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票专用章从形状、字号、字体、内容、印色多方面进行规范和统一,有利于广大消费者和企事业单位的视觉识别,防止假冒发票。
今天在国税局办税大厅有好多企业会计在议论,说是发票上不能盖财务专用章了,只能统一使用新式“发票专用章”,还有的企业老板也打电话咨询。
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2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8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上盖财务专用章在2011年1月31日前有效,从2011年2月1日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一律无效。
办理发票专用章所需资料:
2、刻章登记卡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法人身份证
5、公章
6、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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