业收入”科目实际发生额为计税金额,按5%税率计算缴纳的营业税。
     2.其他税款及附加支出:按规定应缴纳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与教育附加等。
     (二)营业外支出科目下设帐户:
     1.离休退休退职费:离休退休退职职工按规定开支的各项费用。
     2.丧葬抚恤费:职工死亡按规定发给的抚恤费、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报销的丧葬补助费。
     3.长休人员支出:病假六个月以上的长休人员工资与医药费等支出。
     4.落实政策支出:在职职工(包括调出银行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落实政策按有关规定补发的工资等支出。
     5.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按照全部职工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6.其他营业外支出: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不属上述各帐户的其他营业外支出。
     附件三
     中国工商银行专用基金核算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了适应工商银行系统实行利润留成和进行企业化管理的要求,加强对专用基金的管理,严密手续,健全帐务,正确反映专用基金的收入、分配和使用情况,特制定本核算办法。
     (二)工商银行专用基金包括利润留成资金、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按工资总额11%计提的福利基金、上级行补助调剂资金和其他收入等各项资金,这些资金是工商银行用于开拓发展业务、改善职工福利、实行职工奖励等有特定用途的自有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
     (三)利润留成资金是专用基金的主要组成部分,为了发挥各级行自主经营的积极性,利润留成资金的提取、分配和使用,均以城市办事处和县支行为基本核算单位,由各核算单位按照上级行核定的留成比例和计划利润数,按季预提本年利润留成资金,再按规定的三项基金(业务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分配比例分别使用并进行核算。年度终了后按实现的利润对预提的留成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上级行核实下拨后收回预提留成资金占款。
     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按规定由基本核算单位按季提取。
     上述二项资金,各分行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行处间调剂使用时,要通过上缴下拨或借出借入手续办理。
     (四)专用基金的核算要认真反映和监督。一切资金来源与运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纪律。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贯彻民主管理原则,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和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五)专用基金是用于银行本身业务发展和职工奖励、福利的资金,必须与各项业务资金严格区分,自成帐务系统,由会计部门单独进行核算与管理,不得与业务资金的核算混淆。
     (六)专用基金的核算方法,实行收付记帐法,编制资金平衡表,定期反映资金来源与运用情况,并要办理年度决算,划清上下年度。
     二、会计科目与帐户
     (一)资金来源科目(收方余额)
     “01业务发展基金收入”科目
     凡是按利润留成有关规定预提与清算业务发展基金时用本科目核算。
     “02职工福利基金收入”科目
     凡是按利润留成有关规定预提与清算职工福利基金,转入按工资总额11%计提的福利基金,均用本科目核算,并分立帐户记载。
     “03职工奖励基金收入”科目
     凡是按利润留成有关规定预提与清算职工奖励基金时用本科目核算。
     “05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收入”科目
     各行按季提取和年终清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用本科目核算。
     以上四个科目各行可根据本行情况分别设立本年和上年结余两个帐户。
     “07其它收入”科目
     凡是收入的专用基金银行存款利息,得出或变价处理固定资产的收入以及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劳务费收入等均用本科目核算。
     “08暂收款项”科目
     凡属于银行专用基金范围的临时过渡性暂收资金用本科目核算。
     “09上级行拨入或借入资金”科目
     上级行拨来补助性资金或通过上级行调剂的借入资金用本科目核算。各行可根据需要在该科目下按补助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折旧基金、借入资金等分设帐户。
     “10下级行缴入或借入资金”科目
     凡是集中抽调或借用下级行专用基金时用本科目核算。各行可报据需要分设有关帐户。
     (二)资金运用科目(付方余额)
     “20业务发展基金支出”科目
     凡按规定用于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及缴纳税款等项的支出用本科目核算。下设“营业网点用房”、“储蓄网点用房”、“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其他用房”、“器具购置”、“能源交通基金”、“建筑税”、 “教育支出”、“其他”等帐户。
     “21职工福利基金支出”科目
     凡按规定用于职工福利的支出用本科目核算。下设“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洗理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托儿所幼儿园补助费”、“集体福利设施”、“医药费”、“家属医药费补助”、 “其他福利费”等帐户。
     “22职工奖励基金支出”科目
     凡按国家规定用于职工奖励的支出用本科目核算。下设“职工奖金”、“劳动竞赛奖励费”、“奖金税”、 “自费调资”,“其他”等帐户。
     “23其他支出”科目
     凡经核准从其他收入资金中支付的款项用本科目核算。
     “24暂付款项”科目
     凡经核准属于专用基金范围的临时垫款、待收回款项的收付用本科目核算。
     “25拨付下级行或借出资金”科目
     凡是补助下级行或调剂借给下级行的专用基金用本科目核算。各行可根据需要按资金性质或行处分设有关帐户。
     “26上缴上级行或借出资金”科目
     凡是上缴或借给上级行的专用基金用本科目核算。各行可根据需要分设有关帐户。
     “27工商银行存款”科目
     凡存入工商银行的专用基金用本科目核算。
     “28建设银行存款”科目
     凡存入建设银行的基建资金用本科目核算。
     三、帐务组织与处理
     (一)专用基金的帐务核算,设科目总帐与明细分类帐,分别核算各科目和各帐户的发生额及余额。
     (二)专用基金发生收付活动时,应凭合法单据填制传票,根据传票记帐。
     (三)帐务记载发生差错或者科目、帐户间需要办理冲帐时,均用红字本方冲帐办法处理,不得以蓝字反方冲正。
     (四)帐务处理。举例说明如下:
     1.预提留成资金、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按工资总额11%计提的福利基金及其他收入时,凭银行“收帐通知”另填传票办理转帐。
