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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67文拆解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表格拆解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适用范围
纳税人
境内外自然人股东
标的企业
境内注册的企业/组织 ,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转让标的
股权或股份
征税范围
适用67号文
不适用67号文(上市公司股票)
1. 出售股权;
2. 公司回购股权;
3.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 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 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 以股权抵偿债务;
7. 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1.沪深IPO新股转让 免税 财税字【1998 】61号
2.沪深二级市场股票转让,免税财税字【1998】 61号
3.沪深限售股转让,20%征收,适用特殊规则,财税[2009] 67号[2010] 70号 [2011] 108号
4.沪港通A股转让,免税 财税[2014] 81号
注:1.自然人股东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属于该办法规范范围。
2.不包括公开交易股票和限售股
纳税所得额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
适用税率:财产转让所得 20%
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股权原值:取得股权的初始成本
合理费用: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股权转让收入
收入确认
1. 直接对价: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2. 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3. 后续收入: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入偏低的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转让收入的核定
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 转让方无法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 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核定办法
1.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2.类比法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3.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股权转让原值
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股权原值=实际支付的价款+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股权原值=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股权原值=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股权原值=以转增额+相关税费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其他
1.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股权原值=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
2.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3.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纳税申报
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
1. 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 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 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 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6. 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报送资料
1.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2.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3.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4.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其他
1.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2.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3. 转让的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尽管为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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