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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

第五章  建 筑 退 让

5.1  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退让城市道路。在详细规划已获批准的地区,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的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详细规划尚未获得批准的地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临主、次干道或城市广场建设的永久性建筑:

1、高度小于100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0

2、高度大于等于100,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

3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临支路建设的永久性建筑, 除满足道路另一侧建筑日照(另一侧无建筑时应按第四章规定的建筑间距的0.5倍退让道路中心线)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高度小于24(其中住宅低于9),退让距离不得小于8;

2、高度大于等于24(其中住宅为9层及以上)、小于100,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

3、高度大于等于100,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

(三)高、多、低层组合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主体(最高类别)建筑退让标准执行。

(四)经营性的临时建筑(高度小于等于8),退让距离不得小于6

(五)大门、传达室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围墙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

(六) 建筑的地下部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其支护结构的外侧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超出建筑底层外墙的地下部分的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

(七)以上第(一)至(六)款所规定的后退计算点为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最外墙面线。

(八) 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的台阶、雨蓬、招牌和灯饰可超出建筑控制线,但超出部分不得大于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总宽度的1/4;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控制线的立柱等。

(九)城市景观路和其他有特殊景观要求地段两侧的建筑、历史街区范围内的建筑、城市规划确定的商业步行街两侧建筑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其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 根据有关的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要求中确定。

5.2  沿城市快速路(高架路)两侧建筑,后退边缘线距离不小于20;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不小于10;建筑退让快速路后的用地应当种植高大乔木作为防护林带。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沿公路两侧的建筑后退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高速公路不小于30,国道不小于20,省道不小于15,县道不小于10,其他道路不小于5

5.3  临城市主、次干道或广场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建筑或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与评价,分析评价的结论作为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依据之一。

5.4  沿黄河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多层和中高层不小10, 高层不小于20沿一般河洪道规划蓝线多层和中高层不小于6高层不小于10

5.5  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及铁路站房等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5.6  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保护规定的建筑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建筑退让应符合文物保护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的标准及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5.7  建筑物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5.8  各类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70,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0。基地面临两条及以上道路时,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5.9  沿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最低不得小于消防间距的规定。

(一)新建建筑退地界距离,根据相邻建筑物的性质,按本规定第四章确定建筑间距的0.5预留,且不小于规定的相应最小建筑间距的0.5

(二)用地边界另一侧已有相邻建筑的,应当符合建筑间距的相应规定;  

(三)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红线距离可按相应高度居住建筑折减20%控制,且高层非山墙面不小12,多层非山墙面不小9 ,低层非山墙面不小6 

(四)地下建筑应按用地边界退让3以上修建。

(五)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少离界距离,必须符合日照、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同时应取得退让较多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所有者的同意。

(六)界外是住宅、医院、学校、托幼等建筑的,除须符合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及相关专业规定。

(七)界外是公共绿地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高度小于24(其中住宅低于9层)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6

2、高度大于等于24(其中住宅为9层及以上)、小于100,退让距离不得小于8;

4、高度大于等于100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

(八)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布置图)的毗邻用地建筑离界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以及其他类似情况,在满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

(九)旧区改造地段,界外是城市棚户区时,因用地不规则而无法达到上述退界规定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退界距离,同时应按上述退界规定划定拆迁范围,要求进行界外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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