     收: “01业务发展基金收入”科目
     “02职工福利基金收入”科目
     “03职工奖励基金收入”科目
     “05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收入”科目
     “07其他收入”科目
     付: “27工商银行存款”科目
     2.本年预提下年度基建款存入建设银行时,凭建设银行“收帐通知”另填传票办理转帐。为了准确的反映本年预提的留成资金并便于与221科目核对,故对预提下年的基建款在核算时:
     先收: “08暂收款项”科目
     付: “28建设银行存款”科目
     待次年转入业务发展基金收入时
     收: “01业务发展基金收入”科目
     付: “08暂收款项”科目
     3.支付业务发展基金时,根据合法单据,按银行结算制度规定填制支款凭证办理转帐。
     收: “27工商银行存款”科目
     或“28建设银行存款”科目
     付: “20业务发展基金支出”科目××户
     4.列支职工福利基金时,因该项基金的支出比较频繁,为简化手续,平时发生支出时先由行政经费垫付,每月终了由行政经费会计按户填列明细并编制转帐传票,经会计主管审查,行长(主任)签批后在职工福利基金列支,归还行政经费垫款。其分录:
     收: “27工商银行存款”科目
     付: “21职工福利基金支出”科目××户
     5.列支职工奖励费时,可比照支付职工福利费办法处理。也可以从专用基金存款户直接开具现金支票领款发放,然后根据支票存根列帐。
     收: “27工商银行存款”科目
     付: “22职工奖励基金支出”科目××户
     6.办理上缴下拨或借出借入资金的帐务处理:
     (1)收到上级行拨入补助资金或借入资金时:
     收: “09上级行拨入或借入资金”科目
     付: “27工商银行存款”科目
     或: “28建设银行存款”科目
     (2)上缴上级行留成资金或借出资金时:
     收: “27工商银行存款”科目
     或: “28建设银行存款”科目
     付: “26上缴上级行或借出资金”科目
     (3)收到下级行缴入资金或借入资金时:
     收: “10下级行缴入或借入资金”科目
     付: “27工商银行存款”科目
     或: “28建设银行存款”科目
     (4)拨付下级行补助资金或借出资金时:
     收: “27工商银行存款”科目
     或: “建设银行存款”科目
     付: “25拨付下级行或借出资金”科目
     四、年终决算与帐簿结转
     (一)年终决算前对专用基金要认真核实收支,清理暂收暂付款项及其他悬案,并与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对清往来帐目,作好决算准备工作。
     (二)为便于审查核对和清算利润留成资金,专用基金的帐务决算应在次年初办理完利润留成预提清算之后进行。即:各级行根据本年度决算实现的利润,按核准的留成比例计算出应得的利润留成资金,减去己预提的金额,补提(或退交)差额部分,然后办理当年决算,填报有关报表。与此做法相适应,银行221预提利润留成资金科目应分设本年和上年两个帐户。待上级行下拔留成资金时,结清221预提利润留成资金上年户余额。
     (三)专用基金经过核对和清算后,按下列规定办理帐务结转工作:
     1.将资金运用支出科目余额结转到资金来源有关收入科目,冲抵后收入科目如有余额,即为当年结余资金。如本年户收不抵支可以动用上年结余抵支,具体结转方法与对应科目如下:
     收: “20业务发展基金支出”(结转后各帐户应成零)
     付: “01业务发展基金收入”
     “05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收入”
     “07其他收入”(安排用于发展基金部分)
     “09上级行拨入或借入资金”
     由于业务发展基金的资金来源有利润留成、折旧基金,上级行补助及其他等渠道组成,并统一安排使用,因此,结转时比较复杂。为了便于帐务处理和核算反映,可先全数冲转05、09两科目及07科目用于发展基金部分,然后冲转01科目,如有结余反映在01科目内。
     收: “21职工福利基金支出”(结转后各帐户应成零)
     付: “02职工福利基金收入”
     “07其他收入”(安排用于集体福利部分)
     “09上级行拨入资金”(补助部分)
     收: “22职工奖励基金支出”(结转后各帐户应成零)
     付: “03职工奖励基金收入”
     “09上级行拨入资金”(补助部分)
     收: “23其他支出”科目(结转后余额成零)
     付: “07其他收入”
     2.上级管辖行结转拨付下级行资金时:
     收: “25拨付下级行资金”科目(结转后余额成零)
     付: “09上级行拨入资金”
     “10下级行缴入资金”
     或付“01业务发展基金收入”(机动调剂部分)
     “02职工福利基金收入”(机动调剂部分)
     “03职工奖励基金收入”(机动调剂部分)
     专用基金的调剂采取借出借入、以后偿还做法的管辖行,借出与借入不办理冲转,余额结转下年。
     3.有关科目收入与支出冲转后,应根据结转后的各科目余额,连同暂收款项、暂付款项、工商银行存款、建设银行存款等科目余额编制专用基金资金平衡表,随决算表一并上报。
     资金平衡表的核对方法:
     资金来源方的01、02、03、05、07、08、09、10各科目余额合计=资金运用方的24、25、26、27、28各科目余额合计。
     4.根据各科目和各帐户的余额,结转下年度新帐。其中:暂收款项、暂付款项,采取以后偿还办法的借出、借入资金应逐笔过入新年度帐页。
     五、报表
     专用基金的会计报表统一规定专用基金资金平衡表和支出明细表两种(见附式),各分行每年上报总行一次,上报决算表时要附报决算说明书。就专用基金来源、资金运用情况,成效及存在问题进行说明。计划单列市行除上报省分行一份外要报送总行一份,省分行的汇总表要包括计划单列市行在内。
     六、本办法由总行制定,各分行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附件四
     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成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成本是指金融、保险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支付的各项利息、保险赔款和费用。
     关 于 实 施 范 围
     第三条 下列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金融、保险企业,均执行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
     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分支行(含省级行);
     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三、其它银行和保险企业。
     第四条 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金融、保险企业开办的租赁公司,可以比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施行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 银行、保险公司所属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如印钞厂、造币厂、印刷厂、造纸厂、金银饰品公司等,分别执行《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条 农村和城市信用社等集体金融企业成本管理办法,由各专业银行总行参照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
     关于成本开支范围
