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的考点
1、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2、罪刑法定原则既约束司法者,也约束立法者,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
3、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机关权力保障国民自由,与执法为民的理念相一致。
4、罪刑法定原则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刑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5、罪刑法定原则的四个派生原则分别是:(1)成文的罪刑法定:行政法规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和判例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2)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3)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刑法溯及既往;(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6、凡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类推解释、溯及既往,都是允许存在的,这与罪刑法定原则并不冲突,相反,与罪刑法定原则所蕴含的“尊重人权和保障国民自由”的内在理念相契合。
刑法的空间效力的考点
1、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这四种管辖原则,应该依次适用,换言之,能适用前者就不能适用后者,可参见 2012-2-86 之 C 项。
2、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都要求“双重犯罪原则”,即按照中国刑法和犯罪地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
3、普遍管辖适用的前提是实施国际性犯罪的外国人出现在中国。
4、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审理案件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刑法,而非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可参见 2007-2-51 之 C 项。
5、外国驻华使领馆内,在管辖权问题上,是属地管辖原则的“领域”,应当适用属地管辖原则,但在叛逃罪问题上,则又是“境外”。
6、中国驻外使领馆内,不是属地管辖原则的“领域”,不能适用属地管辖,但在叛逃罪问题上,则是“境外”。
7、中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应适属人管辖原则。请注意,是“现役军人”而非所有军人。
8、属地管辖的“地”,只能扩大解释为船舶和航空器,不包括中国的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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