     第七条 金融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一、按规定的利率支付给单位、个人和国外同业的存款利息,借用的信贷资金和银行之间以及银行内部资金往来,按规定支付的利息(包括贴息);
     二、按现定支付的委托其他单位(包括银行)代办存款或其它金融业务的手续费;
     三、按固定资产折旧条例的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四、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营业用房、办公用房、汽车、电子设备及其它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和中小修理。修理费实行计划管理,费用数额较大的可分次列入成本;
     五、外汇和黄金买卖损失;
     六、按规定经批准可列入成本的出纳短款和结算赔款;
     七、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直接发生的业务费,包括:
     (一)业务印刷费、业务宣传费、劳动保护用品费、业务人员旅差费、营业用房房租、营业用房水电费、营业用房取暖费、钞币运送费、邮电费、出纳费、电子机具运转费、律师费、诉讼费、咨询费、业务用品费、车船燃料费等。
     (二)低值易耗品摊销。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或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下(不含200元)的家俱用具。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保险柜和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使用年限长短,均作为低值易耗品:点钞机、铁皮柜、计算器、打捆机,以及经财政部同意列入成本的其它物品。
     (三)职工工资。包括业务部门实际支付给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计划外用工以及个别企业用集体所有制招工指标招收人员的工资和各种工资性津贴。
     (四)职工福利费。按业务部门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及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后数额的11%提取。
     (五)工会经费。按业务部门职工工资总额扣除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后数额的2%提取。
     (六)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业务部门职工工资总额的1.5%范围内掌握开支。
     八、企业管理费,包括:
     (一)公杂费、差旅费、宣传费、会议费、办公用品费、外事费、水电费、车船燃料费、办公用房取暖费、房租费、邮电费、印刷费等。
     (二)低值易耗品摊销和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参照本条第七款2至6项有关规定执行。
     九、经财政部同意列入成本的其它费用。
     第八条 保险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一、按照规定向投保户支付的赔款;
     二、向代办保险业务单位支付的手续费;
     三、对存入的分保准备金所支付的利息;
     四、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五、在办理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发生的业务费,包括:
     (一)印刷费、查勘费、诉讼费、律师费、邮电费、营业用房取暖费、营业用房房租、营业用房水电费、劳保用品费、业务人员旅差费、咨询费、业务用品费、车船燃料费、电子机具运转费,以及业务宣传费、防灾费等。
     业务宣传费、防灾费在核定的比例内按实际支出列支。
     (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七款2至6项所列费用。
     六、企业管理费,包括:
     (一)公杂费、差旅费、宣传费、会议费、办公用品费、办公用房取暖费、房租、外事费、水电费、车船燃料费、邮电费、印刷费等。
     (二)低值易耗品摊销和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参照第七条第七款2至6项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九款所列费用。
     第九条 金融、保险企业下列开支不能列入成本。
     一、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各项专用基金和专项拨款中开支的费用;
     二、应由营业外支出的离休、退休、退职费及长期病假人员工资和丧葬抚恤费;
     三、应在工会经费或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的工会干部和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及医护人员的工资;
     四、超出国家规定开支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支出;
     五、本企业基本建设借款的利息支出;
     六、购买国库券支出和上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七、应在企业利润留成中开支的各项奖金;
     八、应在企业利润留成中支付的各项违约金和违反规定支付的罚款等;
     九、营业税和各项税款的附加;
     十、企业对各种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的赞助金;
     十一、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其它费用。
     第十条 企业对没有国家法律规定,又没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批准收取的各种款项,有权拒绝支付。
     关 于 成 本 核 算
     第十一条 金融、保险企业的成本,原则上按实际发生额进行核算,将本期实际发生额列入本期成本,但下列各项费用开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
     一、按规定预提的应付未付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预提办法另定);
     二、按规定待摊的固定资产大宗修理费和低值易耗品;
     三、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
     第十二条 金融保险企业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费用,摊销期一般不超过四个季度。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摊销的,经财政部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两个季度。
     第十三条 金融、保险企业的预提待摊费用,只限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和经财政部同意的其它项目。任何企业不得假借预提或待摊费用的名义虚增或虚减成本。
     第十四条 成本核算项目。
     金融企业为:利息(贴息)支出、手续费支出、固定资产拆旧费、固定资产修理费、外汇和黄金买卖损失、出纳短款和结算赔款、业务费、企业管理费、其它。
     保险企业为: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修理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业务费、企业管理费、其它。
     第十五条 企业的低值易耗品一般在领用和报废时各摊入成本50%;价值较大的可分期摊入成本;单位价值在十元以下的,可在领用时一次列入成本。
     第十六条 金融、保险企业按季、年计算成本,要严格划清以下界限:
     一、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各期的成本不得提前或延后列支;
     二、划清成本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不属于成本开支范围的,不得列入成本。应在成本中开支的费用,也不得列入营业外支出;
     三、划清固定资产修理与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的界限。固定资产购置和基本建设支出,应在有关专用基金和拨款中列支。
     第十七条 成本核算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准确、如实反映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支出。有关成本核算的原始凭证、帐册、成本汇总和分配表,统计资料,必须按国家规定格式和内容真实记载,填写和汇总,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年度终了前,企业必须认真进行财产、物资盘点和清查工作,弄清家底。
     关于成本计划和管理
     第十九条 金融、保险企业必须编制成本计划和企业管理费用明细计划,按计划进行控制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完成。
     第二十条 成本计划是企业财务收支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降低率进行考核。企业管理费明细计划是成本计划的主要内容之一,根据财政部审批下达的专项指标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成本计划和企业管理费明细计划的编制方法和程序:
     一、各总行、总公司于年度开始前编制成本计划和企业管理费明细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核定。成本计划应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金融、保险企业的工作任务,按照既保证业务发展的合理需要,又节约费用开支的原则进行编制。
     企业管理费明细计划根据企业管理人员的定编人数和开支标准,以及国家关于压缩行政经费开支的精神进行编制。
     二、各总行、总公司根据财政部核定的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降低率逐级下达成本计划和企业管理费明细计划指标。
     三、基层企业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成本计划和企业管理费用明细计划指标,编制年度执行计划,掌握开支,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时,逐级上报财政部核批。
     四、成本计划的成本开支内容和项目,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编制。
     五、企业管理费明细计划的费用内容,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九款、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编制。
     第二十二条 金融、保险企业成本计划考核方法规定如下:对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的考核,主要是检查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降低率。
     一、成本率和综合费用率计算公式为:
     总成本
     成本率=-------------×100%
     各项业务收入(保险费收入)
     业务费+企业管理费+固定资产
     修理费+手续费支出
     综合费用率=-------------×100%
     各项业务收入(保险费收入)
     二、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降低率计算公式为:
     成本(综合费用)降低率=基期成本(综合费用)率-报告期成本(综合费用)率
     第二十三条 金融、保险企业要建立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理、盘点,保证帐卡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企业领导(行长、经理)对成本计划和企业管理费明细计划的管理职责主要是:领导计划编制,组织计划实施,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总会计师(总经济师)负责全面的经济核算工作,协助企业领导(行长、经理)组织领导成本和企业管理费的管理工作,审查成本计划和企业管理费明细计划,审核重要项目的开支,并对执行情况负责。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财务、会计部门对成本的管理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成本计划和企业管理费明细计划的编制汇总和执行,分解、落实上级核定的计划指标;
     二、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成本计划和企业管理费明细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分析;
     三、制定企业内部成本管理的具体办法;
     四、进行成本核算和分析;
     五、报告成本计划和企业管理费明细计划执行结果,分析降低或超支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向企业领导(行长、经理)、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机关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有关各项规定。对超过成本开支范围、标准和定额的支出,要履行职权,及时制止、纠正,并向企业领导(行长、经理)反映,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越级反映。
     第二十七条 金融、保险企业各业务、行政部门对成本的管理职责是:
     一、业务部门要按照计划合理使用资金,支持工农业生产和商品流通,加速资金周转,防止呆帐损失;
     二、劳动工资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工资和奖金的发放;
     三、行政管理部门要管好用好企业管理费,节约支出。
     关于监督和制裁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中国人民务险公司总公司负责对本系统企业的成本管理。
     一、对企业的成本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促进改善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
     二、检查企业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
     三、按期汇审所属企业的成本报表和企业管理费报表,提出审核意见;
     四、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检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审计、财政、税务机关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对金融、保险企业的成本管理进行下列监督、检查:
     一、监督成本条例、本实施细则及其它各项成本制度的执行;
     二、对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三、检查成本管理的其它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 各级金融、保险企业都应接受中央财政派驻机构和当地审计、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犯有成本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企业,除按照财务、税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对企业及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还要按成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犯有成本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或行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以及财会人员,对明知是违法行为,却不抵制、不揭发的应与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同时受到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但没有发生成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由企业主管部门、财政机关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 对坚持国家政策、维护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揭发和检举违法行为的人员,由政府或财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表扬或适当的奖励。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随同本条例实施,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可以根据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结合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开始试行。
     附件五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一九八四年三月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本管理,降低成本耗费,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社会财富,保障企业合法的经济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包括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农业企业,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金融、投资和保险企业,文教企业,城市公用企业以及其他企业,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管理成本。
     第三条 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
     第四条 企业在成本管理中,必须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并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第五条 企业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厂长(包括经理、矿长、场长和其他企业领导人,下同)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负完全责任。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副厂长,协助厂长组织领导本企业的成本管理,正确执行成本计划,准确核算成本,并对企业的经济效果负责。
     总工程师协助厂长在生产技术方面采取有效的降低成本措施,并对其经济效果负责。
     大中型企业要在财务会计部门内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成本管理工作;小型企业必须指定专业人员管理成本。
     第六条 财政部按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机关按照本条例和财政部制定、批准的规章,负责所属地方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财政部制定、批准的规章,负责所属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第二章 成本开支范围
     第七条 工业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一、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租赁费和修理费;
     三、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
     四、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福利费、吨煤奖、特定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
     五、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
     六、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费用,废品的修复费用或报废损失,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设备维护费和管理费,削价损失和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
     七、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专有技术使用费以及应列入成本的排污费;
     八、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九、销售商品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广告费和销售机构的管理费;
     十、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冬季取暖费、消防费、检验费、仓库经费、商标注册费、展览费等管理费;
     十一、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交通运输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一、生产营运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原料、润料、材料、轮胎、轮箍、垫仓材科、备品配件、燃料、动力、装卸工器具,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二、装卸费、港口费、代理费、养路(河)费、营运业务费。
     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至八项和第十、十一项所列有关的费用。
     第九条 施工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一、施工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各种主要材料、结构件、机械配件、其他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保管等费用;
     二、本条例第七条第二至十一项所列有关的费用。
     第十条 农业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一、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种子、种苗、幼畜、饲料、肥料、农药、兽药、燃料、动力、修理用零件、其他材料、低值易耗品、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二、农业机械作业费、畜力作业费、运输费、灌溉费;
     三、固定资产和经济林木的折旧费、租赁费、保养修理费和产、役畜摊销费;
     四、本条例第七条第三至十一项所列有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商品流通费用:
     一、购进、储存、销售商品和物资的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广告费和保管、养护、检验、整理、转库的费用,包装、改装或组装商品的费用,以及定额内和经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超定额商品损耗的损失;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保养修理费、租赁费和家俱用具摊销费;
     三、委托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代办的手续费;
     四、本条例第七条第三至五项和第十一项所列有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没有规定的其他行业,由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参照上述各条的规定制定成本开支范围,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下列各项费用开支,不得列入生产、销售成本:
     一、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各项专项基金和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
     二、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奖金;
     三、超出国家规定开支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支出;
     四、基本建设借款和专项借款的利息,以及流动资金贷款的罚息;
     五、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六、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企业对于未经国务院批准收费的各种摊派款项,有权拒绝支付。
     第十五条 国家统一制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除财政部有权作必要的个别调整外,任何单位都无权改变。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条例规定,结合地区和部门的特点,制定开支范围的补充规定,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后在所属企业中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条例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成本开支范围的具体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查同意后在所属企业中执行。
     第三章 成 本 核 算
     第十七条 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和农业企业的成本,除销售费用外,必须根据计算期内完工产品(或工程,下同)的统计产量(或工作量、完成工程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
     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的商品流通费,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进行核算。
     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计算过程中对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劳务,按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进行核算的,要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企业内部对原材料按计划价格进行核算的,与实际价格的差异,应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进行调整分配。
     第十八条 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数额。分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同级财政机关备案。预提期短、年底结清的,年终决算时,不留余额。预提期长、跨年度使用,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在年度会计决算中说明,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低值易耗品应在领用和报废时各分摊百分之五十。价值较大的可分期摊入成本。价值较小的可列举品名,经过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在领用时一次列入成本。
     第二十一条 产成品和在产品的成本核算,除种植和养殖业按生产季节,施工企业按季进行外,一律以月为成本计算期。同一个计算期内核算的产量、收入和消耗,起讫日期必须一致。
     第二十二条 成本核算必须划清下列界限,不得相互混淆,影响成本的准确性:
     一、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
     二、在产品成本与产成品成本;
     三、可比产品成本与不可比产品成本。
     第二十三条 成本核算的程序和方法确定后,非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变动。
     第四章 成本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厂长领导下按级按分工职责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企业必须编制成本、费用计划,并按计划控制和管理成本。企业的成本计划,由企业主管部门按照上级下达的指标审批。企业必须采取具体措施,保证完成。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农业企业考核全部产品的计划成本和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对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考核商品流通费降低率。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按平均先进原则制定本企业的定量定额、工时定额、消耗定额和费用定额。各种定额必须认真执行,并定期修订。
     企业应建立健全物资收发领退的计量、计价、检验和定期盘点的制度。
     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原始记录必须准确完整,责任清楚。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财务会计部门的成本管理责任是:制定本企业的成本管理制度;组织成本核算;编制、落实成本计划和预算;监督、考核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对企业的成本进行预测、控制和分析。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设计新产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提高产品设计质量,改变产品结构时,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经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定签署后,才能作为编制和审批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条 企业和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分别做好以下工作,并对本单位的成本管理负责。
     一、制定和落实生产计划,组织均衡生产,减少停工、窝工损失,并保证生产统计准确;
     二、合理组织生产,采用先进工艺、先进技术和科学的技术组织措施,降低物资消耗,节约能源;
     三、做好产品设计工作,加强产品检验,提高产品质量,减少不合格产品和废品损失;
     四、编制商品销售计划和物资采购计划,降低采购和销售成本;
     五、制定机械设备运转、维修、保养计划,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减少维修费用;
     六、改进劳动组织,提高劳动效率;
     七、制定劳动保护费用计划,组织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
     八、检查、分析成本计划和各种定额的执行情况,填报各种原始记录预报表,并进行与成本的预测、控制、监督、核算和分析有关的工作。
     第五章 监 督 与 制 裁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企业的成本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和财政、税务机关按各自的职权范围负责对所辖区内的成本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企业接受监督检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刁难、阻挠。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应按照税收、财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
     二、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挤占国家收入的;
     三、弄虚作假,成本严重不实的;
     四、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大量废品或其他严重损失浪费,以致成本升高的;
     五、损公肥私,挥霍国家资财,增加成本开支的。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条例,并有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审计机关或财政机关还可以通知企业主管部门,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处以相当于侵占国家收入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上列行政处罚,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合并采用。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并有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个人,审计机关或财政机关可以建议企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企业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还可以处以不超过本人三个月工资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总会计师、财会人员,对已经知道的违法行为,不抵制又不揭发的,应与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负同等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强迫或指使他人违反本条例的,执法犯法的,以及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的应从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主管部门计划不周,指挥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区别不同情况,给直接责任人以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企业或个人对审计机关或财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财政机关复议。上一级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定,逾期不申请的,即按审计机关或财政机关的通知执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并构成犯罪的,由审计机关或财政机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保护揭发、检举人,并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和港澳地区开办的国营企业,实施本条例的有关事项,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其所属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办法,由特区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制定专门规定。
     第四十四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可以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和规章。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各类国营企业成本开支范围的规定,同时作废。其他成本法规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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